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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运行规定
国调中心直调系统
调度运行规定(暂行)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012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1.说明1
2.调度职责1
3.调度操作2
4.调度业务4
5.异常及故障处理7
第二章交流发输电系统10
6.说明10
7.刀闸10
8.开关11
9.母线13
10.短引线14
11.线路16
12.发电机组20
13.变压器22
14.高压并联电抗器25
15.线路串联电容无功补偿装置27
16.110kV及以下低压无功补偿装置30
17.特高压交流系统电压要求31
第三章直流输电系统33
18.说明33
19.直流调度术语33
20.直流运行方式35
21.直流设备状态39
22.主控站轮换43
23.直流操作43
24.典型操作指令45
25.极开路试验(OLT)51
26.共用接地极电流控制总功能及相关运行操作管理53
27.直流异常及故障处理56
28.最后断路器59
附录一、国调直调设备(截至2012年7月)62
1.机组62
2.变压器62
3.交流线路62
4.直流系统64
附录二、直流系统状态定义69
1)极、单元状态表69
2)设备状态表89
附录三、操作令示例98
1.厂站接线示例98
2.刀闸操作示例98
3.开关操作示例98
4.母线操作示例99
5.线路操作示例101
6.发变组操作示例103
7.主变操作示例106
8.高抗操作示例109
9.线路串补操作示例110
附录四、典型操作流程111
1.线路配合操作流程111
2.主变配合操作流程113
3.站用变配合操作流程115
4.特高压系统操作流程116
5.极开路试验(OLT)典型流程121
6.常规直流输电系统融冰运行操作流程122
7.特高压直流输电系统融冰运行操作流程126
8.共用接地极操作流程127
9.特高压直流典型方式定义128
第一章总则
1.说明
1.1.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国调)直接调度的发输电系统的调度运行管理,主要用于指导相关厂站、设备的调度管理、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理。
1.2.国家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国家电网各级调度控制机构(简称调控机构)、并网电厂(含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集控室等,简称厂)、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串补站、集控站、用户端站等,简称站)和设备运行维护的值班单位(含各省公司检修公司、运检中心、超高压公司,简称运维单位)。
调控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厂、站和设备运行维护的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
1.3.各级调控机构、国调直调厂、站及运维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1.4.本规定中未明确的部分按《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特高压交流互联电网稳定及无功电压调度运行规定》、《国调直调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定》及其它规程规定执行。
1.5.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国调调管设备
2.1.国调调管设备分为直调设备、授权设备、许可设备和紧急控制设备。
2.2.国调直调设备:
由国调直接下令进行运行调整、倒闸操作的厂、站及线路等相应一、二次设备。
国调直调设备统称为直调系统。
国调直调系统包括:
2.2.1.特高压交、直流输电系统;
2.2.2.国家电网与邻国电网间的联网系统;
2.2.3.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间的联网系统;
2.2.4.国家电网各区域电网间的联网系统;
2.2.5.国家电网跨区域送电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2.6.对国家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2.7.国家相关部门指定须由国调直接调度的系统。
2.3.国调授权设备:
由国调授权下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厂、站及线路等相应一、二次设备。
授权设备的调度安全责任主体为被授权的调控机构。
2.4.国调许可设备:
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直调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或厂站管理设备。
许可设备状态计划性变更前,下级调控机构或直调厂站应申请国调许可;许可设备状态发生改变,应及时汇报国调。
2.5.国调紧急控制设备:
电网紧急情况下,国调可直接下令调整的非国调直调设备。
2.6.国调直调、授权、许可及紧急控制设备的范围由国调协调相关调控机构确定。
3.国调调度运行岗位职责
3.1.国调调度运行业务主要包括:
