路基路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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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路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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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路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天府仁寿大道大化至城区段项目工程
路基、路面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编制时间:
2016年1月20日
四川正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路基、路面工程监理细则
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3、《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5、其他国家、部、省市标准、规范
1.场地清理
1.1一般规定
1.1.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
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1.1.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
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1.1.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2 施工要求
1.2.1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300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1.2.2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
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它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要求。
3、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它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便于运输,可由承包人分段或分片,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5、承包人应将所有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回填并压实。
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修复或赔偿。
填方区石笋地面的整平
1.2.3凡填方区原地面有孤石或石笋外露不能保证原地面平整后的压实作业,应采用撬除、爆炸的方法将凸出孤石或石笋清除并平整,以保证原地面表能进行压实作业。
1.2.4洞穴口的处理
1 . 对于路堑边坡上危及路基稳定的干溶洞,可采用干砌片石或桨砌片堵塞;对于路基基底或挡土墙基底的干溶洞,当洞口不大,深度较浅时,可回填夯实;对于洞径大而浅的干溶洞,全部清除洞内充填物后,换填片石混凝土。
2.对埋藏较浅、顶板破碎的溶洞,应清除覆土,炸开顶板,分层回填碎石、土石混合物等,回填时应遵循上细下粗的原则,当回填接近地面500mm时,应逐层夯实至地面。
3.无论何种方法处理岩溶洞,均应报监理工程师并经检查认可,否则应挖除重新处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 3安全
1.3.1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1.3.2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
1.3.3大风、大雾和雨天求得进行伐树作业。
2. 挖方路基
2.1 一般要求
2.1.1在路基挖方开工前至少28d,承包人应将施工复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未得到正式书面通知前不得开挖。
2.1.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2.1.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忧,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负。
2.1.4在开挖过程中出现石方时,应分层开挖。
2.1.5路基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
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2.1.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2.1.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
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2.2 施工要求
2.2.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
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
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
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居民区附近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
路床顶面的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
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2.2.2石方开挖
1、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设计说明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
2.2.3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路基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
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
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2.2.4弃方的处理
1、承包人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d,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d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4、严禁在岩溶漏斗处、暗河口处、路基边坡上方、贴近桥梁墩台处和江河、湖泊、水库弃土石,应按先挡后弃的原则弃于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弃土场,并完善相应的防护、绿化和排水。
