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远大厦房屋租赁合同0403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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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大厦房屋租赁合同0403修改
博远大厦/租赁合同编号:
草稿,有待进一步完善2007-04-03
大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
[]
关于博远大厦的
——————————————
房屋租赁合同
——————————————
2007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07年月日于北京签订:
合同双方:
出租人:
大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明昆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厂洼中路1号欣正大厦6层邮政编码:
100089
承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承租人租赁出租人“博远大厦”房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租单元及用途
1.1出租人是博远大厦(暂定名,出租人有权变更)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博远大厦建筑层数为14层,其中地上12层,地下2层。
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出租人同意出租,承租人同意承租出租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的博远大厦(下称“大厦”)地上1-7层以及地下1、2层局部(1层局部;2-6层整层)面积,其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一所示承租单元平面图上涂色部分(下称为“承租单元”),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各楼层详细状况见楼层平面图(附件二)。
承租人同时拥有可以使用大厦之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出租人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
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
1.2承租单元租赁用途:
酒店、餐饮。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承租单元的用途。
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房屋产权、建设方面的文件(在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以上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承租人已经充分了解租赁房屋的现状、用途、规划、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承租人愿意在此基础上,租赁上述房屋,进行经营。
1.3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出租人或其他租户或用户受到骚扰、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或危险的方式使用承租单元。
(但经出租人同意的正常经营活动除外。
)
1.4承租人不得将所租赁房屋转租、不得经营酒店、餐饮业务以外的业务,但经过承租人同意的除外。
1.5承租人在租赁场地注册设立经营机构不得超过3个,但经过承租人同意的除外。
1.6承租人现股东/为:
,,,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月内,承租人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承租人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除非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
如发生以上情况,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
1.7承租人不得将公司承包给他人经营。
1.8除出租人或管理机构统一设计所提供,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及名牌,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看见的广告宣传、灯箱、装饰、旗帜。
承租人如果需要使用出租人的广告位,双方另行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
1.9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的名称或其标志。
1.10出租人有权随时变更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
年(包含免租期在内)
2.2起租日期:
2007年月日
终止日期:
2012年月日
2.3出租人应于起租日将承租单元交付承租人。
交付时,双方应授权代表签署交房表。
交接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承租单元平面图、施工图、面积证明等。
若提前交付,则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免租期
3.1免租期:
出租人同意给予个月的免租期供承租人装修/改造承租单元,即2007年月日起至2007年月日止(包括起止当天)。
免租期内免交租金,但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实际发生水、电、冷、暖等各项公共设施费用按照约定标准支付。
3.2需承租人交纳的各项公共设施费应当在本合同附件三中列明。
第四条租金
4.1租金:
租金不包括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共设施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冷、暖、通讯费)等。
单位建筑面积含税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承租单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
);半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合同期内,每满3年,下3年的租金在上期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
4.2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期6个月的租金元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
之后各期租金(6个月)最迟在上一期半年期满当月的二十五日当日或之前支付。
出租人于每半年期满当月的十五日之前将下期租金付款通知书发给承租人。
4.3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的商业发票,但发票的交付不代表租金已实际支付到出租人的帐户。
第五条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见附件四),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5.2物业管理费:
单位建筑面积含税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此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本合同约定的正常时间段内的中央空调费(包括冷风、热风),空调清洗维护费,公共部分水、电费、公共部分卫生清扫费、保安费、电梯使用费。
承租单元物业管理费为元/月。
物业管理费直接支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代收后转交给指定的管理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机构(以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机构”,出租人可以自行管理物业,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设立/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管理物业。
如果出租人自行管理物业的,由出租人直接收取物业管理费),每月的物业管理费至迟在上月的二十五日当日或之前由承租人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首期的物业管理费应与租金一同支付。
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交付了转账支票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的商业发票,但发票的交付不代表物业管理费已实际支付到出租人的帐户。
合同期内物业费不调整。
但物业管理公司/机构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政府关于物价调整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并将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5.3承租人自用的电费、水费、空调加时费、电话费(直接向电信交费,出租方不额外收费)及其他各种专项服务费用,据实计收,每月交纳一次。
