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质量项目考核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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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质量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表1:
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竣工验收
(4分)
1
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
1、考核年度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的,扣2分。
2
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2
2、考核年度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98%的,扣2分。
质量规章制度
(16分)
3
地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2
1、2015~2017年未出台地方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且未制定地方质量技术标准的,扣2分。
4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
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
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6
1、考核年度内未部署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也未制定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办法的,扣6分。
(1)现行文件未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的,扣1分。
(2)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门槛的,扣1分。
(3)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地方保护壁垒的,扣2分。
(4)现行有关文件设置增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负担条件的,扣1分。
5
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8
1、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或考核细则未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扣1分。
2、考核年度内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开展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扣5分。
3、考核年度内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通报考核结果的,扣2分。
质量监督管理
(24分)
6
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按照《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管人员,落实质量监督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督设备,监督机构能力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相适应。
8
1、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的,扣6分。
(1)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3分。
(2)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2分。
2、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交通工具等监督设备或相关工作经费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2分。
7
市、县级质量监督机构
8
1、市(地)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100%的,扣4分。
2、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有水利建设任务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30%的,扣4分;大于30%但小于50%的,扣3分;大于50%但小于80%的,扣2分;大于80%但小于90%的,扣1分。
8
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
5
1、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5分。
(1)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财政预算经费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3分。
9
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
1、考核年度内应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建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100%的,扣3分。
质量检测管理
(6分)
10
质量检测资质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3
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审批的,扣3分。
(1)考核年度内质量检测资质审批不规范的,扣2分。
11
质量检测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质量检测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第三方质量检测。
3
1、考核年度内未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扣2分。
2、现行有关文件未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的,扣1分。
质量诚信建设
(11分)
12
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建立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实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自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10
1、未建立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扣6分。
(1)本地区建立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未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扣1分。
(3)考核年度内未发布在建项目信息的,扣1分。
2、未制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扣3分。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存在明显缺陷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扣2分。
3、未按规定时间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考核年度内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扣1分。
13
表扬激励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理念。
1
1、2016~2017年未开展质量表扬激励工作的,扣1分。
质量问题处理
(6分)
1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调查报告。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不但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
4
1、未调查处理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的,扣4分。
(1)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1分。
(2)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的,扣1.5分。
15
质量举报投诉受理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2
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平台的,扣2分。
(1)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0.5分。
(2)考核年度内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扣1分。
质量基础工作
(27分)
16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相应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6
1、未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扣6分。
(1)现行有关制度办法对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规定不明确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监督检查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扣2分。
17
市场监督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接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水利部;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水利部。
6
1、考核年度内未部署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部署开展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2分。
3、考核年度内接到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1分。
4、考核年度内未按规定时间将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水利部的,扣1分。
18
质量监督检查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
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检查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扣2分。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抽样检测(即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3、考核年度内未安排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在建项目开展质量抽样检测的,扣2分。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专项检查的,扣2分。
19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
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3
1、未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扣3分。
(1)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粗放或质量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
20
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4
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扣2分。
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行业质量管理业务技能培训的,扣2分。
稽察发现质量问题及整改
(6分)
21
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通报发现的各类问题并要求整改落实。
6
根据考核年度在建工程稽察发现质量问题频次和整改完成情况,由水利部稽察办负责赋分。
否决项
22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说明:
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得满分。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得分的60%。
表2:
2016-2017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22分)
1
质量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项目法人应落实内设机构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5
1、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扣2分。
2、项目法人无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的,扣1分。
3、项目法人内设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扣1分。
4、未落实内设部门和岗位位质量责任的,扣1分。
2
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
1、工程开工后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先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1分。
3
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5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5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5分。
4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
项目法人要因地制宜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质量检测。
5
1、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未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扣1分。
2、项目法人未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的,扣2分。
(1)督促检查相关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2)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扣1分。
3、项目法人未开展质量抽检的,扣2分。
(1)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项目法人质量抽检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5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标程序规范,变更设计报批或批复及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符合有关规定。
3
1、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规避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扣3分。
(1)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报批或批复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扣2分。
6
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针对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2
1、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扣2分。
(1)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分。
(2)未制定整改方案或建立整改台账的,扣0.5分。
勘察设计
质量保证
(10分)
7
现场设代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2
1、未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又未派设计代表的,扣2分。
(1)现场设计代表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分。
8
设计质量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3
1、未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扣0.5分。
(2)勘察设计文件审核、签批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9
现场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服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5
1、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现场设计服务的,扣5分。
(1)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及施工图的,扣1分。
(2)未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扣1分。
(3)未按有关规定提供验收专题报告且未参加各类验收的,扣1分。
(4)现场服务工作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施工质量
保证
(28分)
10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
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5
1、未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的,扣5分。
(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扣1分。
(2)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未按投标文件在施工现场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或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扣1分。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驻工地的,扣1分。
11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4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3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分。
2、未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原始记录管理。
11
1、施工单位未开展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或者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未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就进入主体工程施工的,扣2分。
(1)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试验,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确认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2、施工单位未开展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扣4分。
(1)施工单位开展的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不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的,扣2分。
3、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复核或复核不合格就进入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的,扣4分。
4、施工单位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原始记录与审核、管理不规范的,扣0.5分。
13
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验,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技术文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8
1、施工单位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扣3分。
(1)施工单位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扣2分。
2、有关参建单位未按采购合同对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的,扣1分。
3、将未报验或检验、核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用于工程的,或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用于工程的,扣3分。
4、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存放以及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监理质量
控制
(16分)
14
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
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3
1、无现场监理机构且无现场监理人员的,扣2分。
(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未履行合同约定且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扣1分。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未驻工地的,扣0.5分。
(3)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主要监理人员的,扣0.5分。
2、未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5
现场监理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检查、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1
1、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完善或缺乏可操性的,扣1分。
2、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检查开工条件、施工准备情况,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施工图核查与签发,参与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等施工准备工作的,扣1.5分。
3、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进行检查的,扣1.5分。
4、监理单位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旁站、巡视检查,或发现质量问题未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扣2分。
5、监理单位未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的,扣1分。
6、监理单位未开展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扣3分。
(1)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项目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扣2分。
7、监理单位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自设或委托的检测机构属于同体的,扣0.5分。
8、监理单位检查或检测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0.5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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