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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机生谈物权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730
江机生谈物权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8年7月30日)
谈不上做报告,下面把我学习物权法,还有从事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些认识和体会给各位领导做一个交流和汇报。
主要讲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物权法与林权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些情况,二是介绍一下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势。
一、物权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这个大问题里面一共讲五个问题:
一是物权法的内容;二是物权法的作用;三是物权法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有什么重大的意义;四是需要研究的几个具体问题;五是物权法在林业上需要研究的其他领域。
(一)物权法的内容。
物权法是博大精深的一部法律,内容非常广,涉及的领域非常多,我们很难像学者一样去掌握这部法,我用一些简单的语言给大家介绍一下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1、“法”的概念。
要讲物权法,先要知道什么是法。
宪法是国家的母法、根本大法,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一些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
法分三种表现形式,即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可细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就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法律,比如说:
《婚姻法》、《物权法》;一般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比如说《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
法规根据它的立法机关的不同分两类: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根据它立法机关的不同也可分成两类: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宪法规定:
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包括局,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定的程序是指什么呢?
包括事先有立法计划,要经过审查的程序,要经过部、委、局的会议,办公会议审查通过。
不同于规范性文件,主管的领导签字就能发了。
同时通过之后还必须要以令的形式,部长令的形式、局长令的形式来发布,发布之后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区别在于它的程序上有重大的不同,这是规章的第一种形式。
第二种就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就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因此什么是法我们不想从理论上给它下个定义,我们说法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
2、“物”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物呢?
《物权法》里的“物”就是我们平常讲的东西,当然“东西”是我们平常口头语言,用书面的语言,物实际上是指财产,财产根据它是否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又可以把财产分成两大类:
看得见摸得着的把它叫做有形财产;看不见摸不着的把它叫做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比如说知识产权它就是一种财产,但是你看不着它。
物权法里的讲到的物就是指有形财产,它是一部调整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只调整有形财产。
有形财产又根据它是否可以移动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动产,一类是不动产。
动产比如说杯子、纸张、话筒等。
不动产比如说建筑物、土地等。
动产与不动产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多。
我们理解《物权法》里不动产以土地最具有代表性,动产以资金最具有代表性。
可以说《物权法》就是一部以确定土地使用关系和资金使用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的法律制度对土地不动产的使用关系进行了规定,通过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对资金使用关系进行了规定。
3、“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因为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什么是归属呢?
归属就是指某项财产它属于谁,归属实际上就是指所有权。
什么是利用?
利用就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用又包括两种权利:
一种是用益物权,另外一种就是担保物权。
因此什么是物权法呢?
实际上它是一部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这就是物权法,或者说这就是物权。
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
一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就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就是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比如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都是具体的表现形式。
用益物权占有是前提,使用和收益是内容或者说是关键。
用益这两个字怎么来的呢?
我们可以理解为“使用”的“用”,“收益”的“益”。
但是这个词准确的说不完整,占有是前提,它把最关键的“使用”和“收益”各取了一个字,“用益”它是一个新词,以前没有出现过的。
用益物权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
因为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实际上是利用所有权人的使用价值。
也就是说没有所有权就没有用益物权;第二个特征,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四项权利,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用益物权是三项权利,指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人财产的使用价值,但是你没有权力对它进行处分;第三个特征,是以不动产为客体。
不动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土地,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对土地进行处置,进行处分,也就是说你不能买卖土地。
因此从这个角度说现在进行的林权制度改革不能理解为私有化,如果简单地理解为私有化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质;第四个特征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立,用益物权就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单独存在的这么一个特性。
所有权人对这个物的支配力受到了约束,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到限制,那么这个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由用益物权人来行使,并且所有权人不得干涉,不得妨碍,不得随意收回这个物,这个财产。
这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二条等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它同时又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概念和我们以前理解的合同关系、契约关系、买卖关系是有本质的差别的。
二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质权和留置权跟林业行业本身没有更多的直接关联,因此《物权法》跟林业上有关系的主要是抵押权。
《物权法》就是一部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这么一个法律规则,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作用很多很广,博大精深。
那么我们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来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可以用两句话八个字来理解:
第一句话叫“定分止争”,第二句话叫“物尽其用”。
“定分止争”是什么意思呢?
