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经济法总复习资料整理上八章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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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经济法总复习资料整理上八章全
201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总复习资料整理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体系(P2~3)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
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
(一)宪法——最重要渊源
(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P7)
4、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P7)
5、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6、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7、调制行为:
(P12~13)
(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
(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8、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P16)
9、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P22)如税率、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等。
10、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P23)(不均衡性、倾斜性)
1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P26~27)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12、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承责主体的不同:
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追究责任的目的:
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责任的性质:
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13、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4、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
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分公司的地位问题: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P33、单选)
2、公司法人财产权:
(P35、简或综)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4、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变更登记的要求(P39)
(1)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实收资本的,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5)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6、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P40)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
(1)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分期出资: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后来的股东没有关系)
(6)公司设立之前,可以依法抽回出资。
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P45~48必须掌握)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
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其他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
9、股东会(P45)
第一层次,法定的: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2)以后的股东会议:
A、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4)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是全部表决权的2/3,而不是出席的表决权的2/3)
第二层次,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才看法定:
(1)会议通知的时间问题:
约定18天,没有约定法定15天
(2)召开股东会时的表决权:
分红权、表决权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才按照出资比例。
10、董事会(P46)
(1)成员为3~1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这两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没有人数限制,其他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3)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年。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非上市公司: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仅个人受限制,法人不受限制)
(3)不设股东会,决定采用书面形式
(4)董事会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不设董事会的话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
(5)监事会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设监事会就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1~2名监事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
(2)设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其他的董事由国资委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设监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一般的公司不少于3人。
监事会主席国资委指定。
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先看有无章程约定
法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人数)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按章程规定~~~~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意:
(1)转让股权不需要通过股东会
(2)成功转让后,首先要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其次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变更,但对公司章程的本次修改不需要经过股东会。
15、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P52~53)
首先召开股东会,第二,表决的时候表明疑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份公司仅限于合并、分立投反对票)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三种情况,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P56)
(1)发行的股份超过照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或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或(3)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8、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P56、多选)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P57)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其他
20、临时提案权(P58)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1、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般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4+1):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1”: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P62)
22、董事会的内容(P59)
(1)成员5至19人。
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责
(5)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特殊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6)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P62);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该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5、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股东大会决议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东大会决议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2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
27、股东诉讼(P69,综、简)
(1)间接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人的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要求,股份有限公司≥1%、并且连续180天)
(2)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间接的含义是如果情况紧急,可以直接诉讼;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以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董事捣乱找监事会,监事捣乱找董事会,他人捣乱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28、利润分配(P75)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或分配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金:
A、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留下的部分不能少于转增之前的注册资本的25%。
B、任意公积金
没有比例限制
29、合并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1)作出合并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投反对票的小股东都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3)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被合并方解散,债券债务由合并方承继,不需要清算
30、解散诉讼(P79、多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31、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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