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 文档编号:4620902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6.02KB
姜堰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姜堰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姜堰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姜堰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MicrosoftWord文档
姜堰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派出所、民政科,市殡仪馆:
我市自2007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人口死因登记报告统计管理工作,一年多来,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密切配合,为全市人口死因监测工作做出了积极努力,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报告统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提高人口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可靠性、有效性、准确性,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和泰州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卫防[2008]81号),现就规范我市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的法律依据,以收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医学死亡基本信息来源的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以及疾病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
由于死亡比疾病具有更明确、更直接的含义,国际上都用死亡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也常用来间接反映社会、经济、文化及生物物理因素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因而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落实此项工作。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办理死亡注销户口,要把死因登记和报告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加以考核管理,以准确掌握人群健康与死亡水平、死亡原因、死亡顺位、预期寿命和死亡率变化趋势等指标,为政府保障公民健康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强化领导,协调沟通,明确职责,严格把关。
各级各类医院、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作为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辖区内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定期上报给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
各派出所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必须要求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并妥善保存;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市殡仪馆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方可办理殡葬手续。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各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印制、编号登记、发放、填写、收集整理、统计上报、转递等工作,减少误差和漏报现象,确保工作质量;各派出所、市殡仪馆要妥善保存好死亡医学证明书(包括存根),以备查询。
三、完善使用流程,明确工作程序。
为杜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漏报现象发生,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姜堰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流程图》(附件1),即: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第一联由指定的出证单位存根。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村级基层卫生组织,对每一个死者都必须严格执行《姜堰市居民死因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附2)(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由经主治医生或负责死因登记报告的医生认真、完整、及时填写《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并经审核后,妥善保管《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网络报告后,定期交市疾控中心;第三联、第四联由出证单位交由死者家属带回,交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公安机关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保存好《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的第三联。
市殡仪馆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派出所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同时定期到对方单位进行居民死亡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存、上报、统计。
四、强化技术指导,明确工作规范。
为强化人口死因登记报告统计管理工作,明确技术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市卫生、公安、民政部门联合制定了《规范》,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培训学习《规范》内容,实行新的流程,掌握《规范》要求,明确工作措施。
市疾控中心和各镇防保组要加强技术指导,认真进行质量复核,剔出重卡、不合格卡,及时将卡片信息收集和输入电脑,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漏报调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镇二级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要建立例会通报制度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根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每年年底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医疗机构、派出所、市殡仪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收集、保存、统计、数据分析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问题,使我市人口死因登记报告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为统计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的科学依据。
附件:
1、姜堰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流程图
2、姜堰市居民死因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3、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样式
姜堰市卫生局 姜堰市公安局 姜堰市民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规范 死因 报告 通知
抄送:
泰州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姜堰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1月15日印发
──────────────────────────────
共印50份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高新)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人口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是制定社会经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社会卫生状况及确定卫生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
死因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理顺各部门间工作关系,保证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将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居民病死伤亡原因登记报告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条例》和1992年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本着多部门参与,归口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中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
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和网络报告工作。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动态监测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
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2、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
具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报告的相关职责。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县级医疗机构
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
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
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
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二)公安部门
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死亡数据工作。
(三)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殡仪馆应当留存火化遗体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做好统计、索取死亡数据工作。
关于开展居民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
工作的通告
使用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东营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东卫疾控字〔2011〕21号)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凡在我市死亡的居民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能办理注销户口和殡葬火化手续。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的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办理程序
(一)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办理程序: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死亡村居证明》。
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死者家属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死者身份证(户口薄)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盖章,然后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我市所辖殡仪馆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4.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非正常死亡个案的登记办理程序: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家属凭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者家属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我市所辖殡仪馆办理殡葬火化手续。
