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65讲第42讲合同的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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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65讲第42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P210)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例如,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提供劳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该方式是( )。
(2017年)
A.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B.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
C.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
D.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益的方式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
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 )。
(2017年)
A.乙地的江边
B.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D.甲地的江边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交付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例如苹果)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对交付货物而言,履行义务一方为卖方王某)所在地(乙地)履行。
【例题3·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6年)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按“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卖方)所在地(Y市)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卖方)所在地(Y市)履行。
【例题4·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
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一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本题中,履行地点应推定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考点2: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P210)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考点3:
抗辩权的行使(★★)(P211)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2017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7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公司支付货款。
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
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评析】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因为甲公司和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机床的同时支付货款”,那么,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
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不安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
(1)本题不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情节,与撤销权无关,排除选项D;
(2)当事人约定“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排除选项C;(3)乙是付款方,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②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
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18年)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答案】C
【解析】选项C:
可以先中止,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不能解除合同,相反,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才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当在同一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进行,不能跨合同进行抗辩。
例如,甲欠乙房租(租赁合同),乙欠甲货款(买卖合同),甲不能以乙未付货款为由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房租。
考点4:
代位权(★★)(P213)
1.基本法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10年简答题)
2.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所谓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起诉要求
(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
【提示】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实现,不能提起仲裁,或者直接通知次债务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效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提示】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成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代位权案例模型】
【相关链接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1·单选题】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
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选项B:
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关键看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3)选项C: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2011年)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
(2)选项B:
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
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考点5:
撤销权(★★)(P214)
1.基本法条
因债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2017年简答题)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撤销权的行使要求
(1)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17年简答题)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提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就是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亦是由债务人承担。
(4)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提示】债权人就行使撤销权的成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案例模型】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8年)
A.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需通知第三人即可
D.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选项BC: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选项C:
拍卖优良资产是债务人的合法选择,并不一定会减少债务人财产,危及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将优良资产“贱卖”,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则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情形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积极减少财产
行使途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胜诉
诉讼费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必要费用
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对诉讼成果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
×
本单元考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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