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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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昆明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0-2014年)
疟疾是全球广泛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虫媒传染病。
云南省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恶性疟仍未消除,云南省边境地区面临着输入的威胁。
昆明市是云南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经济、文化、交通中心。
昆明市所属的金沙江流域的东川区、禄劝县、宜良县是疟疾的历史疫区,除间日疟原虫外,未发现其它疟原虫,流行区疟疾发病呈单峰型,高峰为6-8月,传播媒介为中华按蚊和微小按蚊。
据近年的监测,昆明市所属县市区发病率低于1/万,但由于外出旅游、务工等,人员流动频繁,不时出现输入性感染病例,甚至集体暴发的疫情。
近年来昆明市疟疾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疟疾的发病人数从2005年的75例下降到了2009年的44例,且呈逐年下降趋势,根据《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疟疾流行区的分类,我市二类县有东川区、禄劝县、宜良县3个,其它十一个县(市、区)均为三类县。
为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成果,贯彻落实《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通知精神,实现到2014年我市消除疟疾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疟疾流行区分类
根据《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疟疾流行区的分类,昆明市以县为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县:
3年均有本地感染病例,且发病率均大于或等于万分之一的县。
无一类县。
二类县:
3年内有本地感染病例,县至少1年发病率小于万分之一的县。
有东川区、禄劝县以及宜良县。
三类县:
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县区。
有五华区等11县(市、区)。
三、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1年,全市所有地区均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到2014年,全市实现消除疟疾目标。
(二)阶段目标
1.到2010年底,全市11个三类县(市、区)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
2.到2011年,东川区、禄劝县以及宜良县三个二类县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
3.到2013年,全市11个三类县(市、区)实现消除疟疾目标。
4.至2014年,东川区、禄劝县以及宜良县三个二类县实现消除疟疾目标。
(三)工作指标
到2012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全市14个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在95%以上。
(2)全市14县(市、区)级、3个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3)3个二类县的村级以及11个三类县(市、区)的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在95%以上。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全市14个县(市、区)的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3个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90%。
(2)3个二类县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1%;11个三类县(市、区)“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
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3)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率达到100%,实验室确诊(镜检或抗原检测)比例达到75%。
(4)出入镜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3个二类县疫点处置率达到90%,11个三类县达到100%。
5.媒介防制
疟疾传播季节,3个二类县居民的长效蚊帐、浸泡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90%。
6.健康教育
(1)3个二类县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90%。
到2013年实现以下指标:
1.技能培训
(1)全市14个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乡镇卫生院有关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技能及消除疟疾工作要求的培训比例在100%以上。
(2)全市14县(市、区)级、3个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门诊相关科室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诊断、治疗知识培训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接受过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在100%以上。
(3)3个二类县的村级以及11个三类县(市、区)的乡级医疗机构相关临床医生接受过疟疾防治基本知识培训的比例在100%以上。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在100%以上。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
(1)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全市14个县(市、区)的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3个二类县的乡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疟原虫血检的比例达到100%。
(2)3个二类县以乡镇为单位“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11个三类县(市、区)“三热”病人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
疟疾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3)疟疾病例实验室确诊(镜检或抗原检测)比例达到100%。
(4)出入镜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疟疾传播季节,3个二类县居民的长效蚊帐、浸泡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6.健康教育
(1)3个二类县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达到100%。
至2014年实现以下指标:
1.全市14个县(市、区)达到疟疾消除标准,完成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2.疑似疟疾病人实验室诊断
(1)全市所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具有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
(2)所以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
(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国家级实验室的基因溯源鉴定。
四、防治策略和措施
根据昆明市疟疾的流行特点,3个二类县以清除疟疾传染源为主,同时加强监测和病例的处置。
三类县则加强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
1.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实验室诊断能力
在14个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和3个二类县区的县级医院开展疟原虫镜检,并对下级镜检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在3个二类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疟原虫镜检。
为3个二类县远离卫生院的村医提供RDT进行疟原虫抗原检查,RDT检测阳性者,制作血片送疾控机构进行镜检确诊。
(2)病例发现
及时发现疟疾病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或进行快速诊断试条(RDT)辅助检测。
RDT检测阳性者,须采集并保留血片备查和送疾控机构镜检确诊。
(3)病例治疗
规范治疗疟疾病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
对所有疟疾病人应当进行全程督导服药。
(4)疫情报告与病例核实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报告疟疾病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立即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将血片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镜检复核确认,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5)疫点处置
在出现确诊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RDT抗原检测,搜索范围根据病例可能的影响范围决定;同时,应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提供疟疾预防和治疗服务信息。
在疟疾传播季节,开展媒介调查,并对病例所在家庭的房舍进行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喷洒范围根据调查结果决定。
(6)休止期根治
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间日疟病人进行抗复发治疗。
根治对象包括确诊、临床和抗疟药试治有效者,根治应该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2.加强媒介防制
(1)防蚊灭蚊。
在3个二类县,疟疾传播季节,各地应当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
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和杀虫剂处理蚊帐等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
在3个二类县,疟疾传播季节,提倡流行区居民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3.加强健康教育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国疟疾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和消除工作的积极性。
(2)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大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
旅游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和游客的疟疾防治知识培训。
(3)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健康教育的指导。
在二类县的中、小学校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并通过“小手牵大手”的方式向家庭渗透相关知识。
(4)加强社区宣传教育。
在二类县,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在各医院候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
编制适合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特点的宣传材料。
4.加强流动人口疟疾管理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旅游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播电视局、外事办、商务厅、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个厅局签发的《云南省边境地区及流动人口疟疾防治方案(试行)》(云卫发【2006】724号),加强政府领导,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合作,会社会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和健全边境地区疟疾防控联动机制。
加强社区和出入境疟疾防治管理,开展全民消除疟疾健康教育;加强病例发现、救治和管理,杜绝二代病例的发生。
5.疟疾监测检测网络
(1)加强疟疾检测实验能力建设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复查各县的阳性片,把年度发病率降至十万分之一以下县(市、区)疟疾病例血片和血样送省级进行病原学确认和基因检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并抽查至少5%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复查。
各级医疗和疾控机构,按要求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镜检。
二类县边远村寨的村医利用RDT检测发热病人的疟原虫抗原,阳性者制作血片送乡卫生院或疾控中心镜检,以便及时发现病例。
各级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质量控制,确保实验检测网络正常运行。
(2)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病例发现机制,由社区及时督促发热病人,特别是出境回归发热病人进行疟疾检测。
(3)在二类疟区,流行季节(至少6个月)由县CDC和乡镇卫生院对重点疟区和偏远村寨开展疟疾病例的主动侦查,每月每个乡镇至少1次。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
同时,二类县要建立消除疟疾暨全球疟疾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三类县成立消除疟疾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
卫生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消除疟疾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门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疟疾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
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三)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疟疾防治工作予以支持。
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2)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镜检能力评估的方法及其标准,对县级镜检人员的镜检能力进行评估,具体指标为:
县级州(市)级到达A/B和C级镜检能力认证的比例分别为20%和50%以上。
3个二类县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通过县级考核认证的专职或兼职的镜检员。
(3)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疟疾防治专业队伍。
县级CDC有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疟疾防治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
要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六、督导检查和考核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消除疟疾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各级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
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成立消除疟疾行动督查组,定期督查消除工作及其进展,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市、区)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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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 消除 疟疾 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