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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政治开卷考试资料
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历史与现实
引言:
1、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及马克思主义政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其概念内涵的产生和演变应该深入研究。
2、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
“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中共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历史选择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决定着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机关及其民主政治体制的运作特征。
领悟其中的道与理,有助于对党与国家核心问题的思考。
(1)民主集中制概念的由来
1.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明确提出来的马恩从未使用过“民主集中制”这一词汇。
民主集中制源自俄文,直译为“民主的集中制”或“民主的中央集权制”。
1905年列宁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概念。
是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了“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议的”。
由此形成了在1905年俄国革命条件下,布尔什维克党的民主集中制概念。
1906年“民主集中制”正式写入党章。
1906年4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党章指出,“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1920年共产国际二大列宁亲自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第13条规定:
“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从此,实行民主集中制成为各国共产党加入共产国际的必备条件。
2.中共建党伊始就接受了列宁民主集中制的思想
中共一大:
陈独秀提交中共一大讲座的一个党纲中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
中共五大后: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第十二条规定:
“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
3.中共七大首次阐释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指出:
“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毛泽东在七大报告指出,“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带有矛盾性的东西的统一”。
七大党章阐释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
4.中共八大确定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涵
1956年中共八大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对民主集中制六条原则作出了整体性的阐释,由此确定了民主集中制内涵的整体格局,其后仅措辞小有变动,沿袭至今。
(2)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1、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就是民主制加集中制。
民主制的内涵从没分歧,就是民主选举制。
集中制就在是革命与内战时代,权力应高度集中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此时实行民主制等于自杀。
2.中共民主革命时期的认识
中共在1927年12月-1928年5月的四次组织问题决议案中,相对集中的反应了中共中央对党内民主集中制最初的认识:
此前基本是沿用。
民主集中制由两个概念构成:
一是“党内民主制”:
各级党委选举产生原则;党员知情并讨论党务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二是“党内集权制”:
战争年代党的权力集中于常委与书记:
一是干部任用权;二是日常事物决断权。
延安时期依旧。
毛泽东1937年5月指出:
“在反动和内战期,集中制表现多一些。
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民主制。
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
”由此可知,民主集中制历来是两个概念,民主制无分歧,而集权制主要指战争年代的干部任用权、临机决定权的集中。
3.中共社会主义时期的认识
中共经历三十年对民主集中制的探索,从中共七大、八大到十七大以来,民主集中制的六点主要原则,构成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涵。
民主集中制六点原则:
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党的代表大会与中央原则。
党员拥有权力和履行义务原则。
党内禁止任何形式个人崇拜原则。
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
二、两种民主观的内涵
资本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内涵,揭示不同角度民主的原始含义。
不了解民主观的实质,谈不上理解党内民主集中制。
(1)资本主义民主观
资本主义民主有着上千年的历史积淀,长期演变而成。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是“人民”与“统治”两词的组合,本意是“人民的统治”。
奴隶社会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民主制”,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资本主义民主思想与制度
近代以来西方民主思想代表:
1、洛克的“社会契约论”;2、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3、密尔的“代议制政府”论;4、马克斯·韦伯和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
其逻辑综述如下:
西方民主观的概括,自启蒙思想家奠基以来形成的西方民主理论大致可以高度概括为四句话: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委托;权力制衡。
由此构成其核心价值观:
自由、平等、民主、博爱。
(2)马克思主义民主观
为阐述方便,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可分为国家民主与党内民主两大块。
1.马克思主义国家民主观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1、民主是个历史范畴;2、民主是个国家制度;3、民主是“人民的自我规定”。
党内民主是国家民主在党内的延伸。
2.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观
其主要观点有四:
各级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罢免;以选举制防止监督党内独裁;党内重大问题须实行记名票决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绝对原则。
三、当代中国民主大趋势
1.当代中国民主基本结构:
党内民主、人民民主。
2.当代中国民主主要形式:
选举民主、协商民主。
(一)党内民主大趋势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民主的主要精神:
以改革的精神加强与改善党的建设。
第一中央与地方党组织主要举措有四:
一是完善党内三会制度。
二是干部逐步由任命制过渡到差额竞争选举制。
三是建立党代会和党代表常任制。
四是纪委实行纵向设置隔级管理。
第二基层党组织改革——直接选举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和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产生。
”
(2)人民民主大趋势
主要有两大重点:
其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其二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
深入学习“两会”精神,扎实推进科学发展
2012年3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2012年3月5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201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复苏进程艰难曲折,国际金融危机还在发展,一些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短期内难以缓解。
主要发达经济体失业率居高难下,增长动力不足,新兴经济体面临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速回落的双重压力。
从国内看,解决体制性结构性矛盾,缓解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更为迫切、难度更大,经济运行中又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
经济增长存在下行压力,物价水平仍处高位,房地产市场调控处于关键阶段,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增多,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凸显,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
2、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利条件
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较长时期内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备不少有利条件。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蕴藏着巨大的需求潜力;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发展建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体制条件,宏观调控经验不断丰富,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
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素质提高;财政收支状况良好,金融体系运行稳健,社会资金比较充裕。
世界经济政治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和平、发展、合作仍然是时代潮流,总体上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
三、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进出口总额增长10%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
同时,要在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保持同步。
