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doc
- 文档编号:461351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9.50KB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doc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交易所自律规则,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规范相关工作流程,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具体协助工作包括:
(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七)交易所要求公司开展的其他协助工作。
第三条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职责承担
(一)各营业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零售经纪部就此项工作的沟通联络工作。
(二)零售经纪部负责对各营业部的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零售经纪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各营业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三)机构销售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就其客户交易行为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对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报告和持续跟踪监控。
风险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对公司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情况进行独立监控,并对公司及各营业部就客户交易行为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核。
法律合规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审核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零售经纪部、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指定的交易所会员管理及合规工作的联络部门,分别负责与交易所就客户交易行为与公司对口进行的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就交易所发布的信息、要求等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报告责任。
第四条相关工作流程
(一)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
1、营业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
(1)营业部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负首要监控责任。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2)营业部发现本营业部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要求客户说明交易原因;对客户进行交易规则教育,提醒客户其交易行为可能涉嫌异常交易,应当停止类似交易行为。
上述核查、教育、提醒、制止等相关工作均应留痕。
(3)客户不听劝阻,继续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营业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零售经纪部报告以下事项:
客户的交易情况,涉嫌异常交易的类型,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结果,客户提供的交易原因说明(若有),对客户进行教育、提醒和制止其交易行为的情况,其他相关情况等。
(4)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机构销售部对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机构销售部客户出现上述“(3)”项列示情形的,机构销售部应就上述“(3)”项列示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风险管理部应依据其独立监控情况对营业部报告的客户交易情况是否与其独立监控情况一致提供审核意见。
法律合规部应依据营业部报告内容及风险管理部的审核意见并对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细则》、《指引》的规定对相关客户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异常交易提供审核意见。
(5)公司决定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依据客户归属关系,分别由零售经纪部组织相关营业部或机构销售部负责具体报送工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报告事项与交易所进行沟通联络。
报告报送前,应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审核内容为本条第“
(一)1(4)”款列示内容。
公司指定联络人应及时将交易所就报告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的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进行报告,并告知公司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公司决定暂不需要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按照公司批示意见办理。
2、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
(1)风险管理部在对公司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过程中,发现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相关营业部未就此交易行为提供监控报告的,风险管理部应将监控发现事项告知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
(2)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收到风险管理部监控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营业部按照本条第“
(一)1
(2)-(5)”款规定程序办理。
(二)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的监控和报告
1、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负责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专栏,查阅交易所对公司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收到名单后,应及时将名单发送给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若涉及机构销售部客户)、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管协同工作的指定人员。
零售经纪部负责组织相关营业部开展以下工作:
(1)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交易所指定方式于收到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在提交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2)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处理。
(3)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留痕。
机构销售部收到相关账户名单后,应参照上述“
(1)-(3)”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
(1)-(3)”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风险管理部收到名单后,应将相关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三)自律监管文件的落实处理与配合交易所调查
1、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只涉及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警示、调查及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等事项,不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A、将报告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组织营业部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或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若需要);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若需公司或营业部配合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调查资料或说明的,组织营业部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上述工作均应留痕,提交给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资料均应留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1
(2)A-B”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同时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A、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执行总裁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除组织营业部按照本条第“1
(2)A-B”款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外,应组织营业部对需要公司或营业部进行自查、整改事项进行自查、整改安排。
C、需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或相关说明的,相关报告或说明在提交给交易所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
法律合规部审核事项主要包括:
拟提交报告或说明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零售经纪部及相关营业部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零售经纪部应对营业部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2
(2)A-D”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零售经纪部应组织营业部定期(每两个月)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A)公司及各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B)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总结报告应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和执行总裁,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4、机构销售部因其客户交易行为出现上述“1-2”项列示情况的,应参照上述“1-2”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1-2”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按照上述“3”项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5、风险管理部应将自律监管文件涉及的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6、法律合规部结合收到的自律监管文件及零售经纪部的工作总结报告,对公司及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7、各相关部门、营业部应当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约见公司相关人员工作
1、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或相关人员的,营业部在收到交易所就此发出的通知(包括口头或书面)后,应于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报告,并告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相关部门收到交易所就此发出的通知(包括口头或书面)的,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报告,并告知零售经纪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2、零售经纪部或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的批示意见,对交易所约见工作予以协调和落实。
3、参加约见人员应将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进行报告。
需要公司或营业部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负面影响的,由零售经纪部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客户 异常 证券交易 行为 自律 监管 协同 工作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