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版.docx
- 文档编号:4606639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93KB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版.docx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版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规范职业卫生评价、检测行为,推动提高全省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术语】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未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含在我省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在我省经备案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省外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层级】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各镇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本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并负责将信息及时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XX省职业病防治院具体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负责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在全省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职权具体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和执法处罚工作。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五条【记分分档】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分、5分、10分、20分、50分五个档次。
第六条【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评价、检测报告完成后15日内未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登录“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业务信息的(漏报一条信息记2分,不设上限);
(二)未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实时记录的;
(三)记录信息不全面、完整的;
(四)记录填写不规范、签名不规范的;
(五)现场调查和写实记录、采样记录等未经被服务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的;
(六)现场采样未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采样人、复核人未签字确认的;
(七)委托检测未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未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八)未按规范要求对采样仪器流量进行校准并记录的;
(九)未对实验室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记录的;
(十)未按规范要求对标准曲线进行现用现配的;
(十一)检测结果计算有误的;
(十二)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前,技术服务机构未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合同评审记录未按要求归档保存或合同评审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的;
(十三)未制定技术服务方案,或方案未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的;
第七条【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不按实际情况,采用减少劳动者的接触时间等违规手段,降低职业触浓度或强度的;
(二)采样时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的;
(三)具有盲样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但拒不参加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组织)开展的实验室盲样检测比对工作的(每少参加一个项目记5分,最多记20分);
(四)检测结果报告单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缺少以下信息的(每缺少1项记1分,同时缺少3项内容以上(含3项)记5分):
1.标题;
2.受检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测地点;
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和完整标识;
4.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5.检测类别;
6.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唯一性标识;
7.采样日期、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8.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及唯一性标识;
9.检测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0.编制人员、审/复/校核人员、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2.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13.检测结果报告单中未盖有效CMA或CNAS章和公章。
第八条【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服务资质,违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超过样品总数的20%的;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间盲样检测比对结果不合格的(一个检测项目不合格记2分,最高记10分);
(四)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或不按督查要求提交相关档案资料的;
(五)现场调查及工作日写实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存在重大漏项的;
(七)定期检测、现状评价、控评采样布点不规范的;
(八)定期检测、现状评价、控评采样时间、采样方式不规范的;
(九)定期检测、现状评价、控评采样收集器、采样流量使用不规范的;
(十)按用人单位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检测的;
(十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未按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授权,签署检测、评价报告的;
(十二)技术服务原始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并对采样、检测和评价产生影响的;
第九条【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对不明成分的可挥发出有机溶剂的原辅材料,未进行挥发性有机物定性检测,识别有机溶剂成分的;
(二)对于成分不明的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未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确定粉尘性质;
(三)委托不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
(四)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工作、业务会议或专题培训的。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第十条【记分分值及情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50分:
(一)超出规定的资质证书范围或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出具的检测结果超出实验室检测认证能力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违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活动的;
(六)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七)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的;
(八)泄露被评价、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九)未依法按规定与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或签订的合同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十)未按规定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外包岗位或关键控制点(岗位)纳入检测、评价范围的;
(十一)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检测工作流程要求);
(十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扰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十三)拒绝、阻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或不按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调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
第十一条【记分周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周期内记分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记分结果公开前信息采集单位应将记分结果书面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如机构或个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应实名向信息采集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负责信息采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如确有错误应予更正,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最终确定的不良行为记分及对应的信用等级等信息对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记分与信用挂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与信用挂钩,根据年度累计记分结果实行信用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记分分值与信用分级】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较好)、C(一般)、D(不良)四级。
记分分值<10分,评定为A级(信用优秀):
信用风险小。
遵守法律法规,资质条件保持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履行承诺,服务质量稳定,社会评价高。
10分≤记分分值<20分,评定为B级(信用较好):
信用风险较小。
遵守法律法规,资质条件基本保持,内部管理较规范,较好履行承诺,服务质量基本稳定,社会评价较高。
20分≤记分分值<30分,评定为C级(信用一般):
信用风险较大。
有一定的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内部管理一般,履行承诺能力一般,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社会评价一般。
记分分值≥30分,评定为D级(信用不良):
信用风险很大。
内部管理较差,履行承诺能力差,服务质量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对信用级别进行动态管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记分分值的变化适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激励惩戒】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信用等级对机构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A级机构予以激励,给予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业务范围扩项等业务办理简化申报材料、绿色通道等便利管理措施;在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在日常监管中实行免检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荐纳入联合激励对象。
(二)对B级机构积极引导,给予约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自查自纠等管理措施;在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中纳入考虑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C级机构加强监管,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业务范围扩项等业务办理中实行依法严格审查、现场核查等管理措施,实行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网上通报,不得纳入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考虑对象;纳入年度重点执法检查计划,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四)对D级机构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酌情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限期停业整顿、重新审查资质持有能力条件等管理措施,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其中,记分分值超过50分的(含50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不得参与政府购买职业健康社会服务;纳入年度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议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要求】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登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及信用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填报业务信息和季度、年度报表。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评价、检测报告完成后15日内登录相关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业务信息,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上一季度在XX省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季度报表及总结,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在XX省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年度报表及总结。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季度报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漏报、瞒报的,责令限期上报,逾期不报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一)、
(二)款记分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报送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不良信息要真实、准确,不良信息要充分调查核实,留存确凿证据。
第十九条【信息报送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不良信息上报制度,对于在不良信息记录、上报与更正处理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XX省卫生健康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4章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在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随机抽取技术服务机构5份报告(含评价和检测报告),不够5份的,提交全部报告。
邀请专家根据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对选取的报告进行评审打分,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技术服务机构需提交报告清单包括:
(一)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及合同评审记录;
(二)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包含企业提供资料);
(三)采样和检测计划(方案)及审核记录;
(四)采样和检测仪器使用和校准记录;
(五)现场采样、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记录;
(六)实验室分析记录(包括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七)时间加权接触浓度的换算记录;
(八)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单;
(九)检测或评价报告书(终稿)及评价报告审核记录。
第二十二条【执法查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依法查处: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撤销资质除外)。
对违法违规的甲级机构和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乙级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依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
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业的技术服务乙级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XX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抄送机构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职权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不得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监督执法行为或决定,不得干预在行政辖区内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合法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尽忠职守、依法履职。
对于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职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机构 医院 职业 卫生 技术服务 不良行为 记分 信用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