古人做了一个比方,一只兔子在野外跑,百人逐之,就是一百个人去追它,为什么要追它,因为其名分未定也。
名分就是它是谁的不清楚,谁抓住就归谁。
那么一百只死兔子在市场上卖,没有一个人去抢它。
人家在市场上卖一百只死兔子,没有一个人去抢它,为什么没人去抢它呢?
因为其名分已定也。
也就是它属于谁的已清楚了,这里所讲的名分实际上是指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个作用就是规定这个物的所有权。
第二个作用就是“物尽其用”,仅规定归属不够的,不能所有物的使用完全由所有权人来行使。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发挥这个物的更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因此物权法又对物的如何使用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个方面就是利用这个物的交换价值,通过担保物权这种形式体现了出来;另外一个方面,也是物权法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如何利用好这个物的使用价值,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规定。
这就是我讲的第二点意思,物权法的作用。
(三)物权法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有什么重大意义。
大家知道土地的使用关系有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土地的私人所有、自己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的私人所有、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说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在中国,土地的集体所有,他人使用或者说农民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
为什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的。
所有的规定都是现实的需要,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因为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效果不理想,到文革结束的时候,国民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那时候的土地、耕地那么多养活不了中国人起码的吃饭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实践证明不成功。
土地又受了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的限制,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
那么怎么办呢?
农村土地所有权继续归集体,但是把土地使用权剥离出来,交给农民。
这种分离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这么做了,但是没有做彻底,农村的改革,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历史上已经在试图这么做了,但是前一个阶段农村土地改革是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方式来落实土地的使用权的。
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说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才是自己的。
这种现象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
联产承包责任制你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反过来说你如果不交够国家和留足集体的,村集体可以随时终止土地合同关系,把你这个土地收回来。
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就使原来的农村土地债权的承包关系变成了物权的承包关系,这是一个重大的飞跃。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农民的,这个概念就不一样了,农民依法拥有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利,不是你的施舍。
法律上是这么一个规定,是这么一个精神。
这是我所讲的第三个问题,物权法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意义。
因此在林权制度改革中一定要学习好把握好国家法律基本的精神。
(四)需要研究的几个具体问题。
1、如何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说要执行用益物权的法律制度,这是农民应有的权利,这是毫无质疑的。
这种公平,说白了就是要体现一个“均”字,要均字当头,你不平均怎么能公平啊?
就是要讲均山到户。
均是绝对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公平的实现是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的,这就是辨证唯物主义者的基本态度。
首先讲均是绝对的,但实现公平需要一个历史过程,为什么这样讲呢?
因为现实农村土地的使用关系,是严重不均的。
要解决起来就需要一个历史的过程,以前通过流转的方式,大户承包等方式已经造成了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严重不均,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个过程。
公平是基础。
为什么要强调这个问题呢?
因为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第一生产资料,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强调,要实行农村土地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这也是我们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石。
为了解决公平的问题,有些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说福建省提出了预期分山的概念。
土地已经承包出去了,合同规范有效,你不能打乱重来。
我们搞林改不能不承认历史,那肯定也要造成混乱。
那么怎么办呢?
预期分山,期满了就把林地退出来还给村集体,村集体再给农民。
福建有些县采取了很多措施,到期你不能赖,有的到期了还赖,搞套种,土地是在不断升值的,为什么现在很多公司纷纷去圈地?
