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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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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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KG(安)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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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标题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1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体从业人员,以及进入生产区域的所有参观、实习、业务联系和外来施工等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生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3.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组织、领导、决策机构。
公司安技环保部在安委会领导下,行使公司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和处罚权。
3.3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公司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3.4公司各单位及其全体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4安全生产规定:
4.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执行公司《关于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执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4.2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生产场所安全管理,按《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节“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之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文明生产管理,执行公司《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3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起重作业管理,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公司《钢丝绳<链>使用、管理制度》及其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之相关规定。
4.4气瓶使用管理安全规定:
气瓶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气瓶使用管理之相关规定。
4.5安全操作规定:
公司内各作业工种(人员),执行公司安技环保部和设备工具处下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相关规定。
4.6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4.7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
4.8厂内机动车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执行公司《厂内机动车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5处罚规定:
5.1劳动保护用品违规处罚:
5.1.1凡按规定已发放有安全帽的人员,进入生产场所不戴安全帽的,按职工2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按职工1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违规责任人。
5.1.2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进入生产场所,不佩戴安全帽的,按400元/人.次处罚责任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人;如违规人属非本单位的,并按相同标准的50%处罚属地单位。
5.1.3跨车间作业人员,按作业所在单位规定,应佩戴安全帽的,进入生产场所,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人所属单位,并按相同标准的50%处罚属地单位。
5.1.4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实习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外来业务联系等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由接待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带领,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按200元/人.次处罚接待(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并按相同标准的50%处罚属地单位。
5.1.5凡按规定发放有劳保鞋,在生产场所、作业岗位不穿劳保鞋的,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1.6凡按规定发放有劳保服(工作服),在生产场所、工作岗位不穿的,按1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1.7凡按规定发放有防尘、防毒口(面)罩、防护眼镜及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作业岗位不使用的:
不戴防尘口罩按50元/人.次;不戴防毒口罩、防护眼镜的按1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1.8劳保用品采购部门购买、发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资质生产厂家、无防护功能劳保用品的,按500~1000元/批.次处罚责任单位,并负责处理质量问题。
5.2安全文明生产违规处罚:
5.2.1在生产场所穿拖鞋、凉鞋、打赤膊、穿背心、高跟鞋、短裤、裙装、裙裤的,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属外来人员的,并按相同标准的50%处属地单位。
5.2.2公司外来的参观、实习、业务联系、施工等人员,进入生产场所,由接待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通告公司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按200元/人.次处罚接待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并按50%标准处罚属地单位。
5.2.3在生产场所停放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按200元/辆.次处罚属地单位。
由属地单位落实责任人。
5.2.4占用生产场所安全道不报告、不及时清除,致使安全道不畅通的,处罚属地单位300~500元/处.次。
5.2.5占用生产场所平车道、汽车运输通道、机床设施周边安全场地的,处罚属地单位300~500元/处.次。
5.2.6生产场所(含设备设施)清洁卫生脏、乱、差的,处罚属地单位200~400元/处。
5.2.7单位周边环境责任卫生区域打扫不干净,按300元/处处罚责任单位。
5.2.8生产现场工件(零部件)码放不稳妥,乱堆乱放,造成安全隐患的,按300~500元/处处罚责任单位。
5.2.9机动车厂内转运坯件、废钢、铁屑、砂石、垃圾等沿途洒落不及时清除的,按100~300元/次.处处罚运输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2.10机动车辗压树木、路引、沟盖板及撞损建筑物或设备设施,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按损失的10%处罚责任单位。
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另处。
