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汇编修订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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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汇编修订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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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机构组织1
第1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1
第2节管理规定2
第2条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
第3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7
第3节规章制度10
第4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10
第5条人员定位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
第6条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12
第7条人员定位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
第8条人员定位系统值班制度13
第9条人员定位系统交接班制度14
第10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5
第11条人员定位系统安装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15
第12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线路管理制度18
第13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9
第14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报废制度20
第15条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使用制度21
第16条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管理制度22
第17条人员定位系统信息管理反馈制度22
第18条人员定位系统考勤管理制度23
第19条人员定位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制度24
第20条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24
第21条人员定位系统责任追究制度25
第4节责任制26
第22条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26
第23条人员定位系统主要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27
第5节操作规程29
第24条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监控员操作规程29
第25条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操作工操作规程33
第26条人员定位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36
第6节应急预案37
第27条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37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1节管理机构
第1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了更好地加强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规范和促进本矿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针对本矿实际,经矿部决定,成立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小组。
一、组织机构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控室,负责对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在矿井灾变时能正常使用。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组员:
各副总经理、救护队长、技术人员、专业维护人员
值班人员:
李秋琴、麻晓玲、邵晓丽
主要维护人员:
陈迎宾
操作维护单位:
机电队、救护队、通风队
二、管理职责
1.负责领导全矿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对全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措施的落实。
3.负责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人员定位系统各级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
4.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到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后,认真组织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6.负责监督和检查人员定位系统有关人员基础知识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7.负责监督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仪器的检修校验、维修工作,定期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到期或损坏的设备、仪器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8.维护人员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的安装、使用、调校与维护保养等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9.值班人员负责安全监控室日常管理和每班值守工作,值班人员每班至少1人,实行24h不间断值班,填写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和故障记录,并上报主管人员签字。
第2节管理规定
第2条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1、总则
(1)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本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田坝煤矿。
(3)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2、安装、使用与维护
(1)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2.安全管理功能
1 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 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 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4 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3.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4.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6.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7.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2)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2.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或煤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3.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
4.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6.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3)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2.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3.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4.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查。
5.任何人未经安检、通风部门同意,不得拆卸或监测识别卡。
6.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4)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专业维护公司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2.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3.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系统部门,专业维护人员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管理。
4.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监测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
5.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6.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7.各分站电源由供电区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停电。
8.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部门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5)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3、运行管理
(1)煤矿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
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具有一定学历和2年以上井下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煤矿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3)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1.煤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2.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根据煤矿或区队工作需要值班员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汇总打印上报相关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4.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
(4)煤矿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1.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2.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4.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4、罚则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科依据煤矿安全管理标准矿井生产(机电)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
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2.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4.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
5.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
6.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
7.故障排查不及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
8.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
(2)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
1、凡应安装监测设备的地点,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定位监测分站的安设位置及探头的数量,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及监测区域、需要接入的电源开关等作明确规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通防科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机电科负责接通分站供电电源和专用开关及线路,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修工在场监护。
