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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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模板
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饮用水源突发水质污染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1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7)《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
(20)《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5)《XX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
(26)《榕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7)《XX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
(28)《关于印发XX市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9)《XX市饮用水源地功能区划》
(30)《XX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停运、违法排污、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XX市区饮用水源主要为引榕干渠、新西河水库和翁内水库。
引榕干渠现为XX市自来水公司西湖水厂(以下简称“第一水厂”)主要水源引水渠道(明渠),是指榕江南河蓝XX区境内自三洲拦河闸左岸渠首进水闸、榕江北河XX区境内市北河桥闸引水涵起,汇于蓝XX区月城镇,经榕XX区至空港经济区京南村止,全长42.1公里,取水口位于东经116°12′49″、北纬23°32′08″,其供水区域为榕XX区(部分)、空港经济区及蓝XX区磐东街道(部分)区域。
2014年供水量为5225.09万吨左右、服务人口约50万。
新西河水库现为XX市第二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水厂”)主要水源,位于XX区榕江北河一级支流龙车溪中游,坝址在XX区新亨镇下坝村北侧(东经116°17′14″、北纬23°40′27″)。
水库集雨面积76.76平方公里,总库容5958万立方米,正常库容3739万立方米,最大坝高为37米,坝顶长450米、宽5米,最大泄流量768立方米/秒。
第二水厂采用密封暗管引水,管道长约16公里,供水区域为市区榕XX区(东阳、东升、东兴街道片区),2014年供水量2011.73万吨,服务人口约20万。
翁内水库现为XX区自来水厂主要水源,位于XX区,采用密封暗管引水,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水,供水区域为揭XX区和砲台、登岗、云路、玉滘四个镇及揭东经济试验区,2014年实际供水量为3219万吨左右,服务人口约50万人。
龙颈水库拟作为第一、二水厂备用水源,位于XX县,集水面积285平方公里,总库容1.657亿立方米,主要功能为农业用水,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水,水质良好。
XX市区饮用水源概况示意图详见附件1。
基于对XX市区饮用水源开展的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以及对市区各饮用水源水质现状的分析,XX市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主要集中在引榕干渠沿线以及上游榕江南河各支流,故本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以引榕干渠为例制定,其他水源地参照执行。
1.4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I级)水质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质污染事故:
(1)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引榕干渠、新西河水库等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2重大(Ⅱ级)水质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质污染事故:
(1)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翁内水库等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3较大(Ⅲ级)水质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质污染事故:
(1)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1.4.4一般(Ⅳ级)水质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质污染事故:
(1)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框架
2.1应急指挥
按照《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榕江干流南河上游、引榕干渠、新西河水库、翁内水库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时,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应对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领导和指挥工作。
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详见表1,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在饮用水源水质发生污染事故情况下,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水质污染事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故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表1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序号
部门
主要职责
1
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市委宣传部
负责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舆情监督管理。
3
市商务局
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4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配合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
5
市国资委
负责所监管供水企业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
市公安局
负责XX市区饮用水源上游及沿岸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运输监管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做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应急处置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
市监察局
负责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查处事故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
8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9
市司法局
负责将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10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协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较大突发水环境事故的预警、应急工作。
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指导地方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3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储备运输方案;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4
市水务局
负责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对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的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16
市卫计局
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负责到户末梢水监测及监测点建设工作。
17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XX市区饮用水源流域沿岸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必要时在事故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
揭阳海事局
负责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水域现场警戒,疏散附近船舶,发布航行通(警)告。
20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
负责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21
榕XX区、蓝XX区、XX市、XX县及XX区政府(管委会)
指挥调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协助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行动小组及职责
为高效开展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成立专家咨询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水量调度组、应急工程组、治安管理组、信息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医疗卫生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等行动小组。
2.2.1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主要由水环境、水文、水利、供水、气象、污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估、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等专家组成(应急技术专家库名单详见附件3)。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风险源和事发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事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故类型和事故等级;
(2)对榕江干流南河上游、引榕干渠、新西河水库、翁内水库水质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围、程度、发展态势等做出评估;
(3)为污染源控制、水量应急调度、应急监测等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市指挥部批准;
(5)指导事故后评估与应急科研工作。
2.2.2现场调查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境监察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赶赴现场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向市指挥部提出切断污染源和其他控制污染措施的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2)协助应急监测组开展现场水质采样监测工作,严密监控污染事态发展;
(3)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向下游发出预警建议,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判断事故级别和预警级别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4)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
(5)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6)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现场应急管理工作。
2.2.3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为主要组成,市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是:
(1)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制定流域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实施与质量控制;
(2)统一协调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及时向现场指挥官、市指挥部、专家咨询组报告应急监测结果。
2.2.4水量调度组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总体要求,负责流域水利工程的水量应急调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下游水质的影响。