5.4自承租单元交付承租方之日起,双方在交接记录上填写水、电表数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依此为据,由承租方支付水电费。
租赁单元内的水路由物业公司封存。
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各自负担的税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租赁登记备案费等),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行负担。
第六条保证金与保函
6.1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应于签订本合后日内一次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物业管理保证金:
承租人应另向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缴纳物业管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作为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的保证,物业管理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交纳。
6.2保函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确保承租人能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承租人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向出租人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履约保函或者提供第三人担保(保函或担保函内容附后),开具履约保函以及担保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3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如果承租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的所有义务,没有拖欠任何应付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人应于承租人交还承租单元并由双方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无任何问题后三十天内将租赁保证金及物业管理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
每逾期一天,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收取所欠费用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保证金不足抵偿承租人的欠款,出租人有权进一步追索。
6.4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出租方负责赔偿。
6.5由于承租人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应支付相当于三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出租人可直接以租赁保证金抵扣,租赁保证金不足抵付违约金的,出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进一步追索。
6.6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出租人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抵偿由承租人之违约行为造成的出租人损失。
保证金不足补偿的部分,由承租人补足。
出租人扣除保证金后,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十四(14)天内将保证金补足到上述(6.1、6.2)款约定的数额。
第七条支付
承租人应按出租人指定的付款地点和银行帐号以人民币支付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不得以任何本合同未规定的理由扣减或抵消,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均由承租人负担。
第八条装修
8.1承租人应当遵守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机构就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在开始施工15日前向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机构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需要的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
8.2在未获得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及办理有关手续前,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元的内部进行任何的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
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机构保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作出答复。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大厦有关部门签发的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8.3出租人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承租人提供可进行装修的必要条件,以上条件包括装修场地、临时用水、电梯及往来货物和人员的交通进出口。
因承租人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
如因出租人原因引起装修工程的延误,经出租人书面确认后,则免租期按实际可提供装修日期起始日开始计算,免租期顺延。
8.4承租人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机构/机构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租赁单位的正式移交手续,同时开始计算免租期。
自正式移交日起,由承租人承租的单位的一切法律责任、保险、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5如因承租人原因或委托的装修公司未能按时将单位的装修方案及时交付北京消防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报批,或装修方案未能通过消防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未能将前述的装修方案及时交付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机构,造成免租期的延误,免租期将不顺延。
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工商、消防、公安、税务、旅游、卫生等部门的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开展或不能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
此等原因不做为不可抗力。
8.6经过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机构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对承租单元进行改造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出租人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行改动或附加装置,但改动门窗、墙体、梁、板、柱、楼梯、出口等结构或大厦的其他结构构造的,必须经过双方以及大厦原设计等单位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8.7因承租人的装修行为给出租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由承租人负责恢复原状。
8.8装修期间,出租人有权监督装修施工,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续租
9.1在承租人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到期后,在与其他潜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继续租用承租单元的优先权利,但续租的租金等费用须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洽商另定。
9.2承租人如欲行使优先续租权,应至少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发出书面续租要求。
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续租权,本合同到期即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9.3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的书面续租要求后,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60天前签署新合同。
