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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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
和
XXXXX发电公司
关于
XXXXX电厂**×***MW发电机组
购售电合同
(范本)
广电合同号:
[]
电厂合同号:
[]
200年月
目录
第1条定义和解释2
第2条双方陈述3
第3条电量购售4
第4条上网电价5
第5条电能计量5
第6条电量计算7
第7条电费结算与支付8
第8条违约与终止10
第9条生效和期限10
第10条争议的解决10
第11条其他11
*****电厂**×***MW发电机组购售电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1)甲方: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
住所:
(2)乙方:
(发电公司/电厂)
住所:
鉴于乙方在(地区)建设(拥有)一座由×MW发电机组组成的[燃煤(油)火力/水力]发电厂,命名为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入由甲方所管辖的(地市)千伏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发电运行。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在电量购售活动中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电厂×MW发电机组并网协议》,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乙方电厂×MW发电机组(以下简称“乙方机组”)调试运行期和商业运行期的上网电量购售及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的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电厂”指位于[]省市[]由乙方拥有、管理、运行和维护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MW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2)“年上网电量”指甲方每年向乙方购买的电量。
(3)“上网结算电量”指以计量点计算的上网电量为主要依据,经双方调整并得到确认后的电量.
(4)“上网电价”是指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市场电价中的任何一种。
(5)“计量点”指附件一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
(6)“计划停运”指双方根据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行业协会不时颁布或更新的检修规程的规定,为检查、试验、检修和大修机组或其它设施而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数而有计划安排的年度或月度发电机组停运,即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计划检修。
(7)“非计划停运”指电厂发电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包括强迫停运但不包括因甲方原因停运。
(8)“甲方原因停运”指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由于电网过载或线路检修的原因而导致的停运。
(9)“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如约定的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0)“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此类事件包括:
火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承继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2.3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4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条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其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或被授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就其所知,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2.4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双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条电量购售
3.1电厂机组并网发电运行,在本合同5.1条款规定的计量点向电网送出的电量构成上网电量。
在甲方电力调度中心(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下,甲方负责收购乙方机组在调试运行期和商业运行期间的上网电量。
乙方不得对外转供电和经营供电业务。
3.1.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1)电厂第一台发电机(#1机)调试运行期:
从#1机首次并网开始,到经过[]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
(2)电厂第二台发电机(#2机)调试运行期:
从#2机首次并网开始,到经过[]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
3.1.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量
乙方机组商业运行期的上网电量是在省电力管理部门的计划指导下,根据省电力调度中心下达的月度总上网电量计划,结合本市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由甲方调度中心合理安排乙方机组月度上网电量计划,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信息披露。
3.2电厂机组正式交付商业运行时间由双方共同确认。
3.3甲方调度中心按3.1.2条款确定的年上网电量,结合机组的检修计划合理安排乙方机组日发电计划,乙方机组按调度中心下达的日发电计划(包括调度中心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完成其上网电量。
调度中心下达的日发电量/上网计划是考核乙方机组完成上网电量的依据。
3.3.1在考核时段,乙方机组的实际日上网电量与日计划上网电量之允许偏差为-[]%至+[]%。
乙方机组月上网结算电量不得超出月计划电量,但因系统需要按照甲方调度中心指令所增发的电量除外。
3.3.2在任何时段,乙方机组违反甲方调度中心指令发电,甲方有权随时解列乙方机组与电网连接,乙方机组因此而产生的电量以零价格结算。
3.4若省政府实行竞价上网,则甲方按竞价上网的运营规则收购乙方机组上网电量。
第4条上网电价
4.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乙方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为[]元/千瓦时。
4.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4.2.1乙方机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乙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算,与甲方协商后,报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4.2.2乙方机组正式交付生产后头三个月,其上网电价按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的95%计价,从第四个月起按商业运行期的电价执行。
4.3临时电价
在任何一年,如果省物价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批准当年的上网电价,双方暂时按上一年经批准的上网电价作为临时电价进行结算。
双方应在当年上网电价批准后执行新批准的上网电价,并按上网电价批文的规定对该年度以往月份的电费进行清算。
4.4市场电价
若广东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后,乙方机组则按照广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通过竞价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实行市场交易电价。
第5条电能计量
5.1计量点
乙方机组上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电厂的以下各点(见附件一中[A、B、C、D]点):
(1)发电机-变压器组千伏高压侧(A点);
(2)发电机-变压器组千伏高压侧(B点);
(3)#1启备变压器千伏高压侧(C点);
(4)#2启备变压器千伏高压侧(D点)。
(注:
计量点的设置原则上在并网电厂电量贸易结算点,即资产产权分界点。
若由于计量原因(如穿越功率影响、计量精度、机组上网电价不同等)不能在产权分界点装表的,计量点一般按下列原则设置:
(1)上网电量与用网电量计量点均设置在发电机-升压变压器高压侧,如果是三圈变压器,应增加变中侧;
(2)水电厂上网电量计量点仍按
(1)点设置;若由于厂用电太小,受计量精度的限制,用网电量计量点可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或其他厂用电出线,再计加变损折算至贸易结算点。
)
5.2电能计量装置
5.2.1在计量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
5.2.2电能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压互感器(P.T)、电流互感器(C.T)及二次连接线导线。
电能计量装置应严格按《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进行管理。
5.2.3计费电能表应为多费率、8个时段以上、配有RS485通信口、失压计时、双向计量有功和四象限无功电能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其有功精度为[]级,无功精度[]级,且符合《GB17883/T0.2S级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和《DL/T614多功能电能表》的要求。
5.2.4电能计量装置应具备远传和遥测计量功能,并接入甲方电量计量遥测系统,通讯规约符合国标《DL/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通讯规约》或IEC相应标准之要求。
5.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主电能表(主表)和副电能表(副表)各一套。
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在运行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主表和副表不得进行调换。
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应以主表的计量数据作为计算电量的依据,副表的计量数据用于对主表的计量数据进行校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时,代替主表计量。
主表和副表应安装在同一计量点并具有相同的精度等级和相同的检验周期。
5.2.6未经双方同意,任一方均不能改动电能计量装置。
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需经另一方同意,且改造方案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必须经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5.3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5.3.1电能计量装置的竣工验收、故障处理和日常校验由双方认可的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
