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08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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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0813
福建省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管理,适应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平台业务处理的需求,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间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委托,依托邮政储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委托单位及委托单位用户提供中介性金融服务的业务。
按业务性质和委托单位的不同,分为代付类中间业务、代收类中间业务、代售类中间业务和综合类中间业务。
第三条中间业务平台是为实现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处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的统称,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省内中间业务原则上须使用中间业务平台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间业务平台处理的各项省内代收、代付类中间业务。
银证转账、全国性代理保险、全国性代销基金、代理国债、电话银行、对账短信等业务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全省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省内代收付中间业务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基础管理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六条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平台包括管理机构和网点机构,邮政储蓄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指省储汇局、各市邮政储汇局、各县(市)邮政储汇分局;网点机构分为储蓄网点和现金代收点,现金代收点只允许办理现金代收业务。
第七条各市邮政储汇局必须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管理中间业务。
(一)省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中间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
2.负责全省中间业务的审批及向国家局、省银监局的申报;
3.负责制定中间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4.负责中间业务种类管理、分配、维护,省级中间业务委托单位的维护管理,负责在系统上操作维护省级中间业务操作员及市邮政储汇局中间业务主管;
5.指导、检查、监督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邮政储汇局
1.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中间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
2.负责中间业务的审批及向省储汇局、银监分局(局)的申报;
3.负责制定中间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
4.负责市级中间业务委托单位的维护管理,负责在系统上操作维护市级中间业务操作员及县(市)邮政储汇局中间业务主管;
5.指导、检查、监督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三)县(市)邮政储汇分局
1.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中间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
2.负责中间业务向市储汇局的申报及向当地监管部门的报告;
3.负责县(市)级中间业务委托单位的维护管理,负责在系统上操作维护县(市)级中间业务操作员及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柜员;
4.指导、检查、监督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四)网点
1.贯彻、执行中间业务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中间业务网点各项业务功能的操作,确保各项中间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现金代收点
1.贯彻、执行中间业务有关现金代收点的规章制度;
2.负责中间业务现金代收点各项业务功能的操作,确保各项现金代收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中间业务机构开办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机构号由省储汇局统一分配及管理。
(一)需联入中间业务平台的邮政储蓄机构及现金代收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监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应涵盖相应的中间业务;
2.具备联入中间业务平台的技术条件;
3.完成对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
4.已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
5.日均收款现金总额达3万元以上的现金代收点应配备防护栏。
(二)具备联入中间业务平台条件的邮政储蓄机构,应按《福建省邮政储蓄网点机构管理规范》(闽储〔2005〕局字77号),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储汇局审批合格后,由省储汇局分配机构号并维护。
