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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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合同
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合同
篇一:
银行承兑协议
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承兑申请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承兑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依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因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而提交的汇票予以承兑,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承兑汇票
1.1
甲方申请承兑的汇票共计
张,票面金额共计(币种)(大写)(小写)
。
票面要素详见附件《承兑汇票清单》。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账号为:
。
1.2
甲方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乙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汇票金额。
第二条承兑手续费及垫款利息2.1
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
计算,在乙方承兑前由甲方一次性付
清。
2.2
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甲方不能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导致乙方发生承兑汇票项下垫款的,对乙方的垫款按照每日万分之
计收垫款利息,甲方应在承兑汇票到期日起五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垫款本息。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义务
3.1
甲方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向乙方足额交存票款。
3.2
甲方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其他票据权利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上述的以及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应尽的一切和任何义务。
第四条承兑的前提条件
4.1
乙方依据本协议对汇票进行承兑的前提是以下条件获得满足:
4.1.1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已经在乙方开立账户以保证本协议得以履行;4.1.2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账户印鉴、营业执照或其他公司资料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签字人的有效授权书等;
4.1.3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担保权已经设立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2-
4.1.4本协议中甲方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4.1.5甲方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4.1.6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4.2甲方未满足上述条件时的承兑,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担保
5.1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承兑债权分为承兑非敞口债权和承兑敞口债权。
5.2本条5.1款所述承兑非敞口债权,是指以保证金、定期存单(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出具)、凭证式国债(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发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汇票金额,以及承兑手续费、因乙方发生汇票项下垫款甲方应付的垫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
用。
本协议项下承兑非敞口债权采用以下第种担保方式:
(1)出质人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2)出质人
5.3
本条5.1款所述承兑敞口债权是指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质押担保的金
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额、定期存单(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出具)质押担保的金额、凭证式国债(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发行)质押担保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金额后的剩余金额,以及承兑手续费、因乙方发生汇票项下垫款甲方应付的垫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本协
议项下承兑敞口债权采用以下第种担保方式:
(1)本协议属于担保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
的编号为的《》的主合同,
承兑敞口债权为最高额担保额度范围,由《》约定的担保方式作为担保。
本协议属于担保人
与乙方于号为的《
兑敞口债权为最高额担保额度范围,由《
保。
-3-
年
》约定的担保方式作为担
月日签订的编
》的主合同,承
篇二:
银行承兑协议(格式合同文本)
银行承兑协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承兑协议
编号:
甲方(承兑申请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乙方(承兑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汇票承兑。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
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合同)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1.1乙方同意承兑以甲方为出票人的见附表内容的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1.2甲方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
乙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面金额。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用途
2.1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只能用于与附表中列示的收款人签订的贸易协议项下交易的结算。
第三条保证金
3.1在乙方依本协议承兑汇票之前,甲方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在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开户行;户名:
;账号:
。
)中存入保证金,以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
甲方应始终维持保证金比例不低于上述比例(因任何原因致使保证金比例低于上述比例的,甲方应立即补足)。
3.2甲方以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在本协议及相关汇票项下对甲方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款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其它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调查取证及追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未获清偿前不得支用。
3.3甲方授权乙方在收到提示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于汇票到期后先以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对外支付,不足部分授权乙方在甲方开立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中以任何方式扣划。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付时,币种不同的,按划付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四条费率、利率
4.1乙方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按票面金额的费。
4.2乙方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性质担保部分后的风险敞口金额一次性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年费率为_
4.3甲方在取得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手续费及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承兑。
4.4甲方保证金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甲方的逾期贷款,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之日止,乙方有权按照日利率向甲方收取罚息。
第五条其它担保
5.1担保人将提供以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与乙方签订《抵押合同》;与乙方签订《质押合同》;□。
5.2乙方从垫付票款之日起,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3若本合同债权属于最高额担保项下的债权,则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人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人与乙方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六条承兑的前提条件
6.1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甲方须满足下列条件:
6.1.1按乙方要求预留与签署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6.1.2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6.1.3保证金已交纳或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担保合同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6.1.4甲方未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
6.1.5本协议约定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
6.1.6至承兑时,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仍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6.1.7至承兑时,甲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6.2甲方未满足上述条件时乙方未予以承兑,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
第七条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7.2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的票据的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7.3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
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个人信息、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经营业务许可证、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按乙方要求年限提供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贷款证(卡);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情况;按乙方要求年限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现金流量表、按乙方要求年限提供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所有对外(包括对乙方的任何机构)担保的情况等;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
7.4甲方目前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足以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等案件。
7.5甲方保证在实施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转让产权、承包、租赁等)时提前30日通知乙方。
7.6甲方在未还清乙方垫款本息之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提前清偿其他债务、不得为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
7.7甲方保证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七天将票款足额交存在乙方指定的结算帐户,用于到期兑付票据。
7.8甲方保证,甲方与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不构成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
7.9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或增加保证金、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新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
否则,乙方有权提前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条违约责任
篇三: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真实贸易背景的稽核方法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真实贸易背景的稽核方
法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
它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它使汇票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机结合,并由承兑银行作出对汇票金额保证付的承诺。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于一体,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加上本身具有的资金融通功能,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各家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中也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一些企业并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将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其他银行或被申请人其他分支机构进行贴现的方式,来套取银行资金。
由于银行一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就必须履行到期五条件付款的义务,而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企业在资金周转困难情况下的对策,因此,这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对银行资金的安全十分不利。
因此,我们在平常的稽核检查中,将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关注。
在不断的稽核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以审核承兑汇票申请人所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从中发现疑点
按照业务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交易合同,银行要认真审核商品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我
们在承兑汇票稽核检查中,也是首先从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核人手,来验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由于贸易合同只是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少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采用与其关联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信任,成功开立承兑汇票。
因此,我们在稽核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与其关联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格外关注,力图从中发现疑点。
如我们在对某家分行进行稽核时发现,专业生产减震器的a企业在向分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提交的贸易合同是其与其关联企业B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a企业买入摩托车是作为配件使用。
稽核人员立刻对此产生了怀疑,因为一般而言,摩托车是不可能作为减震器厂的配件使用的。
经询问有关人员,发现a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串通,签订假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475万元的事实。
至稽核日,银行已为该企业的承兑汇票垫款达三年之久。
二、通过检查“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追踪汇票去向
一般来说,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以后,承兑申请人将自行持有汇票,造成银行无法直接跟踪其汇票去向。
但是,我们在稽核中发现,“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可以为银行跟踪汇票去向,判断汇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提供有力线索。
“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是汇票签发行在其他银行或本行其他分支机构接受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时,向其进行查询汇票真伪的书面记录。
通过检查“银行查询查复登记簿”,稽核人员可以发现承兑汇票在开立之后的去向,并与银行为申请人开立承兑汇票的时间进行对比,从而对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
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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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承兑汇票 贸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