土地是要增值的,最大的股票,这是公平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效率的问题,我们光讲公平是不够的,公平是个基础,那么要真正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还要靠生产的发展,因此土地这种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在逐步解决公平的基础之上还要解决一个生产发展的问题。
也就是说要解决一个效率的问题,效率问题要解决就必然要走向适度的规模经营,这是趋势。
从经营环节上要引导农民在土地所有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走向适度的规模经营。
适度的规模经营既是经济学中的基本理论,只有规模经营,才有规模效益。
同时也是林业自身规律的需要。
防火、防虫、防盗等等需要联合,采伐、运输、销售需要联合,林产加工业更需要联合。
因此林权制度改革最主要就是要解决一个“先分后联”的问题。
分是基础,是前提,是法律的规定,联是经济学、林学上基本规律要求。
联是要在产权明晰基础之上的联合,分是前提,是第一步,要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使用,土地的使用权是农民的,这是农民最大的一个财产,联也是在明晰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联合。
这是第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公平和效率的问题。
2、要不要收林地使用费的问题。
改革的过程中各地的做法不一样,福建、辽宁、云南等省收取了林地使用费,江西省没收,湖北省现在六个县搞试点,他们也不想收。
怎么去看这个事,或者说谁对谁错,我谈谈我的想法:
第一、根据物权法立法的本意是不应该收的。
虽然物权法对是否要收取土地使用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是不应该收的。
第二、现阶段来说,收的利要大于弊。
为什么这样讲呢?
因为目前的话,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如果村集体不收取一定的费用,林改工作不好开展,很多的村集体就成为真正的空壳子村了,不利于林改工作的顺利进展,不利于村集体的维持,不利于调动乡村领导的积极性,同时在现阶段也不利于调动农民对土地的珍惜度。
你收点费用,他反而更加珍惜这个东西,你白给他反而不一定珍惜。
因此现阶段来说既要讲政策也要讲现实,我觉得现阶段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是利大于弊的,这是第二点。
第三、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状况的好转,我觉得林地使用费早晚是要取消的。
同时要注意土地的使用费跟林木的折价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在哪里呢?
林木的折价款是一次性收取的,而土地的使用费是按每年作为计量来收取的。
当然具体收也不是每年都来收,但是土地的使用费是按年度来计费的。
林木的折价款作为集体劳动的成果,在改革的过程中将集体的森林、林木经过评估作价之后卖给农民我觉得是天经地义的,要收取费用。
因为现在分山,不可能每一个山头,每一个林班小班大家都均分,本村民小组每个人都均分,那是做不到的,或者说在多数地方是做不到的。
每一个山头都平均分一份,一个村民小组几十户你去分看看,分不了。
怎么办呢?
山不是有好山、差山、中山吗?
把山上的林木给它做个价,林木卖出去,收取林木的折价款。
当然土地也有好的土地差的土地,那么土地的使用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有一块的、有六毛的,也存在不同的标准,有的村一个村民小组土地使用费有三个标准,我去湖北金山县、南昌县看了看,搞得很细,谁说了算?
农民自己说了算,大家能够接受。
我们跟农民一起座谈,农民发自内心的欢天喜地,因为那是他自己说了算的,当家作主的,不是领导给我定的,他能接受。
怎么分,自己抓阄分,大家确定一个价格,但是要避免每一块山头每一块地块大家都平均,那也不利于下步林权的实地勘界和今后的管理,这是第二个问题。
3、关于公益林地的问题。
公益林地要不要参加林改,一般都说公益林,准确说公益林地应该怎么改。
就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成两部分来说,第一部分是对土地,无论是公益林地还是商品林地,都是土地,土地上的附属物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
农村的土地,我前面讲的很清楚了,农村的土地就是要建立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地上附属物,公益林、商品林应该要区别管理。
对公益林地的改革,目前基本上有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就是有的地方把公益林地的产权落实到村组,由村组集体来管护经营,林权证也发到村组。
另外一种做法是相反的,无论你是公益林地还是商品林地都统统到户,能够到户的都到户,补偿基金也到户,林权证也发到户,有很多地方是这么做的。
这跟第一种做法可以说是完全相反的,比较彻底的。
还有一种做法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产权明晰到联户,这叫共有物权,林权证发到联户手上去,发到五六户、七八户联户,今年推选一家来管护,来年再推选另外一家进行管护,今年你管护的话从补偿基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管护费用,剩下的再来均分。
不好去否定哪一种形式,关键是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三种形式都有,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确确实实做到均山均林,要做到均山均林,要把利益确实让农民得到,土地的使用权是农民的,土地是要长东西的,是有价值的,价值要体现出来。
(五)物权法在林业上需要研究的其他领域。
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抵押权的问题。
林地的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物,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通过罗列的方式,罗列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没有林地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在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里面也没有把林地的使用权列入不可以作为抵押,比如说耕地、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自留山的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但是一般林地的使用权能够作为抵押吗?
