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开展校园法制教育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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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开展校园法制教育讲课稿
公安机关开展校园法制教育讲课稿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自我介绍)今天我们利用半天的时间和同学们探讨一下法律的有关问题。
什么是法律?
法律概而言之就是国家制定的社会所有的人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打个比方来说,就象我们平时在玩游戏时要遵守游戏规则,如果没有了规则,那么这个游戏就不能进行下去了。
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法律,那么整个社会、人们的生活、所有的一切都会乱套。
那时,人人都可以去偷、去抢、去杀人,人人也都可能随时被偷、被抢、甚至被杀。
可见,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是多么的重要!
一、今天我想在这里和同学们交流一下如何遵守法律,避免犯罪和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打击犯罪两方面问题。
让我们来先看一组沉重的数据:
公安部门的统计表明,进入20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查获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
换言之,每1万名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中,就有人滑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同学们也许会说,数据不能代表什么,那么我们再来看一看这些鲜活的案例。
XX年1月28日,重庆市大渡口新山村居民在读中学的18岁学生小欣,在参加朋友聚会后深夜回家,举止异常。
其父涂成与母亲李薇因担心女儿小欣染上恶习,强行搜查女儿挎包。
当两人打开女儿的挎包后,吓得倒吸了一口冷气:
女儿的挎包里藏着一把手枪!
得知女儿是帮“朋友”藏枪,涂成急忙将枪交到派出所。
经警方调查,原来枪是小欣“仗义”帮铁哥们保管的。
当天,办案民警将小欣带到了派出所,小欣表现轻松,在派出所如实道出了手枪的来历。
原来这把手枪是一个名叫张高勇的男子交给她的,而这个张高勇,是小欣在社会上认识的一个所谓的“铁哥们”。
小欣称,当日晚8时左右,她和张高勇等人正在大渡口一家小酒吧玩耍。
这时,酒吧外突然响起警笛声,并有几名民警进店检查。
张高勇匆匆将小欣拉到酒吧的洗手间内,将一把手枪掏了出来,让小欣帮忙暂时保管。
性格豪爽的小欣未曾多想,便将手枪接过,放入了挎包。
随后她从酒吧出来,又跑到较场口的酒吧玩到次日凌晨四点多才回家。
小欣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且是在公共场所,是严重的违法。
事发后,小欣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违法,还以为只是犯了“小事”,但事实上她已经犯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据了解,目前小欣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如果小欣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那么小欣肯定会被学校开除,她的人生就会遭受重创。
再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也许同学们都知道,今年春节后,我市东华中学学生因为赌球欠钱,而被庄家追到学校及及家里讨债的事件。
经了解,参加赌球的的学生多数是该校高一年级的学生,他们是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投注的形式参加赌球的,他们一般不以现金形式交易的,学生投注下去,如果输了,就欠庄家的钱,庄家就要求学生继续加倍地投注;如偶然学生投注对了,赢了钱,则将钱还给庄家抵数。
因此,钱的数额在这些学生的思维中只是一个数字,他们并不在乎输赢的多少,所以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越陷越深,最后导致庄家追到到学生家里和学校讨债,这些学生也因此受到学校的纪律处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将所涉案的赌博庄家抓获归案;现在,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残酷的事实令人忧心如焚,有识之士因此痛心疾首地呼吁: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
青少年有如八、九点钟的太阳,世界是属于你们的!
在这么一个美好、难忘,充满理想、追求和幻想的黄金时期,不学点法律,不用法律去保护自己,怎能担当起建设祖国、振兴民族的大业呢?
二、下面我们就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和成因
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它既与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状况有关,又与周围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有关,今天我们着重从青少年自身的原因来谈一下:
反叛文明的心理动因。
青少年时期是探求欲最强烈的时期,对一切充满了好奇,模仿力极强,但对事物的鉴别能力却还处于幼稚阶段,需要有人引导,有人告诫。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相伴而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攀比心理滋生着青少年的暴力动机,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甚至不惜采取违法犯罪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还有的盲目追求的感觉刺激着所谓的“哥儿们义气”。
法制观念淡薄。
青少年中存在许多“法盲”的,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往往不加考虑,在犯法之后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他们有些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好奇”、“好玩”的心理去干的,因而青少年犯罪中暴力犯罪较多。
青少年也不可能主动地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则更是知之甚少。
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导致一些青少年受错误观念引导,从事了违法犯罪,对于构成犯罪与否却是一无所知。
如:
XX年10月份开始,违法行为人黄XX在该校校园内分别向该校初一年级学生余XX等七人以收取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了共1000元人民币。
违法行为人黄XX于XX年12月30日被传唤到我局步步高派出所审查。
