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docx
- 文档编号:459948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73KB
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docx
《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
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
宪法关系,这个内容,在小编没有整理出来这篇文章之前,应该有绝大多数人都是没有了解过的,宪法的关系,一般就是国家为单位的,和一些机构啊,公民啊等等之间的关系。
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
宪法关系,这个内容,在小编没有整理出来这篇文章之前,应该有绝大多数人都是没有了解过的,宪法的关系,一般就是国家为单位的,和一些机构啊,公民啊等等之间的关系。
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关于宪法关系包括那些?
▲一、宪法关系包括
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
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
如1946年日本宪法、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和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等,都属于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甚至大部分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
然而,由于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是在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才予采用,因此,这种修改宪法的方式在正常状态中运用得很少,一般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的情况下运用,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发生尖锐矛盾等等。
2、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修改即属于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便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够及时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且又能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部分修改优于全面修改。
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
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
部分修改的具体方法包括修改条文、增补条文和删除条文等等。
3、无形修改。
无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涵义的修改方式。
具体说来就是,既不由正式修宪机关主持、通过,也不依照法定程序,而是采用其他方法变更宪法的内容,但作用与正式宪法修改相似的活动。
如在我国,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前,1982年宪法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等等。
然而,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这种宪法的无形修改应予避免。
▲二、宪法修正草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
第三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修改为: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
第四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第五条宪法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修改为: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第六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修改为: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
第七条宪法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修改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第八条宪法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修改为: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
第九条宪法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修改为: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
第十条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修改为: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
第十一条宪法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修改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
第十三条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十四条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修改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
第十六条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第十七条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修改为: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宪法 关系 包括 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