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预调微调,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全面做好今年的工作,必须坚持突出主题、贯穿主线、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更好地结合起来。
稳增长,就是要坚持扩大内需、稳定外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努力克服国内外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控物价,就是要继续采取综合措施,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防止价格走势反弹。
调结构,就是要有扶有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惠民生,就是要坚持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办成一些让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好事实事。
抓改革,就是要以更大的决心和气力推进改革开放,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四、2012年主要任务
(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是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是今年工作的重点。
着力扩大消费需求。
加快构建扩大消费的长效机制。
大力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不断优化投资结构。
保持投资稳定增长,促进投资和消费良性互动。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加强政府投资对结构调整的引领作用,优先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有序推进国家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二)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这是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
要在有效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管好货币信贷总量、促进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的基础上,搞好价格调控,防止物价反弹。
增加生产、保障供给。
继续把抑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作为稳定物价的重点。
搞活流通、降低成本。
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价格和医疗、通信、教育等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把握好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三)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要更加重视农业现代化。
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
(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关键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既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的关键是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少污染。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要遵循城市发展规律,从各地实际出发,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五)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坚持优先发展教育。
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要相应安排,确保实现这一目标。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全面加强人才工作。
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大力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青年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
(六)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就业是关系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大事。
今年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各级政府务必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
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全面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加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提高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七)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是人类的精神家园,优秀文化传承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血脉。
要提供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前途命运的正确抉择。
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大胆探索,以更大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是: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完善分税制,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深化价格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加快推进政府改革。
(九)努力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我国对外开放已进入新的阶段,进出口贸易、双向投资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深刻变化。
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创新对外经济工作思路,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
我们强调扩大内需,但决不能忽视外需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
实施“走出去”战略。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
劳动就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和谐劳动关系指标、主要特征
•
(一)和谐劳动关系指标:
•1、劳动者劳动更有尊严;2、生产更加安全;3、分配更加公平;4、生活更有保障。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合作双赢;2、利益共享;3、稳定保障。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原则和过程
•
(一)立法背景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2、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
•3、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需要
•
(二)立法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个体自治;2)团体自治;3)国家强制
•2、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三)立法原则
•1、坚持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要求。
•3、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保护劳动力市场活力的要求。
•(四)立法过程
•第一阶段:
劳动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
•第二阶段:
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2005年1月至10月)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第三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
•——四次审议
•——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1849条意见。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通过。
三、《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解析
《劳动合同法》共98条,分别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1、《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2、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但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1)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
•2)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已经超过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应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按照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由地确定劳动合同类型。
为了加大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包括: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作出了一些的新规定:
•1、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从而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等。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1、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为,劳动者在以上情形下面临着人身危险,法律不应该要求劳动者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2、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是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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