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吊篮施工安全标准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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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吊篮施工安全标准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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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吊篮施工安全标准最新
GB吊篮施工安全标准
吊篮施工安全标准
1、一般规定
(1)高处作业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2)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分公司机械部颁发的作业上岗证书,施工操作人员也必须经分公司机械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吊篮安装、拆卸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可由安装单位编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高处作业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生产厂家出厂的配套产品,安装及使用单位不得进行改装。
(5)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6)吊篮使用前应进行载荷试验,填写试验记录。
(7)不得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不得采用吊篮运送物料。
(8)高处作业吊篮验收合格后应悬挂合格标志牌、额定载荷牌等。
2、安全装置
(1)吊篮必须具有安全锁和超高限位装置。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应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检测机构检验。
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3)手动滑降装置应灵敏可靠。
高空作业吊篮施工
3、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
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连接。
(2)高处作业吊篮的任何部位与高压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3)吊篮的电源电缆线应有保护措施,固定在设备上,防止插头接线受力,引起断路、短路,电缆线悬吊长度超过100m时,应采取电缆抗拉保护措施。
(4)电器箱的防水、防震、防尘措施要可靠。
电器箱门应锁上。
(5)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4、安装与拆卸
(1)吊篮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
(2)悬挂机构不得安装在外架或用钢管扣件搭设的架子上,必须安装在砼结构、钢结构平台等上方,悬挂机构宜采用联接联接方式进行拉接固定。
(3)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配重块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
配重块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应有重量标记。
(5)吊篮悬挂高度在6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7.5m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10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5.5m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2.5m的吊篮平台。
(6)拆卸前应将吊篮平台下落至地面,并应将钢丝绳从提升机、安全锁中退出,切断总电源。
(7)拆卸分解后的构配件不得放置在建筑物边缘,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零散物品应放置在容器中,不得将吊篮任何部件从屋顶处抛下。
(8)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安装验收
(1)吊篮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项目工程技术部,由项目工程技术部组织进行验收;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2)安装验收表中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所有验收人员均应签字确认。
6、使用管理
(1)吊篮使用单位应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使用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3)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吊篮进行检查、试车。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吊篮连续停用2日以上重新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4)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不得超载运行。
(5)吊篮正常作业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6)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吊篮作业人员应经过分公司机械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升降作业时其他人员不得在吊篮内停留。
(7)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8.0m/s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8)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9)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至地面,人员离开、进行吊篮维修或下班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应将电器箱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7、专业分包使用简易吊板的要求
(1)首先尽量说服专业分包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动吊篮。
(2)专业分包使用当地的简易吊板进行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专业分包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
b、必须设置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安全绳必须有效的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c、禁止上方作业时下方有人靠近。
d、简易吊板梁构件必须采用合格的钢构件,不得使用木质品或其它材质。
e、吊板安装完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检查,配重、梁体、安全绳、连接情况为检查重点,检查完需留记录。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
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
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一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三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安全隐患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一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京建施〔2016〕67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
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
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
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一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
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三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安全隐患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一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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