2.2.5应急工程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挥或指导开展污染物截留控制和处置及备用水源等应急工程的建设工作。
2.2.6治安管理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风险源周边区域和事故危害地区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等。
2.2.7信息管理组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参与。
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政府及有关地区、部门、媒体报送信息等。
2.2.8物资保障组
市商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国资委等参与。
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物资。
2.2.9医疗卫生组
市卫计局负责。
主要职责是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受影响群众的医疗急救与诊治工作。
2.2.10事故调查组
市监察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卫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性质及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故原因及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水质污染事故损害评估、落实事故损失责任追究等。
2.2.11善后处置组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协调灾后重建、环境修复、恢复生产等工作。
3应急预警与响应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预报
建立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预报系统、风险源监控系统和水文水质预报系统,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1.1水质监测预报
由实时监测、常规监测两部分组成,按“部门归属、地方归属、单位归属”三原则落实到责任主体。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在三洲拦河坝建设水质自动站,实现对南河水质实行实时监测预警。
水质自动检测项目包括COD、氨氮、总磷、铜、锌、砷、镉、铬、铅、挥发酚、氰化物等。
常规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分别在引榕干渠布设一个断面(东经116°12′16″、北纬23°32′08″),每个断面取左、右两个取样点,新西河水库取左、右两个取样点(东经116°17′14″、北纬23°40′27″),监测频率为每月1次,每年12次(事故期间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周1次),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COD除外23项、表2补充项目5项、表3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指标,即引榕干渠饮用水源监测: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溶解性铁、总锰、总铜、总锌、生化需氧量、硒(IV)、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铅、总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总氮、总汞、总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三氯甲烷等61项,新西河水库加测富营养化评价补充指标2项:
叶绿素a和透明度。
翁内水库由XX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常规监测,每季一次,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COD除外)、表2补充项目、表3特定项目和富营养化指标共63项指标。
3.1.1.2风险源监控
环保部门负责督导各工业区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企业以及引榕干渠流域内其他重点水环境风险源建成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安装工业区排水口现场视频监控、流量和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在线监控装置强化风险源监管。
3.1.1.3水文水质预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建设XX市区饮用水源水文、水质综合监测预报与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对流域水文(水位、流量、流速)过程的监测。
依据雨情、水情变化态势对周边企业的排污影响进行预报,并对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水质影响进行预报。
3.1.2预警等级
根据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水质污染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和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I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水质污染事故的。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提出I级预警:
榕江南河上游、引榕干渠、新西河水库发生事故或遭人为投毒或风险源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排污或水文水质预报系统预测可能造成引榕干渠、新西河水库等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II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水质污染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提出II级预警:
(1)三洲拦河坝监测断面、新西河水库、翁内水库水质监测点毒性较高指标(砷、镉、铬、铅、挥发酚、氰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预计采取应急措施仍难以实现稳定达标的。
(2)风险源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排污可能造成水源毒性较高指标(砷、镉、铬、铅、挥发酚、氰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经评估采取应急措施仍难以实现稳定达标的。
(3)发生事故或遭人为投毒,可能造成翁内水库等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III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水质污染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提出III级预警:
(1)三洲拦河坝监测断面、新西河水库、翁内水库水质监测点毒性较高指标(砷、镉、铬、铅、挥发酚、氰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时,预计采取应急措施可以实现稳定达标的。
(2)风险源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排污可能造成水源毒性较高指标(砷、镉、铬、铅、挥发酚、氰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预计采取应急措施可以实现稳定达标的。
IV级预警
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水质污染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环境危害的。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提出Ⅳ级预警:
(1)三洲拦河坝监测断面、新西河水库、翁内水库水质监测点毒性较低指标(COD、氨氮、总磷、铜、锌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预计采取应急措施仍难以实现稳定达标的。
(2)风险源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排污或水文水质预报系统预测可能造成水源毒性较低指标(COD、氨氮、总磷、铜、锌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预计采取应急措施仍难以实现稳定达标的。
3.1.3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事故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XX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涉及主要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可能扩散途径及速度、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危险已经解除并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次生事故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1.4预警措施
市指挥部应加强预报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按照各级事故预警条件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在钱坑、里湖、东园水文站、三洲拦河坝、XX市第一水厂断面及榕江南河各支流断面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标污染物,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开展可能需要的饮用水调度工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水质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调集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确定应急保障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发生地市级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水质污染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水质污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市级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水质污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市级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事故处理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水源地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事故,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发生地市级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水质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即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水质污染事故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告信息。
水质污染事故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详细的报告阶段、形式、内容和时间详见表2。
表2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报告阶段
报告形式
报告内容
报告时间
第一阶段:
初报
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②事故类型: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或违法排污、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汛期导致上游水质超标、农业面源污染事故(农业灌溉、畜禽养殖及生活污水排放);
③主要污染物及估计的排放量;
④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⑤污染扩散途径、已污染的范围、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
⑥健康危害与必要的医疗措施;
⑦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在发现或得知水质污染事故后
第二阶段:
续报
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随时上报(可一次或多次报告)
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故的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严重度、处置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况,必要时配发数码照片或摄像资料。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
第三阶段:
处理结果报告
以书面方式
报告
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水质污染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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