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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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修改稿
岳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修改稿)
岳阳市规划信息中心2011.7
1总则
1.1为科学、合理、经济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在岳阳市中心城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由岳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2名词解释
2.1本规定所指居住建筑为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宿舍。
2.2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I类地区是指洞庭湖以东、九华山路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南湖水域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建筑间距II类区是指建筑间距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
2.3建筑偏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角度。
2.4居住空间是指卧室、客厅和书房。
2.5遮挡建筑是指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被遮挡建筑是指受遮挡建筑日照影响的,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
2.6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朝向.
主朝向具体为:
住宅正南向或南偏东时,主朝向为南向或东南向;
住宅南偏西时,主朝向为西南向;东西向布置时,主朝向为东向。
2.7被遮挡时间是指被遮挡住户的居室空间日照时间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即日照标准时间减去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如被遮挡住户在拟建项目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被遮挡时间则为被恶化的时间(即建设前的日照时间减去建设后的日照时间)。
多个窗户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受恶化时,被遮挡时间取大值。
3建筑间距
3.1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3.2间距(S)计算:
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以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的垂直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时为外墙中轴线最近两点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凸部分计算间距。
3.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按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偏角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0
≥1.1H
≥1.1H
>450
≥0.9H
≥0.9H
注:
1、H:
当建筑偏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建筑偏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建筑偏角不宜>300。
3.3.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偏角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0
≥0.7H
≥0.7H
>450
≥0.6H
≥0.6H
注:
1、H:
当建筑偏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建筑偏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3.3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夹角
I类地区
II类地区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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