(三)具备开办现金代收业务条件的邮政网点需联入中间业务平台时,应由市邮政局向省邮政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中间业务平台现金代收点申请表》(附件1),经省邮政局业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省储汇局分配机构号并维护。
(四)现金代收点只能通过现金方式办理代收移动、代收电信、代收联通、代收电费业务,需办理其他现金代收业务时,应由市邮政局向省邮政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邮政局业务部门或省储汇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中间业务机构编码规则同全国统一版本系统机构编码规则,共9位,地区代码6位+机构顺序号3位。
第一十条中间业务平台设置管理局和结算局,以实现对各项中间业务的处理和管理。
管理局是指与委托单位达成具体的委托协议,并在系统上对委托单位进行资料维护和管理的邮政储蓄机构,省储汇局和市、县邮政储汇(分)局均可以作为管理局;结算局是指与委托单位完成资金结算的邮政储蓄机构,或称对外进行资金结算方,是由管理局设置的,可以是管理局本身也可以是管理局所管辖县(市)局或储蓄网点。
但储蓄网点只能作为现金结算局且必须经县(市)局审批并控制结算金额。
第一十一条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开展现金代收业务的支局台席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点,有权向当地邮政局建议撤销其代收资格,禁止其继续办理现金代收业务。
第二节业务准入管理
第一十二条中间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各局开办中间业务按照《福建省邮政金融业务准入制度》(闽储〔2005〕局字78号)相关规定做好申报和授权工作,XX,不得擅自开办业务。
第一十三条开办中间业务前,各局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代理的事项、范围、手续费标准、资金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宜,并按《福建省邮政金融业务准入制度》做好相关的管理办法、账务处理办法及报批、报备工作。
同时,各局还应与最终用户签订相应的代理协议,取得用户的授权,明确双方的代理事项、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宜。
第一十四条经批准开办的中间业务开通前,相应的邮政储蓄中间业务机构应先通过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平台对业务种类代码、委托单位资料、单位业务参数及结算资料进行维护。
第一十五条业务种类代码由省储汇局统一编制、维护并颁布执行。
业务种类代码共4位,一级代码1位+二级代码2位+三级代码1位。
第一十六条委托单位资料由管理局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维护,系统自动生成委托单位代码,委托单位代码共6位,为机构代码2位+顺序号4位。
资料维护结束后,管理局应妥善保管书面维护记录及由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资料。
第一十七条单位业务参数维护:
(一)单位业务参数的新增、修改、删除必须在管理局进行,其他机构不得对其参数进行修改。
(二)对于管理局为市局的业务,省储汇局有权将其开通范围扩大至其他市、县局;对于管理局为县(市)局的业务,市局有权将其开通范围扩大至其他县(市)局。
(三)管理局允许对其本身所管理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省储汇局可以对其所辖的任何管理局下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市局可以对省储汇局及所辖各县(市)局为管理局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县(市)局可以对省储汇局及所属的市局为管理局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网点可以对省储汇局、所属市局、县(市)局为管理局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
第一十八条结算资料维护
(一)结算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原则上在各自管理局进行,对于管理局为非省储汇局的可以由省储汇局代为维护。
(二)遵循谁新增谁修改和删除的原则,但对于管理局为非省储汇局的结算资料维护,省储汇局可代为删改。
但对于由省储汇局维护的结算资料,管理局不能进行删改。
(三)对于县(市)局以上的控制台均可以查询所有结算资料。
第三节人员管理
第一十九条邮政储蓄中间业务人员在中间业务平台实行人员分类及分级管理,同一机构有权限制约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
(一)按操作员类别分为:
网点营业员、出纳人员、会计人员、清算人员、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人员。
业务管理员不得与会计、出纳、清算人员、事后监督兼职。
(二)按操作员级别分为:
1.网点和现金代收点为网点营业员类别,按级别分为柜员、综合柜员、所主任,三种身份不得兼职。
2.县(市)局和市局人员按类别分为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人员,按级别分为操作员、主管。
主管、操作员不得兼职。
3.省储汇局人员按类别分为出纳人员、会计人员、清算人员、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人员,按级别分为查询用户、操作员、管理员、主管。
主管、管理员、操作员不得兼职。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的各类人员进入中间业务平台均要注册“柜员号”,柜员号以县(市)局为单位,按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人工编制。
柜员号在全省范围内是唯一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员资料的申请与维护
(一)人员资料的申请与维护包括人员新增、修改、删除、重置密码等。
(二)省储汇局主管资料由系统建立。