经审查,违法行为人黄XX对其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黄XX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16周岁,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拘留处罚的决定。
虽然,我局依法对黄XX作出不执行拘留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黄XX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公安机关拿他没办法;相反,黄XX如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那么等待他的将是实施少教处罚的决定。
又如,在我们侦破的一个青少年团伙犯罪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这样说到:
原来只知道杀人、放火、强奸要坐牢,没想到偷窃也要坐牢,过去只知道偷东西如果被人抓住很难为情,但只要还掉钞票就没事了。
这名青少年根本不知道实施盗窃行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直至关进看守所后才感到后果严重。
许多青少年学生法律知识的馈乏及受社会风气的影响。
一方面面临违法犯罪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来护卫自已;另一方面在自己违法犯罪时又不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及所需承担的责任,不知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如:
XX年11月8日下午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X辉伙同黄X春、刘X辉、曾X淳窜到我市莞城区学左篮球场入口处,见被害人袁XX、吴XX和同学麦XX、林XX放学经过。
于是由陈X辉提出对袁XX实施抢劫。
黄X春在陈的指使下,先故意撞向袁XX;接着陈X辉冲上前一拳打在袁的背部,致袁倒地;随后由曾X淳在巷子口看风,黄X春、刘X辉将袁XX拉进旁边的小巷里,与陈X辉一起对袁XX进行殴打,并要求其给钱。
期间曾X淳对袁进行搜身,袁就一直按住自己的裤袋;陈X辉等人又对袁拳打脚踢,致袁的颈部擦划伤;最后由陈X辉从袁身上抢走三星牌手机一部。
另一名被害人吴XX见状就拨打电话报警,陈X辉立即过来威胁吴:
“如果你不给手机我,我就打袁XX”,曾X淳便将吴拉进巷子里,又由陈X辉从吴手上抢走索爱牌手机一部。
得手后,陈X辉、刘X辉、黄X春就往莞城和阳路路口逃跑,而曾X淳则自行离去。
后陈X辉等三人将抢劫得来的索爱牌手机拿到莞博厦一收购手机店员内销赃,得款300元,四人将全部赃款花费掉。
而陈X辉将抢得的三星牌手机交给其姐陈XX使用。
XX年11月13日下午15时许,受害人袁XX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我局报案。
犯罪嫌疑人陈X辉于同日下午16时许在其就读的学校内被我局民警抓获,后其余涉案人员均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陈X辉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其余三名涉案人员因未满14周岁,作教育释放,由家长负责监管处理。
又如:
XX年初,我市某中专学校学生祁X、刘X因琐事产生矛盾,当晚在寝室刘X打了祁X,祁X怀恨在心。
祁X于第二天在教室上晚自习期间,将刘X喊出教室,在教室门口殴打刘X,又追至教室内将刘的鼻梁骨打断。
后仍不罢甘休,又跑回宿舍打算拿刀并找几个同乡的同学一起来砍刘X,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并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处罚……
仅凭当事人的报案,你能想像出这是一些十五、六岁学生所为吗?
在公安机关,当民警对他们的作案手段还有点疑惑时,他们却坦然地说:
“这种办法在电视里都已经老掉牙了!
”难怪一位中学校长曾经痛苦地叹道:
“我们苦口婆心地教育一个学期,电视上一个镜头就给毁了。
”而美国著名的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则点出了问题的实质:
“所有的电视都是教育电视,唯一的区别是它在教什么。
”
三、那么少年朋友们应如何预防犯罪和避免不法侵害呢?
我个人认为同学们应结合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自觉主动地去学习一些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XX年5月7日17时许,莞城X中学初中学生张某放学后与其同学在校外吃完晚饭回到校门口时,被一名男子自称是该校老师,要求张某同其一起到樟村去看试卷,张某就同这名男子一起从上出租车,后被该名男子绑架到东城区樟村某出租屋,并向其父亲勒索10万元人民币。
后张某的父亲及班主任报案,张某于第二天被我局民警成功救出。
而XX年11月5日22时20分许,受害人罗某驾车在莞城X中学门口天桥附近接其儿子放学,当其子刘某上车时,犯罪嫌疑人傅刚乘机跟上车,坐在刘某身旁,并用刀指向刘某,威胁罗某发动轿车行驶且不能停车,并要求罗某在短时间内筹2万元给他,且不能报警,如不兑现就伤害罗某母子二人。
期间,罗某母子利用平时所学的防范知识,一面与犯罪嫌疑人周旋,一面联系同事拿钱来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在拿到钱后下车逃跑。
由于罗某母子的机智冷静处置,两人均平安无事。
上述两宗案件绝然不同的结果,完全得益于罗某母子两人平时注重防范意识培养的结果。
要警惕学校周围的“恶少”现象。
目前,东莞的经济发展地位居于国内前例,许多家庭经济较为富裕,有部分学生携带数额不少的现金及高档手机等财物到学校,为防止可能出现的“恶少”抢劫案件的发生,我们收集了以往发生类似案件的主要特点:
1、作案时间:
上学前、放学后;
2、作案地点:
上学路上、学校门口、学校周边的小饭馆、士多店以及游戏机房;
3、作案对象:
12岁至16岁青少年;
4、作案方法:
以抢夺、借款借物为名,以威胁、收取保护费等手段为主;
5、受侵害对象:
以中小学生包括高中男同学为主。
防范提示:
1、学生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及高档手机等贵重物品到学校;
2、如需到学校缴纳数额较大的款项,最好由家长陪同,或者和同学结伴;钱款不要暴露;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采取银行存折转帐收费;
3、教育子女交朋友要当心,不要和不三不四的无业青少年混在一起;
4、学校附近的士多店、游戏机、吧是“事故多发地”,应教育子女远离它;
5、教育孩子上学途中,遇有“恶少”纠缠,不要相信甜言密语,也不要被恐吓所吓倒,牢牢记住其特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知情不报,后患无穷。
6、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自我防范的宣传教育,善于观察、关心一些因受恐吓情绪不稳定的学生,沟通与家长的联系;
7、我们将加大对不利于学校的周边环境进行整顿和取缔,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宁的学习环境。
8、研究处理“恶少”行之有效的办法。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同学们的自觉和努力。
我的讲话完了,愿同学们拥有一个灿烂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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