物权法没有规定,就是说这个是有争论的。
怎么看待这个事情,现实中一般理解为理所当然是能够把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但是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首先理论上都没有解决,有些省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的,比如湖北、福建。
但是如果抵押发生了风险的话,如何处置林地使用权,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这么一个实例,没有一个实证,你把林地的使用权怎么处置?
卖?
卖给谁?
谁规定你可以卖的?
法律上哪一条?
没有依据。
怎么去操作没有规定,还不要说林地的使用权如何处置的问题,就连林木作为抵押物,一旦发生风险,如何处置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生一个实证的例子。
首先评估,谁具有资格来评估,你要是把我东西处置掉了,我说首先你给我的评估作价做低了,谁说了算?
因为没有实证的例子,如果真的要是发生了,山上的林木价值谁说了算,卖给谁?
卖了之后如何采伐?
采伐时法律上还规定了采伐限额采伐指标,谁来保证?
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包括还涉及到森林保险这些问题,因此林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如何处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资产的产权问题。
在五六十年代建立了很多国有林场,八九十年代又通过租赁、合作等等很多的方式,都涉及到很多集体的土地。
在这回的林权制度改革中农民就提出来,要把国有林场经营的集体土地,交还给农民。
农民说的也有道理,以前的事我也不跟你争了,把国有林场采伐迹地还给我就行了。
如何看待这个事情?
首先农民的要求可以理解,要理解。
有些地方说农民是侵占林场,这个话不好讲,不要轻易讲侵字,对农民的要求,首先要充分的理解;第二要通过利益的办法来解决,要尽量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把利益给足给够了。
尤其是一些政策性的让利要给农民,那是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现在农业税减了,特产税也减了,很多地方林业上的规费也都减了,这些政策性的让利要让土地的所有者享有,要采取动钱不动山的办法来解决这个事情。
这是第二个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
第三个需要研究的是野生动植物资源产权与保护问题。
根据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经过二十年的变迁,现在不能简单的这么概括了。
情势发生了变化,进出口、驯养繁殖,有很多的产权、所有权就不能理解为都是国家所有的,有很多野生动物包括一些植物的所有权是个人的。
因此涉及到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何跟物权法进一步衔接。
第四个问题就是关于林权的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也就是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目前林权的登记是什么样一个情况呢?
既包括对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也包括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是包括四权的登记。
如果国家要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必然会给现在林权的登记带来很大的冲击,就要分割了,动产和不动产就要分割了,林木可以采伐,采伐之后就是动产。
如果光是统一登记林地这一块,所有的农村土地统一登记必然给林权登记管理带来很大的冲击,因此要加强对这个事情的研究。
这是我介绍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物权法与林权制度改革。
二、当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势
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形势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说:
形势大好、形势喜人、形势逼人。
全国林改的形势大好,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个方面的考虑:
(一)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顺利、进展良好。
大体体现在以下五点:
一是目前全国有XX个省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专门发布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这是一个重要标志。
二是目前全国已经有XX个省全面推开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其他省工作进展也非常良好,当然进展情况不一样,像福建、江西它的明晰产权这项工作可以说基本完成,或者说,现在大家比较习惯的一个词叫主体改革基本完成。
主体配套,我觉得这个词不准确,林权制度改革是四权的全面落实。
什么叫林改呢?