监视国家电网运行,掌握电网运行情况,组织相关调控机构开展在线安全分析,统计、分析运行数据;监控国调直调系统运行,完成设备检修、调试等工作,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修改电力电量计划;指挥电网故障处置。
3.2.调度运行岗位
3.2.1.国调每日分为白班、前夜班和后夜班三个班次值班,每班次值班人员包括调度值班岗位和大值班专业岗位。
3.2.2.调度值班岗位由高到低分为值长、主值、副值等,原则上高级岗可从事低级岗工作,低级岗不得从事高级岗工作。
低级岗人员在升岗培训过程中,可在高级岗人员专门监护情况下进行高级岗工作。
3.2.3.值长岗职责:
值班期间每值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值内人员完成电网实时调度运行业务,指挥直调系统异常及故障处置,协调国家电网运行,编制相关汇报材料,主持交接班,承担值内调度员业务工作监护及培训等。
3.2.4.主值岗职责:
主要负责故障处置预案编制、直调设备异常及故障处置、紧急检修申请、计划检修延期申请的受理及批复,操作票审核等,同时负责值班期间在线安全分析职责。
3.2.5.副值岗职责:
主要负责直调系统运行情况监视、发输电计划调整,检修工作票核对、操作票拟写及操作指令下达,生产报表编制、电网运行情况汇报材料收集等。
3.2.6.实习岗职责:
相关调度业务学习,在其他高级别岗调度员的监护下进行相关调度业务联系,不得下达调度指令。
4.调度操作
4.1.调度指令是国调调度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包括调度操作命令、调度操作许可、调度业务指令三类。
4.1.1.调度操作命令和调度操作许可,主要用于国调直调系统、许可设备的运行方式调整,以及电网发生异常、故障时的设备倒闸操作。
4.1.2.调度业务指令主要用于国调直调系统送电计划修改;国调直调、许可设备检修、调试以及临时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的开工、延期、完工等工作内容的批复;以及其他调度业务工作。
4.2.调度操作命令分为单项操作令、逐项操作令及综合操作令。
一般情况,国调直调设备状态变化、直调设备保护装置及安全控制装置投退由国调下令操作,有特殊要求除外。
4.2.1.单项操作令是调度员下达的单一一项操作的指令。
4.2.2.逐项操作令是调度员下达的按顺序逐项执行的操作指令,要求受令人按照指令的操作步骤和内容按顺序逐项进行操作。
4.2.3.综合操作令是调度员下达的不涉及其他厂站配合的综合操作任务。
其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内容,由厂站值班员按现场运行规程自行拟订。
4.2.4.状态令是调度员下达的只明确设备操作初态和终态的一种操作指令。
其具体操作步骤和内容,由厂站值班员依据调控机构发布的操作状态令定义和现场运行规程拟订。
逐项操作指令票和综合操作指令票可采用状态令的形式填写。
4.3.调度操作许可主要用于以下业务:
4.3.1.国调许可设备的状态变更;
4.3.2.临时性或故障处理等紧急情况下的直调设备状态变更;
4.3.3.国调直调设备进行检修、调试等工作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的分合;
4.3.4.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的投退;
4.3.5.线路串补保护装置的投退;
4.3.6.国调直调最后断路器跳闸(接收)装置的投退;
4.3.7.国调直调系统电厂AGC、AVC功能投退;
4.3.8.区域电网间交流联络线区域控制模式调整;
4.3.9.国调直调直流输电系统中:
主控站的转换;功率、电流变化率的调整;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控制、运行方式调整;极开路试验(空载加压试验);直流保护装置的投退;交流滤波器(含接于交流滤波器母线上的并联电容器、电抗器,下同)的状态转换;
4.3.10.其它规程规定可不使用调度操作命令的操作。
4.4.国调调度员应根据相关规程、规定下达调度指令,对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相关调控机构调度员、直调厂站值班员、运行维护单位值班员应依据相关规程、规定执行调度指令,对指令执行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4.5.调度操作命令下达
4.5.1.调度操作命令一般通过操作命令票(简称操作票)和口头命令票(简称口令票)两种形式下达,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4.5.2.操作票主要用于计划性和可预见性的操作。
一般由操作前一班次的调度员拟写、审核并下发预令;预令的下发一般采用传真形式,各直调厂站应实时确保能够有效收发传真;现场值班员收到预令后应确认接收正确,并根据预令及时拟写现场操作票。
4.5.3.口令票主要用于故障及异常情况下的操作、单一厂站内单一设备操作或其他临时性操作,一般不下发预令。
4.5.4.调度员应在复审操作票、口令票无误并在有其他调度员监护的情况下,通过调度电话口述下达操作命令。
4.5.5.下达操作命令前,应充分考虑系统的运行方式、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系统稳定、短路容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通信等各方面的影响;下达操作命令时,须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操作命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操作命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立即执行;操作完成后,受令单位应立即向发令单位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命令已执行完毕。
