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的交通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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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的交通应急预案
抗震救灾的交通应急预案
第1节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对地震灾害的防范与抗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通畅,为震灾后抗震救灾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夯实保障,编制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9号令)、《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交通厅防震抗灾应急预案》及《福建省交通厅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
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立足防范,坚持预防、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防震抗灾的第一责任人,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交通运输局的指挥、协调、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局属单位加强交通各行业防震抗灾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并根据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组织所在地交通部门开展防震抗灾。
(3)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一旦发生震灾积极组织抢险,使公路、水运交通设施及交通运营在遭遇地震灾害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为全社会防灾、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4)社会参与,科学抗灾。
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群策群力,形成合力;坚持科学防震减灾,积极发挥专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和市外发生地震并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对工作。
第2节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指挥部(简称“局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高速公路公司、市公路局、市海事局、市运管处、市交通质监站、市交通规划设计院等局属单位领导及局运安科、建管科、综规科、财审科、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局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抗震救灾相关决定、指令;协调、指导、监督地方各交通部门依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恢复损坏的交通基础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
(1)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通运输厅报告震情、交通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有关县(市、区)交通部门及局属单位评估交通受灾情况;
(4)协调各地交通部门组织交通应急抢险队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及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5)协调各地交通部门组织运输力量疏散灾民,加强运输管理有序组织公路水路震后运输,加强通行管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通畅;
(6)协调、调度有关县(市、区)对本市各灾区或市外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援助,整合全市交通系统抢险救灾资源。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局指挥部可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事发地县(市、区)交通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和督促能力,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
局属各单位根据本预案要求在本单位成立相应的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承担本行业防震抗灾协调、管理和指导以及局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2局防震抗灾指挥部办事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防震抗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事机构(综合办、抢修办、运输协调办),承担具体工作事务,主要职责:
(一)综合办
常设在局建设养护管理科。
负责履行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后期保障职责。
(1)具体负责传达上级和局指挥部指令、指示和部署,了解、收集、汇总、上报及对外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交通运输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市民政局等部门联络汇报,联系地方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3)负责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4)传达局指挥部指令,督促抗震救灾措施的落实。
(二)抢修办
常设在局建设养护管理科。
负责协调监督地震灾毁设施抢修。
(1)按照局指挥部指令具体协调、督促、核查地震损毁公路、桥梁、码头、航道等设施的抢修恢复;
(2)组织局属相关单位为地方各交通部门抢修恢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3)参与重大修复方案、保通及迂回路线方案的审定;(4)掌握交通设施灾情及抢修恢复进展动态,并将情况汇总至综合组。
(三)运输协调办
常设在局运输管理科。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运输运力需要。
2.3地方各级交通防震抗灾机构
(1)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港口、航道、地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简称“地方各交通部门”)在本单位设立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及在上级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应急指挥(或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组织开展本辖区交通运输防震抗灾工作。
(2)地方各单位应依托所属的生产、养护单位或运输、物资储备企业等单位部门,并整合现有国防动员抢修和运输应急保障人员、器材、设备和物资储备组建交通抗震救灾应急抢险队伍。
(3)应急抢险队伍可分为道路抢险救灾突击队、路政清障突击队、水上交通安全突击队、运输救援保障突击队等专业队伍,应配备必要的抢修、通行保障、紧急救援等设备,形成抢险工作实体;并通过与社会施工、运输等企业协议挂钩合作,做为应急抢险工作后备力量,强化突发地震灾情的应急保障能力。
(4)在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建立快速抢险机制和重大灾情应急救灾机制,确保重大灾情时公路抢修、通行保障、紧急救援等处置工作迅速、有效和及时,保障交通设施通畅及参与生产恢复重建。
(5)地方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可通过设立专业小组(如评估小组、抢险小组、宣传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加强抗震救灾工作分工,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第3节应急响应
3.1地震灾害分级
《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300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50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响应总体要求
依地震灾害分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和调整。
(1)《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省级、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部署,协调指挥全市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根据局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2)《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组织。
地方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交通运输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3)《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局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协调。
督促检查地震影响区域抗震救灾情况,并视情派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指导和支援。
(4)《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启动后,由县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自行处置交通运输防震抗灾,设区市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协调指导,局属单位督促、检查并视情派有关人员进行指导和支援。
