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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考点
《教育法教程》2009-2014年考点
题型:
1.单选(2分×10=20);2.名词解释(3分×5=15);3.简答(5分×7=35);
4.论述二选一(15分×1=15);分段展开
5.案例(15分×1=15)
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于1993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1995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通过.
《高等教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通过。
2.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
3.学业证书必考
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4.教师资格许可制度必考
要素:
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素养要素;③业务要素;④学历要素。
限制和丧失:
《教育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不能再获得)
撤销:
①弄虚作假;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③5年内不得再申请
5.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6.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校长为高校的法定代表人。
7.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身P112)
8.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9.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
学籍。
”必考
10.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
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11.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性质)。
特征:
①强制性;②全面性;③权利性;④公共性。
12.民办教育的性质: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13.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构成:
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民事诉讼。
14.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处
理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侵权,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
15.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一般15天内申请复议,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60天内处理答复。
16.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第一章导论
1.教育法治化的概念:
2009名、2010名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2.教育法治化的要求(内容):
2011论
①主体合法。
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
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
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
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3.教育法的概念:
2011名,了解,答大题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本质:
2014论
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
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
③教育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4.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2013简
贯穿于教育法始终的,渗透于教育法全过程的
①依法治教的原则;2012名
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5.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特点)2012简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6.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2011简、2009名
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构成:
①教育根本法。
②教育基本法。
③教育主体法。
④教育活动法。
⑤教育行政法。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2009简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教育法与政策2012简
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9.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扶持少数民族、残疾人受教育的原则
⑦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⑧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10.教育基本制度
①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⑧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评估:
办学水平、教育质量)
11.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2013简、2011名、2010名
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责任主体:
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责任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
②违法行为:
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③损害结果:
它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④因果关系:
这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⑤主观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12.教师(第四章)
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13.教师的权利2013简、2010简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独立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监督权)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4.教师的义务2009简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5.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特点)2012简、2009简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有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6.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2014论
①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④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
⑤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⑥依法保障高校中的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⑧鼓励高校与社会、高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
17.如何理解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论述)2014简、2009论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①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所决定的。
②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所以高等教育同样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
③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④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8.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2014简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2014简、2012简、2009论
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2011简、2009简
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
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
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014简、2013论
在高等法中表现为这样一些具体的权利:
①招生权;
②专业设置权;
③教学自主权;
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⑤海外交流自主权;
⑥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⑦财产管理自主权。
22.教师还享有的权利:
①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
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
③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的权利
④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23.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⑤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4.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复习课补充)
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5.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类型、程序)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处分的程序:
必考、案例、逐条背黑体
第55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56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
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
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0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1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62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63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若学生仍不服,按我们教育法相关规定,有哪些权利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26.高校学校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因内容多,参见P129-133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P58
Eg:
1、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
2、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办校或乱收费,给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27.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8.职业教育的概念:
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
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9.职业教育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
30.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2010简阐述内容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31.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2012选、2009简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也应重视德育工作);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2012名、2009名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知识结构更新换代频率加快);2009选
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32.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2013简复习课补充
①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
②义务教育普及性;
③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④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33.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2010简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③鼓励保护原则。
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特征简答选择
①法前提的特殊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为前提)
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
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
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35.法律救济的概念2012简、2011简、2010名、2009简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力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是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是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法律救济的特征:
①事后性;②权利性;③恢复性与弥补性。
36.教育权的法律救济2014简、2009名
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37.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2011简
①事后救济的原则(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2012名
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教育救济的法律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38.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010简、2009简、2009论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具有以下特点:
①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
②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③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④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9.教师申诉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不考写法、案例分析):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①申诉主体;②被申诉主体;③申诉要求;④申诉理由;⑤附项
其格式为:
申诉人:
XXX;性别:
XXX;工作单位:
XXX;住址:
XXX;联系方式:
被申诉人:
单位:
XXX;法人:
校长(二级学院院长不可)
申诉要求:
XXX;撤销处分等
申诉理由:
XXX;合法、合理
附项:
XXX。
申诉人签名
年月日
40.行政复议的概念2009论、2012名、2011名、2009名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
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2011简
41.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原则2013论、2012论、2010论
行政诉讼概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
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特征:
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行政行为有争议)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
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
倒置性。
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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