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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浅谈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
国际贸易欺诈是在国际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产生的。
由于科技的进步及国际贸易欺诈的利益巨大,所以国际贸易欺诈行为呈现出欺诈手段多样化、欺诈主体涉黑化、欺诈手段逼真化。
从而给各国的诚信商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基于此,各国商人和政府也对欺诈行为采取了各种手段。
而这些手段的成文化既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但任何法律都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如何防范国际贸易欺诈才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点。
尤其是我国商人。
我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成为当事人的时间尚短,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欺诈手段和贸易中的有关条款未予以足够的重视,结果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屡受欺诈的受害者。
对此,我们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浅显的介绍一下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出现的一些欺诈手段,并就这些欺诈手段的产生和成功,谈一下作者的浅见。
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的国际贸易预防欺诈事业添砖加瓦。
关键词:
国际贸易欺诈,提单欺诈,保险欺诈
目录
一、绪论……………………………………………………………………………………..1
(一)课题背景及研究目的1
(二)国内研究现状1
(三)课题研究方法1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2
二、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14
(一)国际贸易欺诈获利丰厚14
(二)国际贸易欺诈相对风险小14
三、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管制及防范16
(一)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管制16
(二)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17
四、防治国际贸易欺诈的建议对策19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19
(二)商人自主防范的加强19
(三)国内政府的高度重视19
结论…………………………………………………………………………………………...21
致谢……………………………………………………………………………………….…..22
参考文献…………………………………………………………………………………….23
一、绪论
(一)课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给国际贸易制造了更多的商机,国际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柱,但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趋繁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欺诈正在滋生蔓延,对国际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际贸易活动的风险大,复杂繁琐,涉及面广以及对方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等漏洞,大肆进行国际贸易欺诈活动。
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资料,自1979年以来,平均每月有3次欺诈事件发生,每年因欺诈而损失的金额高达130亿美元。
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深了各国伙伴之间的不信任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所以必须对经济欺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和防范。
(二)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各界都与国际有了更近一步的了解和认识,这在经济上表现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日益频繁。
据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
这是十分令我们高兴的,但在高兴之余,我们务要忘记了贸易中存在的欺诈问题。
欺诈在商业往来中从未消失过,且越是利益大的商业往来越是容易产生欺诈,而欺诈所产生的坏的影响,不仅仅产生在经济方面,它对我国的政治、文化也有很坏的影响。
所以我们要意识到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危险,且应当着眼于全面准确地掌握国际贸易往来的惯例及条约,并探索如何利用惯例及条约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
目前,我国对国际贸易的研究也只是开始,还远远不够,特别是理论(规则)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缺少,不少属于人云亦云,无法提出真正的有利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预防欺诈的好的办法。
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及条约的全面、深入研究,并结合实际,考虑如何趋利弊害。
(三)课题研究方法
本论文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通过著作、期刊杂志、网络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我国所参与国际贸易欺诈案例及其对我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等相关资料;在实践中体会和认识所学理论知识;把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分析并解决问题,最终形成论文。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从介绍国际经济贸易的历史发展、现状及产生贸易欺诈的原因问题入手,通过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受到的欺诈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归纳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分析其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对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中国的应对策略,希望能以此促进中国在国际贸易中能更好的保护守法公民的权益。
二、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
发生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众多,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国际贸易欺诈获利丰厚
财迷心窍是贸易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
正如香港民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提单骗案例释》一文中指出:
“想一朝致富,投机和欺诈是门路,精心组织的海事欺诈,往往给骗子们带来了好运气⋯⋯欺诈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荣华富贵以夏不断进行欺诈的欲望,恶性循环永无止境。
接着便是受害者叫苦连天或国际贸易趋干混乱。
”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可见伪造提单获利何等丰厚。
国际贸易欺诈获利丰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额巨大。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是在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因其运输不便利且路途遥远,致使交易一次并不容易,这样就注定了国际贸易的困难性。
因为如果标的额不大的话,商人在交易中经过若干困难后又无利可图,自是不愿这样做的。
所以国际贸易中标的额往往是数额巨大的。
(二)国际贸易欺诈相对风险小
在人类的活动中,很少有做事情无风险的,而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来说,风险更是无处不再。
所谓风险越大,风险后面的利益也就越大。
但在国际贸易中,在利益和风险的性价比中,欺诈活动带给欺诈人的却是风险最小,利益最大。
这是为什么呢。
在国际贸易欺诈中,利益大自不必说,这就好比空手套白狼,不花自己一分钱就可获得巨大利益。
但风险小呢,现从以下几方面来说:
1、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缺陷
欺诈在国际国内的相互贸易中都有存在,但在国内,欺诈人的成功率远远低于在国际上欺诈。
两相对比,国内的法律优势很快就体现出来了。
在国内法中,商人都是遵从同一规范、习惯及适用同一解释。
大家处于平等地位,想要通过不法手段来获取财物,得比对方聪明才行。
但在国际法中就不同了。
国际法的现有规定并不完备,而且各个规定之间还有很多相互冲突之处。
这给参与国际贸易的国际商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欺诈人往往采取合法的解释来正大光明的骗取对方财物。
就因为他在合同中采用了对方所不熟悉的法律或规则。
且由于对国际贸易欺诈打击力度不够。
致使欺诈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很难得到赔偿。
因为虽然国际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巨大贸易损失,激起了国际经贸界的极大愤慨。
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不法行为,人们并不觉得它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曾经先后两发在日内瓦召开研讨国际贸易欺诈的会议,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打击国际欺诈的任何协议。
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制定过关于惩处欺诈的法规,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而各地区的法律仅能在本国,本地区范围内具有管辖权,从而使打击跨境贸易欺诈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法律本身所无法避免的。
因为只有一个欺诈事件发生后,法律才会针对这一欺诈手段采取相应措施。
但如今科技日新月异,欺诈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而制定法律的程序又是非常繁琐。
这就必然为欺诈的存在创造了条件。
正是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欺诈人在实施欺诈时,不易被对方察觉。
在实施欺诈后,也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管制和防范
国际贸易欺诈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各国也对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一)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管制
1、我国对于国际贸易欺诈行为的管制
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比较集中地规定了我国管理管制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
国际货物买卖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的、主要的内容,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管理管制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我国对外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国内法中欺诈产生后会出现两种处罚手段,一种是以《民法》为主的民事赔偿,另一种是以《刑法》为主的刑罚处罚。
这在国际贸易中也同样适用。
2、美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管制
美国对于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范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有具体体现。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是在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的共同努力下所取得的最成功和最重要的成果,也是最为著名的一部“标准法典”。
其中第2—201条中规定的反欺诈法。
例如在该法的第1-205条规定了在合同中的各种条款的优先顺序,也有利于解决合同条款适用问题。
第1-205条:
协议的明示条款和任何履约过程,以及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在合理的情况下,应作一致解释。
如果此种解释不合理,明示条款的效力优于履约过程,履约过程的效力优于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3、日本对国际贸易欺诈的管制
日本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包括作为基本法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和具体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交易法》,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贸易保险法》、《日本贸易振兴会法》等,因为日本是一个保护主义非常重的国家,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流程中几乎都可见到日本政府的身影。
这在国际贸易欺诈中也不例外。
其规定多见于《日本商法典中》。
(二)各国对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
1、对于报价欺诈的防范
对于进出口商来说进口货物时最好采用FOB方式,出口货物时采用CIF或CFR方式成交。
采用FOB价格进口,进口方可以自己掌握租船订舱,卖方必须按照其指示的船舶装船,承运人按照与进口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品名、数量、质量、件数、装运期限、装卸港口的规定接受卖方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承运人才签发提单。
出口方应竭力采用CIF或CFR方式出口,出口方应了解的船公司运送货物,从而防范海运诈骗事件的发生。
2、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首先,在与对方谈合同签订信用证时,应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
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
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其次,要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是否含有“软条款”。