省储汇局管理员、操作员、查询用户等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经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后,由省储汇局主管进行维护。
(三)市局主管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加盖市储汇局公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省储汇局,经省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省储汇局主管进行维护。
市局操作员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报本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加盖市储汇局公章,由本局主管进行维护。
(四)县(市)局主管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加盖县(市)储汇局公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市局储汇管理部门,经市局储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局主管进行维护。
县(市)局操作员的资料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加盖县(市)储汇局公章,报县(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县(市)局业务主管进行维护。
(五)网点和现金代收点的柜员、综合柜员、所主任等人员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经所主任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无误,加盖日戳,报县(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县(市)局操作员进行相应维护。
(六)各级人员的密码重置采取通过运维系统问题单上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方式进行。
(七)《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视同邮政储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申请单位和维护单位均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柜员号,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密码并定期变更,不得随意将密码泄露,密码变更至少每月一次,更改的密码不得过于简单,应不与上一次密码相同。
第二十四条业务人员在县(市)局范围内邮政储蓄机构正常调动时,柜员号不变。
若业务人员跨县(市)调动,则应在《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上注明“跨县(市)调动”,并在原县(市)系统内注销该柜员号,然后在新的县(市)系统内重新申请柜员号。
若业务人员调离邮政储蓄机构,则需将该柜员号注销。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局均要建立柜员登记簿,详细登记柜员调动信息,并定期打印、妥善保管。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的日常管理归口于所属邮政储汇部门,现金代收点的日常管理归口于所属邮政支局。
支局长应配齐柜员,安排好营业班次,保障邮政储蓄网点和现金代收台的正常对外营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对外营业时间。
第二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及现金代收点办理中间业务应使用上级管理部门统一下发的单证。
所请领的重要凭证,如电信发票、移动发票等,应按照有关的重要凭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凭证的请领、发放、保管、核销和作废应建立台账,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要顺号使用,严禁跳号使用。
交接班及日终要做好凭证清点和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网点日终非现金管理
(一)日终及交接班时,柜员按序整理本人凭证,同一交易的各类凭证(业务申请书及通用凭证等)合并装订,整理完毕上缴综合柜员。
综合柜员汇总本网点所有交易凭证,按序装订,上缴县(市)局。
(二)营业网点每日打印“代收付业务网点汇总表”、“现金缴费明细清单”、“现金缴费取消明细清单”,随原始凭证一并上缴县(市)局。
第二十九条邮政储蓄网点现金账务处理
(一)邮政储蓄网点每日营业日终清点现金,打印相应的现金轧账单,一式二联,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加盖章戳确认,一联留存网点,一联上缴事后监督。
(二)核对现金账实相符后,网点营业员通过储蓄系统的“手工会计事项”将现金缴储蓄系统,由储蓄系统代中间业务系统完成现金上缴。
(三)如发现账实不符,网点营业员应将原始凭证与相对应的“当日现金缴费清单”和“当日现金缴费取消清单”进行逐笔核对。
核对后,按现金轧账单体现的现金金额通过储蓄系统将现金缴储蓄系统,并通过储蓄系统进行长短款处理。
第三十条现金代收点账务处理
(一)现金代收点的柜台现金管理按相关现金管理办法实施。
(二)邮政局应设立专人对其所辖开办现金代收业务的支局所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核,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三)邮政支局应每日将所收的代收款项及时、足额上缴邮储方,由邮储方统一负责对外结算与清算。
(四)日终缴款流程
1.现金上缴
网点每日营业日终打印相应的现金轧账单,一式三联,并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加盖章戳确认,一联留存网点。
2.缴费方式
1)有条件的现金代收点由县(市)局出纳直接上门收款。
县(市)局出纳到支局收款时,营业员应会同支局长,与出纳一起办理现金交接手续。
出纳当面点验代收款项是否与缴款单相符,确认无误后,在缴款单上加盖出纳员私章,缴款单副联留存支局,另二联随出纳上缴会计作入账凭证。