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农田损毁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2.2.5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
1、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当其需要铺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段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段内侧边沟积水或外溢。
3、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堤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2.2.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
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尺寸进行施工。
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的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
2.3质量要求
2.3.1路基的路床标高、宽度、线形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具备铺砌要求;临时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渠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2.3.2石方边坡平顺稳定,无险石、悬石。
2.4安全
2.4.1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2.4.2高陡坡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2.4.3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2.4.4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滑动、崩坍迹象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上报处理。
2.4.5滑坡体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
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坍方。
2.4.6挖掘机作业时,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3. 路基填方
3.1 一般规定
3.1.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用路堤填料铺筑不小于100m(全幅路基)的实验路段,并将实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1.2现场试验应进行到能有效地使该种填料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
试验时应记录:
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及碾压速度、工序;每层材料的松铺厚度、材料的含水量等,试验结果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即可作为该种填料施工控制的依据。
试验结束时,试验段若达到表-1质量检验标准,可作为路基的一部分,否则,应予挖除,重新进行试验。
3.1.3在路基填筑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所采用的机具类型和性能、施工方法、施工放样、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及相关实验等。
施工方案在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动工。
3.1.4承包人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主持施工。
3.1.5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专门的现场质量监督机构,制定管理措施,并对现场施工巡查、监督,并制定有关的奖罚措施,在开工前将质量监督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监理工程师处。
3.1.6填方路堤施工前,应按规范有关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
所有填方作业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
3.1.7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承包人应将压后新测绘的填方工程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准,否则不得填筑。
3.1.8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它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3.1.9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
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承包人应自费立即进行修补。
3.1.10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基施工;小于70%时,按填土路堤施工。
3.1.11特殊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1.12路堤基底及路堤每层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上一层的填土施工。
3.1.13零填挖路基
1、零填挖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6%。
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翻松后再压实,使压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特殊路基土层上的零填挖路床面,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实行换填、改善或翻拌晾晒。
换填、改善厚度应按图纸或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分层压实,其压实度达到表-2的要求。
3.1.14填土路堤
1、填方路基必须按路面平行线分层控制填土标高;填方作业应分层平行摊铺;保证路基压实度。