5.2.11乱倒垃圾、向垃圾桶内倒铁屑、建筑垃圾、在垃圾桶内焚烧杂物的,按200~3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5.3起重作业违规处罚:
5.3.1用绳(链)单位不建立管理台帐、不设置存放处和挂绳架的,按300~500元处罚责任单位。
5.3.2用绳(链)后不收捡、乱扔乱放的,按200~400元/根.次处罚责任单位。
5.3.3凡将钢丝绳置于油锅内沸煮、高温烘烤,损坏其润滑和抗拉强度的,按300~500元/根.次处罚责任单位。
5.3.4不按《起重用钢丝绳选用表》、《起重用链条选用表》、《起重用尼龙绳选用表》选择使用绳(链)的,按300~500元/根.次处罚责任单位;造成绳(链)断裂的,按400~800元/根.次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机损或人伤事故、造成损失的,另处。
5.3.5使用报废、无安全系数绳具的,按400~6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另处。
5.3.6不在棱角、快口处加垫而直接起吊的,按200~3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造成绳、具断裂的,按400~800元/根.次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事故、造成损伤的,另处。
5.3.7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的,按200~3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另处。
5.3.8违反公司《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之安全检查、事故报告、隐患整改相关规定的,按300~5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事故的,另处。
5.3.9重大件吊装不申报、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的,按500~800元/项.次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事故的,另处。
5.4气瓶使用、管理违规处罚:
5.4.1接收、发放无检验标识、报废、盛装气体不明气瓶的,按200元/瓶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事故的,另处。
5.4.2运输、装卸中野蛮作业(碰撞、无垫、蹾击、抛、倒)的,按300~500元/瓶.次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事故的,另处。
5.4.3将气瓶置于高温点、距明火距离小于5米、或在烈日下曝晒的,按300~500元/瓶处罚责任单位,并按相同标准的50%处罚属地单位。
引发事故的,另处。
5.4.4使用气瓶不定点,不进瓶笼,在金工车间内放置氧气瓶(维修、临时作业除外)的,按200~300元/瓶处罚责任单位,并按相同标准的50%处罚属地单位。
5.4.5在气瓶、装有气瓶的瓶笼上引弧,或在气瓶上涂抹油污的,按500~800元/瓶、次处罚责任单位或属地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4.6使用氧气瓶留余压小于0.05MPa的,按200元/瓶.次处罚责任单位。
5.4.7损坏气瓶安全附件(瓶阀、瓶帽、防震圈)的,按200元/个处罚责任单位;挖补气瓶、造成损失、引发事故的,另处。
5.5违章作业处罚:
5.5.1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各类钻床、卧式车床、铣床、磨床、插床、镗床、滚齿机等)的,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5.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按8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安全带低挂高用的,按4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高处流动和架设作业,地面无监护的,按5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并按相同标准的50%处罚属地单位。
5.5.3在生产场所,长发过肩不戴工作帽或发网的,按100元/人.次、操作旋转机床的按2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属外单位的,按相同标准的50%处罚属地单位。
5.5.4机床设备运行中脱岗、离岗、串岗、不坚守工作岗位,对运行设备失去监控的,按500元/台.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引发事故的,另处。
5.5.5未经培训、无证人员,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和特种作业的,按5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引发事故的,另处。
5.5.6在重点防火区域(场地)吸烟、未报告且无可靠防护措施动火的,按300~500元/个(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5.5.7违规发放、使用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按200~5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
5.5.8其他违章作业的,按100~5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5.6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5.6.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人伤、起重事故、未遂事故)不在2小时内(特殊情况8小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按200元/次处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在一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按500元/次.处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5.6.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延误认定和申报时间的,按300元/人.次处罚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并对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5.6.3发生轻伤事故(向社保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住院一周以上)的,按5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6.4发生重伤事故的,按1000~2000元/人.次处罚责任单位。
由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
5.6.5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多人伤害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专案处理。
属领导主要责任或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
5.6.6发生起重和重大未遂事故,经事故分析,认定责任,视情节处罚责任单位500~800元。
5.6.7对发生事故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总金额的30%执行;对其副职领导按照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总金额的20%处罚。
5.7事故隐患整改处罚:
5.7.1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报告不及时,且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按300~500元/项.处处罚责任单位。
5.7.2在公司主管部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内,不按期完成整改的,按500~800元/项.处处罚整改责任单位;按300~500元/项.处处罚整改协助单位。
5.7.3推脱整改责任,或不配合事故隐患整改的,按500~800元/项.处处罚责任单位。
5.8公司安全检查组、安技环保部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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