是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是四权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关键是全面,为什么要用全面落实这个词呢?
是针对历史上“三定”而言。
林权制度改革是历史上历次改革的一个继续、深化、完善、提高。
“三定”的时候就试图在搞林改,95年又将木材市场放开,步子是迈得很大的,但是“三定”为什么不成功?
就是没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很多的地方,乡镇、林业部门是借机收费,农民砍下一根木材得到一只凳子,砍下一根竹子得到一双筷子,这种林业政策谁有积极性?
与其你收了去还不如我自己砍了算了,出现了南方一把斧北方一把火,因此87年又紧急发了一个中央20号文件,没有分的,不能再分了,逼得没办法。
为什么呢?
就是当时没有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当时没有通盘考虑来研究这个事情,那么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保证四权的全面落实,因此不好分主体,还是配套。
我不是反对这个词,只是想要在本质上做个交代,这个词大家用习惯了就用吧,这是第二点。
三是其他的省现在有八十多个县市在搞试点。
四是全国有XX个省区市成立了林改的专门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以说是遍地开花形势大好。
云南林改办是省政府的林改办,不是省林业厅的林改办。
有好几个省的林改办是省政府的林改办,林改办可以给政府行文,请县长过来开会培训。
另外像云南省林改办,它单独办公,它在省林业厅的招待所专门租用了一层,抽了若干人。
云南省普洱市的林改办抽了22个部门的人来办公,甚至把文工团的演员都抽出来了,为什么要把演员抽来,演员会做宣传,能说能唱,事实证明是成功的。
这回演员编了一首歌叫“我为林改唱只歌”,自己作词作曲,国家林业局在思茅开南方片林改会议的时候,农民集体唱,他领唱。
场面非常感人,体现了少数民族地区彝族群众对党的政策的感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云南省林改办,省财政给了六千万,之前云南是最高的,后来还发现个真正的老大,比六千万还多的,在哪里?
湖北!
湖北给了1.2个亿的工作经费!
省委书记俞作声,从去年到现在一年半的时间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了18次批示。
五是深化配套改革也进展良好。
前面四点主要是讲基础改革方面,第五点是讲深化配套改革,像福建省提出了稳定一大政策,突出三项改革,完善六大体系的这么一个深化配套改革的思路。
稳定一大政策就是稳定林地的承包政策,突出三项改革,就是突出林业的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商品林采伐管理体制的改革还有林业经营方式的改革,这是三项改革。
要完善六大体系。
这六大体系是林业保护、林业服务、林业科技支撑、林业管理、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六大体系。
福建今年深化配套改革有两件事非常的精彩,一件是它通过省编委批准同意成立了省市县三级的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这是一个机构,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省市县三级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立,就把林权真正的实现了地籍的动态管理。
现在林改,有些地方提法不太准确,说三个月完成基础改革。
因为林权是动态的,动态的地籍管理,它会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的变化,不是说基础改革就完了,或者只说配套改革,这个说法都不完整。
因此福建省通过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立就为林权制度改革的动态管理在机构上实行了保障。
第二个机构就是成立了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省这一级的叫执法总队,市这一级的叫支队,县这一级的叫大队,林业综合执法机构也是全额拨款的单位,实现了为林业主管部门职能的转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方式。
江西的配套改革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江西到目前为止它的分山到户率,据省里自己宣布,已经达到了百分之八十二,不得了,分山到户率82%!
这个工作了不起。
辽宁现在完成了3%左右。
江西的配套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从明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对公益林由现在每年每亩6块5的基础上,每年涨一块,到2010年要涨到每亩每年10块。
同时正在研究探索向受益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补偿基金;二是从明年开始省政府每年要投入5000万作为林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其中省财政厅拿3000万,省林业厅筹2000万作为林业发展的专项基金,重点发展本省的特色产业,比如说油茶、毛竹这些特色产业以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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