2)没有条件实行出纳上门收款的现点代收点采取汇款的形式。
每日日终结账后,支局所将当日所收的代收款项通过公事汇款的形式汇给县(市)局出纳,收款人统一为“**县(市)储汇局出纳”,收款地址为“**县(市)储汇局”,并将现金轧账单寄给县(市)局会计,汇票由县(市)局会计负责签收,经会计汇总审核无误后,统一将汇票交给县(市)局出纳,由出纳到汇兑营业台办理兑付手续,原则上不支取现金,直接作汇兑缴款处理。
县(市)局应建立汇票交接登记簿,严格按照交接手续办理汇票的交接。
3.款项入账
对于以上两种方式收进的代收款项,在业会对账相符后,应按代收业务种类分清,并指定网点通过手工会计事项,转入相应的代收付分户。
(五)差错处理
1.对于在开办代收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对账不符、金额不符、缴错号码等日常性差错,邮储应协助邮政支局进行查找,及时进行处理。
2.对于经过三方(邮政支局、邮政储蓄、委托单位)对账查找无果的,应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事后管理
(一)事后监督应对营业网点上缴的凭证、报表进行审核。
1.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柜员签章、客户签名等手续是否齐备、符合要求。
2.对现金代收类业务,应将原始凭证和现金缴费明细清单及现金缴费取消明细清单逐笔勾挑,并计算总金额、总笔数与汇总表进行核对。
(二)上账处理的审核:
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打印的中间业务代收付汇总表等相关报表和网点报送的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时应重点检查上账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数据交接手续是否完备、经办人员签章是否齐全、上账明细数据是否核对。
第三十二条结算局应根据委托协议的规定,定期打印“中间业务资金结算表”,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账表、账账、账实相符的情况下,按时与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并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各类申请书、凭证、报表应按邮政储蓄业务档案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代收付业务规定
第四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邮政储蓄与委托单位合作开办代收、代付业务,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客户委托邮政储蓄代收、代付款项,邮政储蓄应与客户签订代收付业务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统一代理客户委托邮政储蓄代收、代付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邮政储蓄不再与客户签订代收付业务委托协议,邮政储蓄收到委托单位提供的委托关系批量加办文件,即视同客户同意办理委托关系加办。
第三十六条代收、代付业务开办前,委托单位应向邮政储蓄提供本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委托事项、结算账号、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邮政储蓄机构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在系统上进行委托单位基本资料维护,明确该委托事项的开通日期、开通范围、业务参数等信息,并指定委托事项的结算局,维护结算资料。
第三十七条邮政储蓄经办人员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委托关系加办、修改、撤办及缴费等业务前,应认真审核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身份证件、代收付业务委托协议等资料。
结算账户户名应与身份证件户名及代收付业务委托协议中的申请人姓名一致。
第三十八条活期结算账户规定
(一)只有个人结算账户才能办理代收付业务,储蓄账户不允许办理代收付业务。
(二)当个人结算账户处于冻结、扣划、清户状态时不允许进行代收付业务委托关系的加办、撤办、修改。
(三)折挂失、折密挂失、双挂失时不允许凭折办理委托关系加办/撤销/修改;卡挂失、卡密挂失、双挂失、卡销毁时不允许凭卡办理委托关系加办/撤销/修改。
(四)活期账户冻结、扣划、全额止付状态时不允许进行代收业务的上账处理,限额止付时只允许从未被止付的账户余额中进行代收业务的上账处理。
(五)委托邮政储蓄代收付款项的客户所属个人结算账户清户前应先办理委托关系撤销。
第三十九条委托关系管理
(一)委托邮政储蓄代收、代付款项前,应在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平台系统建立个人结算账户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
(二)委托关系的建立有以下方式:
1.由客户自行至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
2.由委托单位向邮政储蓄提供批量加办文件,由邮政储蓄通过中间业务平台上进行手工批量加办处理。
3.委托单位与邮政储蓄实时连接,通过专线实时向邮政储蓄传送批量加办数据,邮政储蓄中间业务系统自动处理。
(三)客户自行至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时,邮政储蓄应与客户签订代收付业务协议。
(四)委托单位提供的批量加办文件应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用户号等内容,有邮政储蓄活期结算账户的,还应提供活期结算账号。
没有活期结算账户的,由办理批量加办业务的邮政储蓄机构指定储蓄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委托单位通过专线实时向邮政储蓄传送批量加办数据的,数据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姓名、用户号、活期结算账号等信息。
(六)县(市)局为结算局时,不允许办理跨县(市)的委托。
第四十条数据的交接管理
(一)委托单位提交的上账数据或委托关系数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