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签署新合同,本合同到期即终止,出租人有权将承租单元出租予第三人。
第十条出租人的义务与权利
10.1出租人承诺/声明:
10.1.1出租人承诺依法取得大厦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法律文件并有权出租所有面积;出租人因购房按揭贷款已经将大厦全部面积抵押给银行。
10.1.2出租人收取租金并提供发票。
10.1.3出租人对承租单位拥有合法产权。
10.1.4出租人负责监管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维持所有公共部分的设备及系统处于良好、正常的运行状态及保持公共地方卫生环境整洁,使承租人有一个适当的经营环境。
10.1.5除不可抗力或因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以外,出租人保证承租人自承租单位移交日起保证承租单位内的用电、照明、空调、通讯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具正常使用的用途。
但经承租人装修后自行改动过的各项设施,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相关费用。
10.1.6向承租人提供___个地面停车位,每个车位租赁费是人民币______元/月。
承租人车辆应当服从物业公司/机构的管理,并遵守停车场相关的管理规定。
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收取。
10.1.7出租人同意对前述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承租人许可,不向出租人及承租人以外任何第三方透露,但出租人律师及/或顾问不在此限。
10.2出租人的权利:
10.2.1出租人享有大厦所有部分通道或公共区域的进出权。
10.2.2出租人享有所有公共设备、系统、管道的检查、维修及装置权。
10.2.3出租人或其授权人(包括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机构)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承租单位或大厦进行任何保安、巡察、修理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承租单位并对其内管道、线路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实施维修,或进行出租人认为必要的检查、维护、改建、增建、安装或保养工作。
但出租人应提前一
(1)天书面通知承租人,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出租人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机构)可以立刻进入承租人承租单位内处理事件而无需承租人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承租人为其经营目的使用承租单位。
10.2.4出租人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连同本合同出租的单位将大厦或大厦的一部分转让于第三方。
该转让行为无须经过承租人同意,且承租人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但在转让前30日应当告之承租人,同时出租人应确保受让人承担出租人在本合同中的承诺及权利。
10.2.5在本合同租赁期限终止前3个月的期间内,出租人或其授权人在预先通知承租人前提下,可进入承租人承租单位视察楼宇。
10.2.6出租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大厦包括单位或任何部分设定抵押或任何其它的担保权而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
但应当通知承租人。
10.2.7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出租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给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工作,并积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利。
10.2.8出租人的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出租人的弃权;出租人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并不妨碍出租人以其他方式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行使其他权利、救济。
10.2.9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大厦或大厦的出租人的名誉、环境、利益或安全受到或将受到损害、不利影响或威胁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机构拒绝任何人进入大厦。
如果发生疫情、传染病等事件,出租人有权拒绝来自疫区人员进入大厦。
10.2.10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机构有权处置任何堆放在公共区域的物品而无须向任何人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承租人的义务与权利
11.1承租人的承诺/声明:
11.1.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与承租人单位有关的其他费用给出租人,承租人无权以物业管理问题等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者要求减免上述费用。
11.1.2承租人应于签署本合同后,免租期开始前,向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提交一切室内装修图纸,经出租人审核同意,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承租人需遵循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所发出之《装修守则》及北京消防部门书面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规格的要求对承租单位进行装修。
承租人装修完毕后应报出租人按施工图纸检查,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超越出租人已审核的图纸范围进行施工的,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整改恢复原状,同时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1.1.3承租人雇用的装修队必须具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施工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才可以在大厦内进行单位内部装修。
承租人因将上述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备案。
11.1.4合同期内承租人欲进行装修工作,均需事先通知出租人及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机构)并取得书面同意。
11.1.5因承租人或承租人雇佣人员的原因造成出租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租人负责赔偿给出租人、其他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1.1.6合理使用承租单位内出租人提供的设施及大厦公用装置/系统/设备(此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取暖装置、消防/警报装置、照明装置、电缆、电线、布线管道),避免受到人为破坏。
11.1.7承租人所承租的单位若有任何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机构。
如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一
(1)个月内对上述损坏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修复,出租人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1.8承租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承租单位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
如承租单位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或管理人,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1.1.9因承租人的疏忽或过错而给承租单位的结构性部分造成任何损坏时,在收到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机构书面通知后一
(1)个月内,承租人应将承租单位的结构部分修复至完好状态,并必须由出租人验收合格。