(5)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涉及2个或以上地区,则按上一级地震灾害响应要求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3.3先期应急响应
局指挥部综合办接到震情信息及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迅速传达给相关县(市、区)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向局指挥部报告。
县(市、区)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立即通知本地区各交通部门按照各自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局指挥部综合办立即报请局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3.4应急响应通用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影响区域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在先期应急处置基础上,根据灾情程度采用相应的应急抢修、处置和保障措施,确保交通通行、运输、运营和相关作业的安全并尽快恢复正常。
(1)地震影响区域地方各级交通、港航、公路、运输等部门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震灾对交通设施的损毁程度及通行影响程度,迅速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地、运输船舶、内河渡口、港区作业、道路水路客运、高速公路通行等采取必要的停工、停渡、停航或暂停作业、暂停运营、管制通行等措施。
必要时,地震影响区域相关集体活动及户外大型活动一律暂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局指挥部根据震情破坏情况视情下达相应的停止交通通过、运营或暂停作业指令。
(2)根据震灾程度,地震影响区域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管制、疏导,及时发布通行信息;并按照职责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或配合有关职能单位做好)道路水路通行的保畅通、安全布控和管理。
对于震区内的危(病)桥涵、病险隧道、边坡崩塌、路基塌陷、地质灾害点、河道淤积航道等隐患点,要组织力量监控预警,并立即将隐患点影响区域内的人员、物资、设备转移到安全区域。
(3)已中断交通或危及交通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要设立警示标志并落实限载、限速、封闭通行等安全措施,加强通行安全管控。
在地震中严重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内河渡口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看守。
交通设施各管理单位、通行费站及运输管理部门应采取引导措施,优先保障抗震救灾队伍、转移疏散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及车辆通行。
紧急情况下,按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指示要求,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站对抢险队伍及应急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4)对于因震中断或管制通行区段,各管理单位应立即确定最佳迂回绕行方案,设立绕行提醒标志引导绕行,并公告社会及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公路、水路运输通畅。
道路、水上客运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科学组织、合理疏导,做好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行管制工作,组织疏散拥堵车辆或滞留旅客。
公路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强化通行引导。
公路养护单位应加强绕行路线管养,确保绕行路线有序顺畅。
交通中断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各单位应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报告。
(5)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尽快将交通通阻、绕行等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运输车辆GPS、沿途LED电子屏幕等渠道告知司乘人员和社会公众。
(6)地方各交通部门迅速调集应急抢险队伍,在当地政府领导及上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对地震受损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开展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行,并组织后续恢复重建,恢复正常运行条件。
抢修工作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原则,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
抢修工作应充分调动受灾沿线乡(镇)政府、村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抢修。
抢修保通的同时应抓紧开展后续恢复重建,科学确定重建方案并尽早推进实施。
恢复重建工程优先纳入交通设施年度改造计划,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7)在开展受损设施抢修工作的同时,地方各交通部门要组织管养责任单位依照相关养(维)护技术规范,对辖区内桥涵、隧道、地质灾害点、高填深挖路段、高空作业设施、主要内河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重要港口、公用航道及锚地设施等重点设施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清运行或技术状况,排查病害或隐患,并对排查出的危房、危桥(隧)、危涵以及孤(危)石上边坡、危险设施等隐患立即采取排险加固和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出现危及通行安全和人员生命的险情,同时抓紧处治病害,防止病害扩大、次生灾害和二次损毁。
(8)震灾地区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救灾需求,在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运输企业及动员社会力量,合理调集运力,保障伤员、灾民和救灾物资转运。
3.5应急响应分级措施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局指挥部、局属相关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AB角制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尤其是重型救灾机械设备)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震情,并召开紧急指挥会议,协调指挥抗震救灾,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现场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并抽调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必要时局指挥长率局属相关单位前往震灾地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
(3)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震灾区域,按照各自行业管理范畴,组织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评估震灾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对交通通行、运营及运输组织的影响,并了解掌握救灾需求,汇总后及时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4)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局指挥部协调其余未受震灾影响地区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或由局指挥部综合办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地方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驻闽部队或其他系统相关单位支援,或向社会公众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
(5)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抗震救灾期间,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灾情发展、抢修进展情况,局属相关单位按行业汇总报局指挥部综合办。
局指挥部综合办定期以快讯等方式将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交通运输厅。
(二)重大地震灾害
(1)局指挥部、局属相关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主要领导负总责任、分管领导AB角制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震情,协调部署抗震救灾,同时立即派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震灾区域,现场协调、组织、指导抗震救灾,并抽调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3)局属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行业管理范畴,组织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评估震灾对交通设施的破坏、对交通通行、运营及运输组织的影响,并了解掌握救灾需求,汇总后及时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4)根据灾情程度,必要时,局指挥部协调其余未受震灾影响地区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或由局指挥部综合办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地方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驻闽部队或其他系统相关单位支援,或向社会公众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
