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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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招标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招标制度,确保合理的建设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加强企业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比价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以下项目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部门后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四)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部门可以不招标:
(一)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公司自修项目;
(四)公司自制产品供应;
(五)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物质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之上,但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可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的方式采购。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物质类是指用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各种形体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办公软件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服务类是指勘查、设计、监理及其他各种类服务。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招标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招标委员会和招标监督小组。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招标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的招标工作;
(2)审定公司招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3)协调和决策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定重大招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
(5)公司招标各项工作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部门审批备案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公司招标委员会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本公司招标决策机构领导下,对公司各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2)负责公司系统内招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直接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活动;
(3)负责研究公司招标项目是否设置限额及限额的数目;综合管理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计划;
(4)审议项目招标申请;审议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议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标条件、公告等;
(5)审定一般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对重要招标项目,对预中标方案审核后,报招标领导机构审批;
(6)协助处理和调解招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纠纷;定期汇总通报公司的招标情况。
第十条招标监督小组作为公司纪检与监察、经营考核与内部审计的职能部室,负责对公司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和公正性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公司各项目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人员提出考核与处罚建议,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审批后,进行相应考核和处罚。
第三章招标方式和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招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在经过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需要采购的物品或者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在经过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可以依照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招标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对整个招标流程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在集团公司入围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名单中抽取选定。
不得擅自选定未入围中介服务机构中参与项目服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集团公司有要求需在要求的网站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开标场所必须选择经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或国土资源厅纪检委认可的,可进行实时在线联网的标准化评标场所进行,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招标代表在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在开标前24小时,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与公司指定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在确定中标人前,公司相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按照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
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备案。
第五章工作纪律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对不按规定报送招标计划、方案、申请、故意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上报或不通过招标而发包、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和在招评标中泄露标底、评审结果或不按规定及时备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按照集团公司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招标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招标委员会和招标监督小组,应肩负其职,相互监督检查,不定时内检内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不按有关委托协议的规定而进行不规范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视情节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其招标代理业务,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取消其代理名单。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经查实后取消中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向其索赔,并将其列为招标的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公司同级或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资材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投诉事实依据充分。
对于属于公司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上报级主管领导部门,并反馈给投标人。
投诉材料经查实,属于恶意中伤、诽谤的将其列为黑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对每项招标活动的所有材料及时归档整理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相关文件保存期为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正、有效的招标业绩考评、投诉、监督和考核处理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各种投诉,并按照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招投委员会执行定期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定期公布并汇报公司内项目招标的情况、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资格预审小组等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我公司成立招标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有关招标事宜。
组长:
XXXX
副组长:
XXXXXXXXXX
成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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