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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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三、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记录建档。
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堆积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治理方式、治理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五、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整改。
重、特大事故隐患责令改正指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4、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六、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小组,并做出整改。
方案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重(特)大事故隐患简介;
2、整改期限和目标;
3、整改措施;
4、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5、应急救援预案。
七、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
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管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实行挂牌督办,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街道应当至少每年对本辖区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一次安全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新的评估报告及时报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定期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一、二、三级重大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并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九、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十、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十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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