(二)对通过实时方式上账的数据,由系统自动处理;对通过非实时方式上账的数据,管理局必须指定双人接收,确保上账数据不被人为破坏。
(三)以非实时方式上账时,委托单位可以电子及纸质两种形式提供上账数据。
(四)委托单位以电子形式提供上账明细数据或委托关系明细数据的,应另附纸质的“通知单”,写明总笔数、总金额或总人数,通知单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并由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管理局指定双人接收,一人接收通知单,另一人接收电子上账明细数据,双人核对电子上账明细数据与通知单中的总笔数、总金额或总人数无误后,由一名处理人员立即对电子明细数据进行加密或封包处理,交由另外一名处理人员妥善保管。
接收人员必须同时在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五)委托单位提交的纸质明细数据,必须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并由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管理局指定双人接收,接收人员必须同时在明细数据文档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上账管理
(一)上账的处理方式包括实时方式及非实时方式。
实时方式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文件,由系统自动处理;非实时方式包括批量上账:
即由委托单位提供批量文件在中间业务平台上进行批量上账的处理及手工上账:
即通过中间业务平台逐个维护上账金额,再进行上账的处理方式。
(二)非实时方式的上账处理前,邮政储蓄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确认所提供的上账文件数据正确无误后,方能进行上账,同时操作员在进行上账处理时,必须认真谨慎,避免发生差错。
(三)非实时方式的上账要求双人操作,并经主管授权。
严禁会计、出纳、技术人员进行上账的业务操作,技术人员接收业务人员提交的上账文件进行上账文件格式转换时需与业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非实时上账数据成功后,上账人员打印上账成功、不成功清单,于1个工作日内将上账成功、不成功清单交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将上账成功、不成功清单与委托单位提交的原始上账明细数据进行核对。
对于100笔以下的上账明细应全部核对,超过100笔的部分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对,抽查比例5000笔以下不得小于超过部分上账明细总数的10%,最高抽查500笔,抽查应留下纸质的勾挑记录备查。
(五)实时上账处理不成功时,邮政储蓄系统将上账不成功文件传送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重新生成上账文件传送邮储;非实时上账处理不成功时,邮政储蓄机构应将上账不成功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根据不成功清单进行数据检查、修改,重新向邮政储蓄机构提交上账文件。
(六)邮政储蓄机构必须按照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时限按时上账,正常情况下不允许提早或推迟。
(七)由于系统异常或其他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上账成功时,邮政储蓄机构的上账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共同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资金管理
(一)办理代收付业务应遵循“先收款后支付”的原则,即代收业务须坚持先向客户收款或扣账,后将款项划转委托单位;代付业务须坚持先将委托单位资金收妥入账,后将资金转入客户账户或支付给客户,严禁使用储蓄资金垫款。
(二)代收付业务由结算局与委托单位直接进行资金结算。
(三)结算局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规定,按结算周期完成资金结算,确保委托单位的代收款项及时入账。
第四十三条账务处理
(一)上账成功后,非结算局中间业务清算款在“中间业务资金结算表”和“中间业务异地业务资金清算表(本金)”体现;结算局代理结算款在“中间业务与委托单位结算表”、“邮政储蓄代结算通知单(市县局)”中体现。
(二)在营业网点上账时,网点营业员在上账前应通过手工会计事项将上账金额输入相应的代收付分户。
第四十四条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代收付业务委托协议、邮政储蓄通用凭证、上账通知单、上账明细数据(包括电子及纸质)等原始凭证均定期、分类、按序装订,并按邮政储蓄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节代收业务规定
第四十五条扣款处理
对委托邮政储蓄代收款项,并加办了委托关系的客户,邮政储蓄通过以下方式为其提供定期或实时代收款项的服务。
(一)非实时方式:
即委托单位向邮政储蓄机构提供电子或纸质上账文件,由邮政储蓄经办人员在中间业务平台上进行上账处理。
(二)实时方式:
由委托单位通过网络将上账数据发送至中间业务平台,中间业务平台实时或日终自动进行上账处理。
(三)续存补缴:
当委托代收款项的账户办理续存、转账、代付类业务上账、银证转账证券资金转入邮储等业务存入资金时,系统将连动执行实时代扣交易。
第四十六条缴费处理
(一)用户不论是否建立代收业务委托关系,均可凭用户号可至邮政储蓄缴交款项。
(二)用户可以以邮政储蓄活期存折、卡、或现金方式通过邮政储蓄网点或自助渠道缴费。
(三)若客户需要取消错缴的缴费交易,必须凭原交易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身份证等,于当日到原交易局办理。
若因营业人员操作错误需要取消原交易,必须在用户在场时进行,用户离柜后不允许进行取消交易。
第四十七条违约金收取规定
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对欠费超过规定日期的用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方式可根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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