3、机电科负责提前接好定位监测分站电源(660V)的专用开关,然后由通防科负责安装定位监测分站电源、分站电源电池、监测探头、敷设电缆等工作。
4、在使用装置前,通防科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5、装置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调试不合格,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维修。
6、为监控系统服务的专用开关及电缆均由机电科负责日常检修管理,发现停电要及时送电,如果需要停电检修,要制定停电措施报通防科。
定位监测分站停电时,机电科必须及时送电。
7、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均由管辖范围单位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科联系,与通防科监测维修工共同处理,没有监测维修工在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监测设备。
8、检修与分站关连的电气设备,需停止分站运行时,必须经公司调度及通防科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检修结束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防科。
9、若停电检修影响监测系统的必须报停电检修计划,尽量减少随意停电检修中断监测运行的次数。
10、严禁私自移动探头位置;严禁野蛮施工造成探头损坏、线路破皮、短路、断路,造成设备不完好;凡发现破坏探头、扭动传感器螺丝等现象,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科,按破坏安全生产追查处理,发现上述情况安检科要及时组织追查处理,并按所损坏装置的原价值的2倍罚款。
11、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各区域的设备和线缆的保护、看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生产地区责任单位负责,以防被盗、随意拆卸、搬迁等,若需移动、搬迁,必须事先通知通防科,经允许后方可进行。
若人为损坏,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巷道维修必须对传输电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野蛮施工损坏监测系统,凡发现传输线被人为损坏,严格按破坏安全生产进行追查处理。
13、施工单位要提高监测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爱护监测装置的教育和管理,要充分认识到监测系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装备,做到“爱护探头,人人有责”,管好、用好监测装置,确保监测系统可靠运行。
14、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精心上岗操作,随时监视井下人员变化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加强各种数据巡查工作,发现长期未上井人员或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地点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值班人员,调度负责落实。
发现探头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通防科监测维修工,与维修工共同分析原因,对每一次系统故障报警的时间、地点、原因、所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调度室都要详细记录。
15、通防科监测维修工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必须及时下井,并且携带备用探头、接线盒、传输线等必备设备,每到一处维修后要及时与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去向。
设备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每周至少对该系统巡回检查1次。
16、工作面结束后废弃的巷道的探头、电缆通防科监测维修工要及时回收。
调度室操作人员及时对探头位置的变化在监控上进行修改,并详细记录。
17、为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维修,供应科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和维修工具。
到货后,供应科应及时和通防科共同开箱验收,发现品种不符、质量低劣,无法使用,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对暂时不用的监测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损坏,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8、办公室及时向通防科提供每一位职工的调动情况,由通防科与调度室监控室操作人员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并做记录,标明修改时间、人员、部门等信息。
19、通防科负责井上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主机、井下环网交换机、定位监测分站、地面交换机、光缆、通信电缆及编码发射器的维修。
20、机电科负责变电所内环网交换机、定位监测分站、开关等设备的日常看护与停送电工作,未得到通防科允许不得随意停送电。
21、职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发射器,发射器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严禁让他人携带,安全科负责监督。
24、携带发射器者如发现发射器不能正常工作(井口考勤室测录仪无法显示发射器编码),应及时到调度室进行登记,禁止私自开盖维修。
急需入井的职工可领取备用发射器。
二、罚款
1、探头的日常安装、维护、校正由通防科负责,探头的完好性保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监护,探头在哪个单位范围内被损坏,造成传输中断,安全科、通防科必须按事故追查,对施工单位按照设备价值的2倍进行处罚,对故意损坏的责任人,开除矿籍不留用,监管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2、非定位系统维修人员严禁随便打开井下定位监测分站、定位器、防爆电源、发射器等设备,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元。
3、职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发射器,发射器由个人负责保管,不携带发射器的不许下井,严禁让他人携带自己的发射器或者携带他人发射器,如发现,对两人各罚款100元,对项目单位各罚款500元,对值班干部罚款100元。
4、施工队必须对传输电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监测传输线缆被人为损坏由矿保卫、安全科按破坏安全生产进行追查处理,若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影响信号传输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3节规章制度
第4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监控室计算机操作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
二、对人员定位跟踪系统考勤室井口的设备,电脑主机,管理人员(考勤室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人损坏大屏的,一经发现报安监办,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标识卡统一佩带在矿灯皮带上,新工人到矿,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必须佩带有标识卡的方能入井,检身工在人员入井时应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不允许入井。
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报安监办,给违反者本人处罚300元,并扣除当班工资。
在井下发现未配戴标识卡的给当事人罚款500元,如发现漏检的给检身工罚款200元。
四、主井、副井、井底车场及轨道上山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运输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五、各采、掘、开拓工作面的读卡器、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由本队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六、配戴标识卡的入井人员不允许更换标识卡,一经发现给双方各处罚200元。
并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七、弄虚作假没有入井却把标识卡带入井下的,一经发现,给携带者罚款500元,本人罚款500元,并按脱岗处理,扣除双方当班工资。
八、标识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调度室,并进行补卡,丢失的标识卡或损坏的标识卡按原价赔偿(200元)。
九、根据矿井采掘变化,读卡器设立点的移动增减,设备线路延长或回收及相应调整,报请有关领导,由监控室维修人员组织实施安装。
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设备入井。
十、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十一、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的所有设备,每一个月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十二、矿井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人员定位跟踪系统布置图,标明读卡器位置。
十三、使用单位区域内的监控线路损坏,监控仪器丢失或破坏监控设备的,按上述第5条之规定执行。
十四、以上未提到的按公司及煤矿相关制度执行。
第5条人员定位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地面网络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调度室负责人审阅。
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4、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并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5、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
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调度室值班领导审阅。
6、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8、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人员定位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9、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局。
第6条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1、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及信息反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数据信息,人员随身携带的识别卡不能在地面基站显示为异常情况。
(1)井下识别分站出现无法识别定位卡、数据中断、出现无法读取识别卡、超时、欠时等系统异常报警,立即向调度室、值班领导及上级监控中心汇报,由调度室组织人员对异常分站进行抢修,并将异常原因记录在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2)识别卡异常,当系统无故显示定位卡超时、欠时等异常报警时,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
识别卡电源损坏、机械损伤出现故障或该识别卡不能正常显示,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原识别卡进行维修或更换。
2、发生异常时立即上报矿调度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同时必须对故障及时检查分析,并填写《系统维修记录表》,对故障积极组织抢修,在48小时内不能修复正常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技术帮助,同时及时上报县中心站。
3、一般故障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报告,并安排专人进行抢修,直接恢复正常。
识别卡出现故障立即按规定进行更换。
4、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不得随意离岗,必须与调度和上级中心站保持通讯联系,以求最快处理完善,系统恢复正常。
第7条人员定位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人员定位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当人员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人员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值班领导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处理。
2、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将实施情况记录在册。
3、在故障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并将发生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4、当系统发生故障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5、坚持系统故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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