4.5.6.计划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恶劣天气、电网异常或故障或高峰负荷时段进行。
4.6.操作许可、业务指令的下达一般不采取操作票和口令票的形式,但应遵循相关业务流程要求,并在值班日志中记录。
5.调度业务
5.1.国调调度员是直调系统调度运行的指挥员,各级调控机构调度员按直调范围进行倒闸操作及事故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厂站、运维单位值班员接受调控机构的调度命令和运行管理,反映电网或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
5.2.国调调度员与其他调控机构调度员、直调厂站值班员、运行维护单位值班员进行业务联系时,须使用设备调度命名和调度术语。
5.3.设备操作
5.3.1.国调直调设备的操作须在得到国调调度操作命令或许可后进行,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须在得到国调调度操作许可后进行。
5.3.2.国调直调设备状态变更对下级调度电网造成影响,国调应在操作前、后通知相关调控机构。
5.3.3.国调向国调紧急控制设备下达调度指令时,相关厂站应按照国调规程要求执行,执行完毕后向国调回复,并及时向直接调度该设备的调控机构汇报。
5.3.4.各直调厂站须在站规程中明确设备运行要求及操作规范。
在进行设备操作前,现场值班员须确认符合相关设备规范要求,具备操作条件;如不具备操作条件,须立即向国调汇报。
5.4.输电计划临时调整
5.4.1.国调直调系统计划临时调整由国调调度员受理并批复相关单位执行。
5.4.2.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计划调整的单位应至少提前60分钟向国调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整建议(96点计划)及调整的电力成份等,国调应至少提前15分钟完成批复并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5.4.3.直调厂站应及时核对送电计划,若送电计划不满足稳定限额或设备技术要求,应立即向国调汇报,国调视情况进行调整。
5.5.国调直调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紧急检修。
5.5.1.计划检修指列入年度、月度计划的设备定期维修、消缺和改扩建等工作,包括《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设备停电计划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年月计划免申报停电”;临时检修指未列入月度计划的设备消缺等工作;紧急检修指因设备故障或异常需紧急停运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5.5.2.正常情况下,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由国调调度计划处受理,经国调专业处室会商后形成正式检修票批复至相关单位;紧急检修由国调调度员受理及批复。
5.5.3.自动化、通信设备检修对国调直调系统一、二次设备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向国调相关专业处室提出检修申请,经会签、批准后方可执行。
工作开始前后,自动化值班员、通信调度值班员应报国调调度员,经许可后方可开工。
5.6.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
5.6.1.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应以获得批准的国调检修票为准,核对检修票、倒闸操作、下达开工令、工作延期、完工销票、设备恢复等相关流程均以检修票为准。
5.6.2.检修申请单位接收到检修票后,需主动与国调调度员核对检修票,具体包括检修票号、检修工作内容、设备状态要求、批准工期等,其中涉及直调水电厂的检修票需由相关集控中心或梯调与国调调度员联系。
核对无误后,检修票进入执行流程。
5.6.3.直调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按运行管理层级逐级申请倒闸操作。
国调确认后,与相关调控机构及厂站配合,完成设备状态调整。
5.6.4.设备状态调整完毕后,国调通知检修申请单位。
由检修申请单位确认设备状态、安全措施、检修人员等各项条件具备后向国调申请检修工作开工。
国调核实检修票相关内容无误后可下达开工令,检修申请单位按运维关系逐级下达检修开工令。
5.6.5.检修工作中,若涉及开关、刀闸传动分合,在不影响运行设备的情况下,可由现场按规程自理,并在检修工作完工前恢复至原状态。
但设备状态变更影响运行设备或影响其他检修工作时,需经国调许可后方可进行。
5.6.6.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需由检修申请单位在原批复工期完工前72小时(批复工期小于72小时的应在批复完工时间12小时前),向国调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经国调各专业会商后由国调调度员批复。
