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中交二航局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应急反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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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交二航局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应急反馈管理办法
中交二航局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及应急反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应急反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应急措施进一步落实,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09年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科学、迅速和有序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反馈是指公司各单位遇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时,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向所属分(子)公司及公司安全监督部动态反馈应急处置情况、局势发展情形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 公司、分(子)公司、工程项目部及其他派出机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及应急反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总经理(或分管副经理)为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反馈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行业、地区内易发事故等因素进行编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汛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前,应成立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分管领导)为领导,由安监部、工管部、总工办、设备部、物资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一)领导职责:
全面负责应急预案编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助,检查应急预案编制进展情况,负责应急预案的评审和上报工作。
(二)安全监督部职责:
牵头组织并督查各部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案例分析等资料,对未按时完成或编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召开编制会议,协调各编制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全面分析技术管理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从技术层面编制相应的防范措施,协作搜集技术标准资料。
(四)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危险因素识别及相应防范措施制定,协助完成相关编制工作。
第八条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各单位总体应急预案还应与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应遵循的纲领性文件之一,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系统、运行机制、信息报告,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并明确相关方的职责和任务。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单位应对某种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某工程项目、某重要事项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主体和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应急资源配置等。
(三)现场处置方案是根据不同事件类别,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
特殊情况下,现场处置应包括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九条各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各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各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名称统一规定为:
总体应急预案:
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第十六条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后,经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发布的应急预案,须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单位备案。
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规定培训方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进场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分(子)公司和工程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监督部负责组织本级的应急培训工作。
并对下一级的应急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必须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以检验预案是否安全、可行、合理、实用。
演练频率最低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司、分(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重大危害因素情况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二)公司、分(子)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多个单位参加的联合应急演练。
(三)对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急演练。
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
(四)参加应急演练的单位、机构、部门、人员为各级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中涉及到的单位、机构、部门、人员。
(五)船舶单位的应急演练种类和频次,应遵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的实施应执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由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应急演练应实现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科普宣教的目的。
应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分为以下七种类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按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二)按内容划分,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三)按目的与作用划分,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按照“先单项后总体、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的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不足和缺陷等提出纠正和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预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
(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五)施工方案、设备、环境、地质,以及生产或生活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
第三章 应急反馈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第三十条对可预见突发事件(如台风),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应急反馈:
(一)公司安全监督部向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分(子)公司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督部负责人发送预警短信(收到短信后应回复确认收悉),并向各单位发送书面险情预警通知(附表一);
(二)各单位安全监督部接到预警通知后,在4小时之内将本单位可能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在建项目、固定场所有关信息上报到公司安全监督部(附表二),并通过Rtx(Qq)将事件影响项目清单分送到本单位相关部门;
(三)公司安全监督部根据预判的事件影响程度不定期地向各分(子)公司安全监督部发送预警通知,同时抄送可能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在建项目、固定场所(附表一);
(四)可能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在建项目、固定场所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分析事件对本单位影响的严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控制事件的影响。
各单位要确保留有足够的应急处置时间,在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给分(子)公司安全监督部(1次/天),同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附表三)。
对防台的应急处置,在7级风圈覆盖项目、场所所在地后,每4小时上报一次应急处置情况;在10级风圈覆盖项目、场所所在地后,每2小时电话或短信上报一次应急处置情况。
(五)在事件影响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立即上报初步情况,在6小时之内向上级单位上报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同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不可预见突发事件(如地震等),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应急反馈: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向分(子)公司安全监督部、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控制事件影响,必要时转移安置人员、设备、财产等。
(二)每2小时电话或短信向公司安全监督部、分(子)公司安全监督部汇报现场动态,每天填报紧急事件信息日报表(附表四)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分(子)公司安全监督部。
(三)在事件影响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立即上报初步情况,在6小时之内向上级单位上报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同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将联系方式向上级单位报备。
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事件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件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本单位在场人员基本概况及人员转移情况;
(四)本单位主要设备设施加固措施落实情况、船舶撤离情况;
(五)生产进度简要情况;
(六)本单位已采取的其他预防预控措施;
(七)事件对本单位造成的损失及原因分析;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应急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进行问责处理:
(一)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二)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四)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反馈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事件预警通知
中交二航局安全监督部(章)发送时间:
年月日时预警级别:
通知
传达单位
一公司
二公司
三公司
四公司
五分公司
六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昆明分公司
福州分公司
其他单位
项目(固定场所)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监部
值班信息
值班联络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事件
简要信息
备注
(简要说明各单位联系人是否接收到通知;对没有接收到通知的联系人,安监部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预警通知”传达到对应单位;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注:
“预警通知”主要通过Rtx、Qq发送。
附表二:
事件影响区域在建项目(固定场所)统计表
报告单位(章):
上报时间:
年月日
事件名称
事件影响区域在建项目(固定场所)
简要信息
在建项目(固定场所)
名称
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
项目安监部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分(子)公司
工程部
安监部
统计信息核实人
值班联络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备注
注:
此表由分(子)公司安监部报送公司安全监督部。
附表三:
事件应急反馈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生产副经理
联系电话
安监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部基本信息:
事件影响分析:
预控措施:
预控措施落实情况:
备注:
注:
此表要同时报送分(子)公司安监部、公司安全监督部。
项目负责人:
填报人:
附表四:
紧急事件信息日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事件处理人
联系电话
联络员
联系电话
项目部基本信息:
紧急事件描述:
事件发展动态:
相关方(政府部门、总承包单位等)紧急事件应对指示:
项目部应对措施:
注:
此表要同时报送分(子)公司安监部、公司安全监督部。
项目负责人:
填报人: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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