出租人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1.1.10同意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进入单位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
非常规维护需事先通知承租人。
11.1.11及时通知出租人或管理人承租单位内的财产损坏及人员受伤情况。
11.1.12未经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机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安装、更改楼宇内的设备、间隔及超越楼层负重标准。
11.1.13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位内产生对大厦或其他人士可能属滋扰的噪音、行为或事件。
11.1.14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位内进行任何对出租人或大厦其它租户造成危害的活动,亦不能经营或作出任何会损害大厦形象的营业或行为。
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位内进行非法活动。
11.1.15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位内存放任何对大厦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此包括但不限于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11.1.16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位制造或储存货物或商品,唯少量与承租人业务和活动有关的并且作为样品或展品的货物及商品,并且事先取得了出租人或管理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11.1.17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位内饲养任何家禽或宠物。
11.1.18承租人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他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他物品,造成对大厦其他租用者或使用者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
11.1.19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单位门窗内外或大厦内部或外部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除非出租人及大厦管理人就其地点事先以书面批准。
11.1.20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需同时遵守大厦管理人所制定的及其有关条列。
11.1.21保证在该承租单位内经营业务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商业牌照、执照、批准或许可证。
11.1.22合同期届满后,承租人必须将单位恢复原状交还出租人。
如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则可无偿转让上述全部或部分装修予出租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方可免除恢复原状的义务。
11.1.23承租人如决定在本合同期满后续租单位,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
11.1.24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日后3日内腾空并搬离承租单位,同时返还承租单位的全部钥匙。
如到期后承租人未搬离承租单位的承租人应当按月继续交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交费用,上述费用未满一月的按一月交纳。
同时因承租人未搬离的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对第三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
11.1.25不做任何有损出租人商誉的事情。
11.1.26除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外,承租人不得通过转让本合同而允许任何他方使用单位,不得转租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与第三方共同使用承租本单位或其一部分。
11.1.27除非出租人书面同意,除承租人作为其地址而使用之外,承租人不得在其营业名称中包含有中文或英文的本大厦名称或出租人相近似之字词。
11.1.28承租人同意对前述合同条款予以保密,除非应法律、法院判决或行政命令的要求,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向出租人及承租人以外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承租人律师及/或顾问不在此限。
11.2权利:
11.2.1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可按本合同约定范围自行使用承租部分楼宇。
11.2.2承租人对管理人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在合理的情况下,有权向出租人提出申诉,出租人应促使管理人尽快改善。
11.2.3承租人有权使用大厦所提供的大厦的公共设施。
11.2.4承租人有权在本合同签署且租赁期满前,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终止合同,出租人在合同终止时核实承租人付清应付款项后,退还租赁保证金和物业保证金。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2.1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12.2承租人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人。
如有损坏,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12.3承租人交还承租单元,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人有权处置。
12.4承租方须自费搬出房屋。
装修部分或任何增添物不能移动的则无偿留给出租方并以退房时房屋空置状态交还出租方,双方在对承租单元进行查验后,应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并办理交接手续。
承租单元的交还应经出租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机构验收,以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为准。
未经出租人验收,视为承租人未交还承租单元。
第十三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3.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公共部分维修责任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使用不当除外,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或经济赔偿的费用);承租人承租单位内由承租人装修后改动或附加的设备、设施、管线等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13.2就承租单元、承租单元内出租方所设之固定装置或/及设施设备之质量瑕疵或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营事宜
14.1承租人自行办理酒店/旅店的工商注册、开业等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14.2承租人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个月内开始营业(取得可以开始经营酒店/旅店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1双方经过协商达到一致可以以书面方式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14.2由于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议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3出租人未按时开始营业,超过90日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对承租人的支出(包括装修投入)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承租人应付的任何款项未能按时支付的,承租人除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按其到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自承租人应付款之日起至其实际付款日止。
16.2租赁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立即终止并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在起租日后七天内不实际接收承租单元并办理相应手续;
2)承租人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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