5.6.7.检修工作完工后,由设备运维单位按运行管理层级逐级汇报,最终由检修申请单位向国调联系检修工作销票,确认设备具备恢复运行或备用条件。
5.6.8.国调调度员确认检修工作完工,并接到现场确认后,与相关调控机构及厂站配合,完成设备状态调整。
倒闸操作完毕后,国调通知检修申请单位。
5.7.国调调度员有权批准的紧急检修:
5.7.1.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检修工期不应超过其后第一个工作日15时。
5.7.2.与已批准的计划、临时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5.7.3.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5.7.4.不改变系统正常运行方式及保护、安自装置状态的设备带电作业。
5.7.5.其它不影响设备及系统正常运行的工作。
5.8.带电作业
5.8.1.进行带电作业前,相关单位须办理检修票,遵循开关重合闸(直流再启动保护)“每日工作前申请退出,每日工作结束后申请投入”的原则。
5.8.2.带电作业开工前,作业单位应向国调提出当日工作申请,明确是否需要退出开关重合闸(直流再启动保护)、线路跳闸后不经联系不得试送等安全措施,经调度员同意并调整运行方式完毕后方可开工。
5.8.3.配合线路带电作业的交流线路开关重合闸或直流线路再启动保护退出操作,应待相关单位申请后再进行,不得根据检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先行退出。
5.9.调试工作
5.9.1.调试工作开工许可,应以获得国调批准的“调试启动调度方案”及对应检修票为准。
5.9.2.许可调试工作开始前,国调调度员应与调试负责人核对启动调度方案名称及对应项目、调试工作内容,确认相关一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状态及电网运行方式符合调试开始条件,明确调试负责人获得的设备操作和故障处理授权范围。
5.9.3.调试工作完成时,调试负责人应向国调调度员汇报已完成的调试工作项目,确认相关一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状态是否恢复正常运行条件,并将相关设备调度权交还国调。
5.10.各直调厂站值班员须按照《国调中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国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具备接受国调调度指令资格。
5.11.各直调厂站须按国调要求编制运行月报,并于次月3日前报送国调相关专责。
6.异常及故障处理
6.1.国调是直调系统故障处理的指挥者,各级调控机构、直调厂站及运维单位按相应直调范围承担故障处理的职责,并在故障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6.1.1.国调直调系统发生故障时,相关厂站、运维单位应立即向国调汇报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后厂站内一次设备状态变化情况,厂站内有无设备运行状态(电压、电流、功率)越限、有无需进行紧急控制的设备,周边天气及其他可直接观测现象;5分钟内,汇报保护、安控动作情况,确认主保护、安控装置是否全部正确动作,汇报线路故障类型、开关跳闸及开关重合闸动作情况,依据相关规程采取相关处理措施;15分钟内,汇报相关一、二次设备检查基本情况,确认是否具备试送条件;30分钟内,汇报站内全部保护动作情况,线路故障测距情况,按国调要求传送事件记录、故障录波图、故障情况报告、现场照片等材料。
6.1.2.故障处理时,国调先行调整直调机组出力或断面潮流,通知受到影响的相关调控机构及直调厂站。
待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计划调整。
6.1.3.故障处理时,国调调度员下令且明确为故障处理或紧急操作,相关单位值班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须简化操作流程并迅速执行调度命令,操作完成后及时汇报。
6.1.4.当相关电网故障对国调直调系统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相关调控机构应及时汇报国调。
若需国调配合调整,应提出具体方式要求。
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后,及时向国调汇报,申请恢复原方式。
6.2.为防止故障扩大,厂站值班员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
6.2.1.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6.2.2.确保安全情况下,将已损坏停运的设备隔离;
6.2.3.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6.2.4.厂站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者。
6.3.以下情况直调厂站应及时汇报国调,并按规定采取措施:
6.3.1.直调厂站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操作过程中,如操作设备出现异常,应在检查处理的同时向国调汇报。
6.3.2.直调厂站站用电系统仅剩一路电源时,应立即向国调汇报,同时采取措施保障设备可靠运行,尽快恢复其它站用电源。
6.3.3.厂站值班员应熟记厂站内直调线路允许载流量限额,密切监视线路电流。
当电流达到限额值的80%时,应立即向国调汇报;当电流超过限额值时,电厂应迅速降低全厂出力,换流站降低直流功率,使相应线路电流降至限额以下,同时向国调汇报。