如果信用证含有“软条款”,应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
另外,当我方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应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最后,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
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
至于承兑交单方式,应尽量避免使用。
3、对于海运欺诈的防范
对于国际海运欺诈,我外贸企业应在与外商洽谈时多方对船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实力进行了解或直接要求外方雇佣我方熟悉的信誉良好、实力强大的外运公司承运货物。
4、要认真选择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每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互有差异。
归纳起来有三种:
一是适用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二是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三是适用国际惯例。
其法律适用条款陷阱主要集中在第一种情况。
为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都是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对外进出口合同中,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处理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其中,既可以选择买方或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第三国的法律。
四、防治国际贸易欺诈的建议对策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法规指的不仅仅是国内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惯例及国际贸易公约是国际贸易交往中最常用的规则。
如何完善惯例及公约就成了我们避免国际贸易欺诈的当务之急。
在当今世界中,国际间的深化合作已是必然,那如何放下各国的私利来维护国际间的贸易安全就成了国际间法律法规完善的唯一障碍。
要完善法律法规就要明白它的漏洞在那里。
例如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现行的2006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
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
即使该单据系卖方伪造,银行也应该承担对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义务。
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客观上提供有利条件。
(二)商人自主防范的加强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就是最先由商人自主订立及贯彻的。
诚信商人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合同并就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作出相关行为。
其在国际贸易中取得的成果既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等。
但在防治国际贸易欺诈方面,做的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国际贸易牵涉的金额巨大,所以商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与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并调查好对方的合法身份。
且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而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掉以轻心。
(三)国内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内政府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高度的重视,并对产生的国际贸易欺诈分析原因。
对此,我提出几点建议:
1、政府在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时,更应对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进行培养。
在古代培养人才的手段既是考试,在现代学习的目的虽不说的那么单一,但考试却不失为一个学习的好办法。
由于我国对对外贸易管理较为严格,对从事外贸的人员也是规定的比较死的。
这样考试就有了特定的人员,将每年的一个特定日子定为考试日,这样考试就有了日期。
日期及人员已定,考试内容就选一些国际贸易的常识性知识及一些案列。
等考试结果出来。
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从事外贸工作,通不过的则限制其工作范围。
当然,考试是理论,还可以增加实践的时间,就向律师一样,考过司法考试后要到从事法律工作的地方实习一年方可发放执业资格证
2、政府成立专事国际贸易的法律中心。
现在学法律的人很多,但真正精通法律的人却不多。
即使有这样的人,也由于其费用太高,致使商人不愿出高的价钱来换取未知的风险。
针对此,政府应出钱或以其他方式成立免费或收取较少咨询费的法律中心。
用以帮助外贸商人,使其避免欺诈。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虽有损失,但多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一直是贸易顺差,这不但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为我国商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这也使得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强大,人民的民族自信心也越来越强。
真正使我们融入到了国际中。
对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国际贸易欺诈,现行的法律法规虽无法完全保护好商人的利益,但只要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主体能够做到谨慎的处理国际贸易事物,不为眼前的利益蒙蔽。
在出现贸易欺诈时能够及时的联系专业律师及资深从事国际贸易人士,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小,就能使国际贸易真正的为诚信商人带来财富。
致谢
本论文是在平红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她渊博的专业知识,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何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在此谨向何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衷心感谢我的同学们的帮助,你们在生活和学习上对我的帮助是这篇论文得以顺利完成的保障。
感谢我的父母在万里之外对我的关怀,是你们这么多年来对我一如既往的支持才能够如愿的完成学业,你们的鼓励也是我完成论文的最大动力。
当然,还要感谢我的学校—新郑市党校。
二年时间转瞬即过,回首往事感慨万千。
本科阶段只是我追求的开始,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勤奋的学习和工作,努力去征服一个个的困难,实现我人生的梦想。
最后,再次谢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们,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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