每层填料铺设的宽度,每侧应超出路堤的设计宽度300mm,高路堤地段每侧应超过路堤的设计宽度500mm,以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
不同土质的填料应分层填筑,还应尽量减少层数,每种填料层总厚度不得小于500mm。
土方路堤填筑至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压实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路堤填土高度小于800mm(不包括路面厚度)时,对于原地表清理与挖除之后的土质基底,应将表面翻松深300mm,然后整平压实,压实度符合要求。
3、路堤填土高度大于800mm时,应将路堤基底整平处理并在填筑前进行碾压,其压实度应符合表-2之要求。
4、地面横坡或纵坡陡于1:
5时,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应满足摊铺和压实设备操作的需要,还不得小于1m。
台阶顶面作成2%-4%的内倾斜坡。
沙类土上则不挖台阶,但应将地面以下200-300mm的表土翻松。
5、连接结构物的路堤工程,其施工方法不应危害结构物的安全与稳定。
6、若在路堤范围内修筑便道或引道时,该便道或引道不得做为路堤填筑的部分,应重新填筑成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路堤。
7、任何靠压实设备无法压碎的大块硬质材料,应予以清除或破碎,破碎后的硬质材料最大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度的2/3,并应均匀分布,以便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8、填土路堤分几个作业段施工时,两个相临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段应按1:
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两段同时施工,则应分层相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9、用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时,应将含水量控制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当填筑路堤下层时,其顶部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填筑上层时,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10、在土石混合料中不得采用倾填法施工,应进行分层填筑,松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类型和规格确定,不宜超过400mm。
11、用土石混合料填筑路堤压实度由现场试验确定,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
12、作好冬雨季施工组织设计,尽量避开在雨季施工。
3.1.15填石路堤
1、修筑填石路堤,应将石块逐层水平填筑,分层厚度不宜大于500mm。
对于采用较大层厚(500mm以上)施工的路堤,应采用25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和大功率的推土机进行施工。
石料强度不应小于15MPa,石块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压实厚度的2/3。
大面向下摆放平稳,紧密靠拢,所有缝隙填以小石块或石屑,在路床顶面以下500mm的范围内应铺填有适当级配的砂石料,最大粒径不超过100mm。
超粒径石料应进行破碎或清除,使填料颗粒符合要求。
2、填石路堤应使用重型振动压路机分层洒水压实。
压实时继续用小石块或石屑填缝,直到压实层顶面稳定、不再下沉(无轮迹)、石块紧密、表面平整为止。
3、施工中压实度由压实遍数控制。
压实遍数由现场试验确定,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
3.1.16结构物处的回填
1、结构物(包括涵台背、锥坡、挡土墙墙背等)的回填是指结构物完成后,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分层填筑结构物与路基之间的遗留部分。
2、结构物处的回填,应按图纸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
回填时圬工强度的具体要求及回填时间,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的规定执行。
3、回填材料除图纸另有规定外,宜选用透水性材料如砂砾、碎石、矿渣、碎石土等,当采用非透水性土时,应在土中增加外掺剂如石灰、水泥等,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
挡墙、涵洞、通道等构造物墙(台)背三角地带的回填应采用碎石或砂砾。
4、台背填土顺路线方向长度:
顶部为距翼墙尾端不小于台高加2m;底部距基础内缘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不应小于台高的3~4倍;涵洞填土长度每侧不应小于2倍孔径长度。
5、结构物处的填土应分层填筑,每层松铺厚度不宜超过150mm,结构物处的压实度要求从填方基底或涵洞顶部至路床顶面均为96%。
6、当回填压实施工中,应对称回填压实并保持结构物完好无损。
压路机达不到的地方,应使用小型夯实机具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它方法压实。
如对结构物有损坏,承包人应自费进行补救,直到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为止。
3.1.17排水
1、在地表过分潮湿或水田地段,应在路堤两侧护坡道外开挖纵向排水沟、在路基范围内开挖纵横向排水沟,排除积水,切断或降低地下水,并应按排水设计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2、在护坡道外侧的排水沟,应在沟的外侧填筑土埂,防止水流入。
3、在路基范围内开挖的横向排水沟,当为切断或降低地下水位作用时,应用渗水性良好的砂砾料回填。
4、在路基范围内有大片低洼积水地段时,可先作土埂排除积水,并将杂草、淤泥以及不适宜的材料清除出路堤以外,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深度将此地面翻松(如果地面密实度达到要求可不挖松),经处理后再进行压实。
对旱地或地表土质疏松时也应进行原地面压实。
对压实度的要求,均应符合表-2的要求。
3.2 设备及材料要求
3.2.1设备要求
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设备性能可靠,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证、照齐全。
3.2.2材料要求
1、凡具有规定强度能被压实到规定密度和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均为适用填料。
通常情况下,下列材料为非适用材料:
①沼泽土、淤泥、泥炭、冻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②含有书根和易腐朽物质的土。
③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④液限大于50%、塑限指数大于26的土。
2、对于盐渍土、膨胀土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在采取图纸要求的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3、路堤填料中其石块最大粒径应小于层厚的2/3,路床顶面以下500mm厚度内不得采用石块填筑。