(三)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市户籍死亡个案登记办理程序:
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办理《居民死亡村居证明》,并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
2.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鉴定通知书》和《居民死亡村居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3.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现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一律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东营市卫生局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居民死亡原因登记报告实施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厦卫疾控〔2010〕550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
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每年政府工作信息的重要统计指标,也是反映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科学指标,将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加强我市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市政府已于1999年转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9]233号)。
2010年,根据市政府意见,在参照《福建省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组织修订了《厦门市居民死亡原因登记报告实施方案(2010年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统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居民死亡原因登记报告实施方案
(2010年版)
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科学指标,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为加强我市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参照《福建省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实施方案》,特制定《厦门市居民死亡原因登记报告实施方案(2010年版)》(以下简称《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一)建立持续、高效的厦门市居民死因监测系统。
(二)收集全市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死亡资料。
(三)了解全市居民死亡水平,确定主要死因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分析社会、经济、文化及卫生服务对健康的影响,从而为疾病预防与控制提供对策、为评估干预措施的效果提供依据。
二、实施范围
根据厦门市人口规模和过去工作基础,确定将厦门市所辖全部6个区纳入居民死亡登记报告范围,使之在地理分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学特征均具有代表性。
三、登记报告内容
(一)死者死亡信息:
死者信息主要由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收集。
死亡登记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的死亡个案,包括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卫生部门收集的内容主要是为死亡对象填写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或《死因报告单》,主要包括:
(1)一般情况:
姓名、性别、民族、婚姻、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文化程度、主要职业及工种、死亡地点、疾病诊断依据及最高诊断单位等内容。
(2)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
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或《死因报告单》医学情况部分。
民政部门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家庭详细住址、亲属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二)人口资料
人口资料主要由公安户籍部门收集提供,主要内容包括:
每年分性别、年龄的户籍人口数和出生人数,各区、各街道分性别人口数和出生、死亡数。
四、工作程序
(一)死亡个案报告方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
1.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填写《医学死亡证明书》。
2.家庭和医疗机构外的死亡个案,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所)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做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
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进行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等),开展死因推断,填写《死因报告单》,并由居委会(村委会)盖章确认。
对非正常死亡者,应报告公安部门,同时也要对死亡者做调查记录,填写《死因报告单》。
(二)《死亡证》和《死因报告单》的报告与管理
1.《死亡证》和《死因报告单》为四联单。
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医疗机构直接寄(送)至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疾控机构,区疾控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第三、四联由医疗机构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应单位妥善保存。
2.《死亡证》和《死因报告单》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正确,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
《死亡证》由二级以上医院填写使用,《死因报告单》由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填写使用。
3.各区疾控机构要对收到的《死亡证》和《死因报告单》进行审核,将非辖区的转往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疾控机构。
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死亡证》和《死因报告单》发回填写机构补充、修改或重新填写。
五、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死亡信息报告程序
1.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个案
(1)国家疾病监测点思明区辖区内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收集医院内《死亡证》的第二联,并于开具《死亡证》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其他行政区辖区内医疗机构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证》第二联寄(送)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待取得思明区疾病监测点经验后,将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疾病监测点的报告程序。
(2)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报告。
2.对于发生在家庭和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场所的死亡个案由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出具《死因报告单》,并定期将第一、二联报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专人在每月10日前将收集到的上个月死亡个案的《死因报告单》(注:
不需要网络直报)第二联上报当地区疾控机构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死亡信息核实
1.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填写的《死因报告单》进行审核。
2.县(市、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死因报告单》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死因报告单》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的,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死因报告单》,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三)死亡个案收集补充途径
1.各区公安、人口计生等人口和死亡登记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本部门登记的居民死亡资料报给辖区疾控中心和厦门市疾控中心;卫生、市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应每月将本部门登记的居民死亡资料报给辖区疾控中心和厦门市疾控中心,以便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漏报调查。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与当地村委会、公安、妇幼、人口计生等部门核实,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填写漏报死亡个案的《死因报告单》,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将第二联报当地县疾控机构。
3.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因报告单》,并负责及时将《死因报告单》的第一、二联上报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死因编码
医疗机构负责实行直报的死因编码,区疾控机构负责直报外的编码,同时核对、修订医院网络直报的死因编码。
编码工作由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经过培训的死因编码人员进行。
死因编码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的标准。
死因编码人员遇到《死亡证》/《死因报告单》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准确编码的,应及时询问出具《死亡证》/《死因报告单》的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于编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编码人员应及时咨询上级技术部门,不能随意编码。
(五)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1.死亡信息原始数据来源于各类医疗机构填写的《死亡证》/《死因报告单》第二联。
2.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将本院的死亡个案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中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现网络直报。
区疾控机构负责将经过核实的《死亡证》/《死因报告单》第二联信息及时录入到中国疾控中心提供的死亡信息报告管理系统(DeathReg2002或2005);
3.区疾控机构每月20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属于国家疾病监测点的同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4.市疾控中心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核查更正。
并分别于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及次年2月15日前将已审核并调整的上季度辖区内国家疾病监测点死亡个案数据上报到省疾控中心。
六、人口学信息的收集
各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向公安和统计部门获取分性别、年龄的户籍人口数;向妇幼、人口计生部门获取出生个案信息。
公安、统计、妇幼、人口计生和民政部门有义务向卫生部门提供人口出生和死亡的相关数据。
七、死亡信息分析与利用
(一)统计分析
除卫统8《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表》所要求的统计指标外,各级疾控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对死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分析项目和内容包括:
1.不同人群和地理特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姜堰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Microsoft Word 文档 姜堰市 卫生局 公安局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