6.3.4.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换流站应立即向国调汇报,同时联系相关人员尽快处理,保障冗余控制保护系统可靠运行。
如处理过程可能对运行系统造成影响,应汇报国调。
6.4.跨区交流联络线输送功率超过稳定限额或过负荷时,相关调控机构可不待国调调度指令迅速采取措施,将联络线功率控制在限额之内。
6.5.国调直调交、直流线路发生故障后,国调通知相关调控机构、运行维护单位故障巡线时,应告知故障时间、保护选相和故障测距情况,明确是否为带电巡线;相关单位获得巡线结果后应及时汇报国调。
一般情况下,国调直调线路巡线令下达至相关调控分中心。
6.6.系统振荡的处理
6.6.1.异步振荡的主要现象:
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表、功率表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各点电压周期性摆动,振荡中心的电压波动最大,并周期性降到接近于零;失步的二个系统间联络线的输送功率往复摆动,出现明显的频率差异,送端频率升高、受端频率降低,且略有波动。
6.6.2.同步振荡的主要现象:
发电机和线路上的功率、电流有周期性变化,波动较小,发电机有功出力不过零。
发电机机端和电网的电压波动较小,无明显的局部降低。
发电机及电网的频率变化不大,全电网频率同步降低或升高。
6.6.3.异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6.6.3.1.频率升高的电厂,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降低机组有功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除,但不应使频率低于49.50Hz,同时应保证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6.6.3.2.频率降低的电厂,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增加机组有功出力,使频率升高,直至49.50Hz以上;
6.6.3.3.电厂值班员应增加机组的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至允许最大值,退出电厂机组的AGC、AVC装置。
6.6.3.4.应根据电网的情况,提高送、受端电压,适当降低送端的发电出力,增加受端的发电出力。
6.6.4.同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6.6.4.1.电厂值班员应增加机组的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至允许最大值,退出电厂机组的AGC、AVC装置。
6.6.4.2.根据电网的情况,提高送、受端电压,适当降低送端的发电出力,增加受端的发电出力。
6.6.4.3.电厂值班员应立即检查机组的调速器、励磁调节器等设备,查找振荡源,若发现发电机调速器或励磁调节器等设备故障,应立即消除故障,并向调度员汇报。
6.6.5.从电网发生异步振荡开始,进行处理后3至4分钟,仍不能实现再同期,应按事故预案在适当地点将电网解列,振荡消失后再恢复并列。
6.6.6.在系统振荡时,除现场规程规定外,电厂值班员不得解列发电机。
在频率或电压严重下降到威胁到厂用电的安全时可按现场规程将厂用电(全部或部分)解列运行。
6.7.当国调直调设备发生故障,造成互联电网解列时,相关调控机构调度员应保持本系统的稳定运行,调整频率、电压至合格范围内。
国调负责指挥跨区域联络线的并列操作,相关单位按国调要求配合调整,尽快恢复并网运行。
第二章交流发输电系统
7.说明
7.1.本章用于指导国调直调交流系统一次设备及相关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和操作。
7.2.交流一次设备的状态按照由高到低顺序分为运行、热备用、冷备用及检修四种。
7.3.继电保护装置的状态分为投入及退出两种。
投入状态为保护装置正常运行、保护装置出口压板正常投入;退出状态为保护装置出口压板断开。
一般情况下,交流一次设备转热备用前,设备相应保护装置应处于正常投入状态;继电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应在相关交流一次设备处于冷备用或检修状态时进行。
8.刀闸
8.1.操作术语
8.1.1.[拉开|合上]××[站|厂]<××线>XXXXX[刀闸|接地刀闸]。
8.2.运行操作和异常处理
8.2.1.未经试验不允许使用刀闸向500kV及1000kV母线充电。
8.2.2.不允许使用刀闸拉、合空载线路、并联电抗器和空载变压器。
8.2.3.未经试验许可,不允许使用刀闸进行拉开母线环流操作。
8.2.4.其它刀闸操作要求按厂站规程执行。
8.3.特高压交流系统刀闸特殊说明
8.3.1.依据《1000kV特高压交流隔离开关VFTO调试测试工作总结会议纪要》,长治站、南阳站、荆门站1000kV刀闸具备带电操作能力。
不允许使用1000kV刀闸向母线充电;不允许使用1000kV刀闸切、合空载线路和空载变压器;不允许使用1000kV刀闸进行拉开母线环流操作。
8.3.2.长治站T6116、南阳站T6316、T6236刀闸不作为线路刀闸使用。
8.3.3.长治站T611217、T611117及南阳站T623117、T624217、T631117、T631217接地刀闸正常状态下保持分闸位置,不作为线路接地刀闸使用,在所在线路检修、对应串补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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