4、路堤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表-1要求。
路堤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要求表-1
项目分类
(路面底面以下深度)
填料最小强度
(CBR)(%)
填料最大粒径
(mm)
路堤
上路床(0-0.3)
8.0
100
下路床(0.3-0.8)
5.0
100
上路堤(0.8-1.5)
4.0
150
下路堤(>1.5)
3.0
150*
零填及路堑路床(0-0.3)
8.0
100
注:
*不适用填石路堤
5、在路堤填筑前,填方材料应每5000m3或在土质变化时取样,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规定的方法进行颗粒分析、含水量与密实度、液限和塑限、有机质含量、承载比(CBR)试验和击实试验。
6、对于液限大于50%、塑限指数大于26的土,若CBR值符合要求,其含水量不高,且其压实度能达到要求时,已采用防干裂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可用于填筑不受水浸润影响的93区填方材料。
3.3 质量要求
3.3.1基本要求:
1、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并与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避免积水及冲刷边坡。
2、路基分层填筑,压实度符合要求,层面平整、顶面路拱符合要求。
3、填石路堤,石块尺寸符合规范规定,石块摆平放稳,小石填塞空隙饱满,分层厚度适合压实机械性能,振压两遍无明显标高差异,顶面石块稳定。
4、填石路堤的压实施工参数(压实功率、碾压速度、压实遍数、铺筑层厚等)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
5、填石路堤压实沉降差检测。
在完成碾压的填石路堤表面,采用施工碾压时的重型拨动压路机(建议25T以上)按规定碾压参数(强振,4km/h以下速度)碾压两遍后各测点的高程差。
压实沉降差平均值应不大于5mm,标准差不大于3mm。
6、路基填料强度(CBR)符合规范和图纸要求。
7、路基表面平整、密度、无局部坑洼、曲线圆滑,边线顺直。
8、边坡面平顺稳定。
9、取土坑、护坡道整齐稳定。
3.3.2检查项目及标准:
填土路基检查项目表
表-2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压
实
度
(﹪)
零填及路堑上路床(m)
0-0.3
按JTGF80/1-2004相关内容要求检查
密度法:
每2000m2每压实层测4处
0-0.8
≥96
路
堤
(m)
上路床
0-0.3
≥96
下路床
0.3-0.8
上路堤
0.8-1.5
≥94
下路堤
>1.5
≥93
2
弯层值(0.01mm)
不大于设计计算值
按JTGF80/1-2004相关内容要求检查
3
纵断面高程(mm)
+10,-15
水准仪:
每200m测4断面
4
中线偏差(mm)
50
经纬仪:
每200m测4点,弯道加测HY,YH两点
5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米尺:
每200m测4处
6
平整度(mm)
≤15
3米直尺:
每200m测4处×3尺
7
横坡(﹪)
±0.3
水准仪:
每200m测4断面
8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每200m抽查4处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
表-3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压实度
层厚和碾压遍数符全要求
查施工记录
2
纵断高程(mm)
+10,-20
水准仪:
每200m测4断面
3
中线偏位(mm)
50
经纬仪:
每200m测4点,弯道加测HY、YH两点
4
宽度(mm)
符合设计要求
米尺:
每200m测4处
5
平整度(mm)
≤20
3m直尺:
每200m测2处×10尺
6
横坡(%)
±0.3
水准仪:
每200m测4断面
7
边坡
坡度
符合设计要求
每200m抽查4处
平顺度
符合设计要求
3.4 监理质量控制要求
3.4.1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并对照预定的施工工艺对每次施工进行质量评定,对于不合格的地段进行翻晒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其他方法处理,若还不能达到要求则应挖除重做。
3.4.2监理工程师对成型路基的压实度按20%的比例送中心实验室进行抽检,高程、尺寸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3.4.3最后由承包人进行自检,监理工程师对合格产品签认。
4.砌体工程
4.1 材料要求
4.1.1石料质量
1、石料等级应符合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
石料在使用前应按《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进行试验,以确定石料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值。
立方体的极限抗压强度,以MPa表示。
2、石料应强韧、密实、坚固与耐久,质地适当细致,色泽均匀,无风化剥落和裂纹及结构缺陷。
石料应取自成品质量满意的采石场。
3、石料不得含有妨碍砂浆的正常粘结或损于外露面外观的污泥、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石料的运输、储存和处理,应不使有过量的损坏和废料。
4.1.2片石
片石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卵形和薄片者不得使用)。
镶面石料应选择尺寸稍大并具有较平整表面,且应稍加粗凿。
在角隅处应使用较大石料,大致粗凿方正。
4.1.3块石
块石应大致方正,上下面大致平行。
石料厚度200~300mm。
石料宽度及长度应分别为石料厚度的1~1.5倍和1.5~3倍。
石料的尖锐边角应凿去。
所有垂直于外露面的镶面石的表面,应如图-1所示修凿,其表面凹陷深度不得大于20mm。
角隅石或墩尖端的镶面石,根据需要应修凿至所需形状。
4.1.4粗料石
1、粗料石应修凿并修整到大致形成六面体,其厚度200~300mm,宽度为1~1.5倍厚度,长度为2.5~4倍厚度,表面凹陷深度不超过20mm。
2、粗料石砌体的镶面石,其丁石长度应比同层顺石宽度至少大150mm。
镶面石的外露面和所有垂直于外露面的表面应如图-2所示修凿。
角隅石、拱砌块或墩尖端的镶面石应修凿成所要求形状。
图-1镶面块石的修凿(画影线表示修凿部分)
图-2镶面粗料石的修凿
4.2 施工要求
4.2.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熟悉图纸,根据工地特点、工期要求及施工条件,结合自己的设备能力,做出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始砌筑前28d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始砌筑。
2、在砌筑前每一石块均应用干净水洗净并使其彻底饱和,其垫层亦应干净并湿润。
所有石块均应座于新拌砂浆之上,在砂浆凝固前,所有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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