(5)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抗震救灾期间,相关区域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灾情发展、抢修进展情况,局属单位按行业汇总后报局指挥部综合办。
局指挥部(综合办)定期以快讯等方式将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交通运输厅。
(三)较大地震灾害
(1)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局指挥部、局属相关单位、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抗震救灾。
局指挥部派员赶赴震灾区域,现场指导、督促抗震救灾,并视情派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组支援。
(3)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应及时评估震灾破坏和影响、灾情发展以及抢修进展情况,按照行业逐级上报局属相关单位。
局属相关单位汇总后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四)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相关区域地方各交通部门参照防汛机制启动值班制度,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相关责任人上岗到位,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立即集结,抗灾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就近调集,根据统一安排投入抢险救灾。
(2)县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部署抗震救灾,设区市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协调指导。
局属有关单位派员赶赴震灾区域现场督促、检查抗震救灾,并视情组织力量支援。
(3)地震影响区域的地方各交通部门应及时评估震灾破坏和影响、灾情发展以及抢修进展情况,按照行业逐级上报局属相关单位。
局属相关单位汇总后向局指挥部(综合办)报告。
3.6应急结束
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后,相关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停止应急状态,并将抗震救灾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局属相关单位按行业汇总后报局指挥部综合办。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局指挥部综合办应将总结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第4节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4.1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是指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造成我市境内大范围有感的地震。
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局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报告,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协调做好台胞返台以及内地赴台游客安置或撤离的通行保障工作。
各有感强烈地区的交通主管部门要检查本区域道路、桥梁、隧道是否因地震波及发生次生灾害,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临震应急
市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地震影响区域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加强震灾应急准备和防范,强化临震应急处置。
(一)临震应急响应
(1)预报发布后,预报区交通系统各级各单位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启动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强化带班,相关责任人在岗待命。
(2)相关交通应急抢险队伍加强集结、做好紧急准备并加强救灾设备、器材、物资(尤其是重型救灾机械设备)的准备、储备和调集,做到定点、定装备、定人员,保持随时待命状态,一旦有灾情,集中指挥、统一调度。
(3)相关地方各交通部门组织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对预报区内桥涵、隧道、地质灾害点、高填深挖路段、高空作业设施、主要河道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重要港口、公用航道及锚地设施等重点设施部位、薄弱环节或隐患易发路段开展排险加固,以及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4)在地震预报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为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相关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将临震防范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局属相关单位按行业汇总后报局指挥部综合办。
(二)临震应急结束
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启动应急响应后,临震应急自动结束;或者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市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4.3强有感地震应急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为强有感地震。
强有感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影响区域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4邻市地震应急
在我市周边发生,并波及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为邻市地震。
邻市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市地震影响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4.5外市特大地震应急
我国大陆地区发生特大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市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为外市特大地震。
外市特大地震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及市政府应急办的有关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相关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交通专业救援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相关物资、资金、器材等,实施对国内其他地区特大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
第5节保障措施
5.1应急力量保障
(1)各级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组织所属管理、运营、建设等企事业单位,结合防汛应急力量和国防交通应急保障力量,加强地震灾害抢修、紧急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同时要组织客货运输企业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加强运输保障能力建设。
(2)交通抗震救灾抢险装备包括装载机、挖掘机、平板车、发电设备、自卸汽车、其它运输车辆、钢桥、救生艇等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包括抢险服装、照明设备、洋镐、撬棍、铁锤、救生衣(圈)等常用的、必要的抢险工具。
各级应急抢险队伍应逐步配齐抢险装备,并加强设备、器材、物资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或者通过与交通建设、运营、运输等生产单位和企业签订物资、机械设备供储协议等方式,保障交通抗震救灾急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3)各相关应急抢险队伍要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5.2安全管理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单位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衔接和配合,及时传递危情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救灾抢险中应遵循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并对抗震救灾应急抢险等作业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布控,抢险人员应着相关安全标志服、帽,有条件的应配备安全员负责作业安全监控;安全员应时刻提高警觉,增强险情处置能力。
5.3应急避险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安排,支持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所必需的交通设施。
(2)县(市、区)交通防震抗灾应急工作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大型桥隧地震等坍塌灾情的预防处置预案,确保地震灾情发生后抢险迅速、处置有效。
(3)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B类隧道、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重要和特大型桥隧,各管养责任单位应逐桥、逐隧制定震灾应急绕行路线方案。
第6节其余事项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县(市、区)各交通部门要遵循本预案原则,制定相应的防震抗灾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预案实施的监督,加强常态下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的检查,提升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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