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超过规定的精度,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不超差,则由提出的一方承担。
5.4电能计量装置的保管和日常监护由乙方负责。
5.5计量差错
甲乙双方有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发生异常或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安排处理,尽快恢复正常计量,异常期的电能计量问题由双方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6条电量计算
6.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
6.2抄表
6.2.1现场抄表。
在甲方电量遥测系统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月末最后一天[]时抄表,由甲方派员会同乙方属下的电厂人员于[当/次]日约定的时间共同抄表并拍照,且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若遇节假日顺延。
如果一方没按时到达现场,另一方可按对方确认处理。
若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双方可商定时间进行。
6.2.2远程抄表。
在甲方电量遥测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按遥测系统计量电量为准。
若遥测系统出现问题影响计量准确性,则以现场抄表为准。
6.3电量计算
6.3.1上网电量
乙方机组上网电量为:
Q=A+B-A'-B'-C-D
其中:
A、B分别为#1机-变压器组和#2机-变压器组高压侧输出电量(正向);
A'、B'分别为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电量(反向);
C、D分别为#[]、#[]启备变高压侧输入电量。
正常情况下,电厂发电运行,且Q>0,电厂向电网送电计为上网电量。
6.3.2用网电量
当电厂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甲方原因停运除外)时,电网向电厂送电计为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
Q'=A'+B'+C+D
6.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得相互抵扣。
第7条电费结算与支付
7.1电费计算
7.1.1上网电价以人民币计价,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7.1.2上网电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结算电量×上网电价(含税),其中,上网结算电量根据第6.3.1款上网电量公式计算得出后,按以下方式结算:
(1)若计算结果小于当月计划电量,则全额结算;
(2)若计算结果大于当月计划电量,则按当月计划电量结算;
(3)根据第3.3.1条款,因系统需要而增发的电量,亦全额结算。
7.2电费结算
7.2.1双方按6.2条款完成抄表后,乙方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计量单》(见附件2)和《电费计算单》(见附件3)后,于[当/次]日将《电费计算单》电传给甲方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将《电量计量单》电传给甲方[市场部/调度中心],原件当日以特快专递分别寄出。
7.2.2甲方[市场部/调度中心]在收到乙方电传的《电量计量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电量计量单》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电厂,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电量计量单》电传给甲方[市场部/调度中心],同时将修正后的《电费计算单》电传给甲方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原件当日以特快专递分别寄出。
7.2.3甲方如对乙方电传的《电费计算单》存有异议,应在收到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根据修正后的结果向甲方送交《电费计算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按修正后的《电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7.2.4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分[]时段付清当期上网结算电量电费:
(1)收到发票后的第[]工作日,付清当期上网电费的[]%;
(2)收到发票后的第[]工作日内,累计付清当期电费的[]%.
7.3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
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4.3条款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7.4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5.4条款规定,由于计量差错,甲方需向乙方增加支付款项或乙方需向甲方退还款项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清算。
7.5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3.2条款计算的乙方用网电量,双方按甲方的供电营业区普通工业用户的销售电价结算电费。
7.6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至收款方合法开立的银行帐户。
第8条违约与终止
8.1违约处理原则
8.1.1任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若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8.1.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有互相通知的义务。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小对方损失。
8.1.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
8.1.4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2合同终止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终止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无法或不能完全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9条生效和期限
9.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和法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书面签署后生效。
9.2本合同期限自生效日起,有效期年(建议1年为宜)。
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到期后如一方存有异议,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10条争议的解决
10.1协商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
若争议在协商开始后[]天内未能得到解决或双方不愿意协商,则可适用第10.2条或10.3条的程序。
10.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根据第10.1条的规定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对争议进行调解。
调解后[]天内仍不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调解决定的,任何一方可按11.3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0.3仲裁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11.1条或第11.2条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请求其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4仲裁过程中,双方仍按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11条其他
11.1转让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须经另一方同意后,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向其合法的继承人转让;或
(2)应为任何一方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要求;或(3)在任何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部分转让。
11.2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1.3合同变更和修改
11.3.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并按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11.3.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11.3.4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合同原条款执行。
11.4本合同中有关清算、仲裁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1.5通知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向本合同之对方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可经专人送至或以挂号邮件或传真发至对方的通讯地址。
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1.5.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
11.5.2以挂号邮件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五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11.5.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为有效。
所有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给对方,直至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地址为止:
甲方: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11.6通讯联络
甲方:
市场及客户服务部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财务部
联系人电话:
传真:
电力调度中心
联系人电话:
传真:
乙方
(部门)
联系人电话:
传真:
11.7协议文本
本合同一式正本[]份,副本[]份。
双方各持正本[]份,副本[]份。
本合同双方促使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发电公司(电厂)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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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售电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