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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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18年9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四部分,四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70%、10%、1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进行测评。
综合测评可根据本年级情况由测评小组自行决定按照大班评比或者按照小班评比。
各小班同时成立本班的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下同)评议计分,报学院审核;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三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学生综合测评的领导机构为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共同担任,成员由学工办、教学办有关人员和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办。
第八条各年级在年级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年级党支部、年级学生会和各班级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
各年级同时成立综合测评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年级党支部和各班同学代表组成,人员与工作小组不交叉。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九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见义勇为。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
2.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3.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
扣分项允许同学检举,在查实后予以扣分。
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
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B1)以及公共选修课程和辅修课程(B2)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与公共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与专业选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公共选修课程与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测评课程科目以学生参加测评时所在专业上一学年度培养方案建议的课程进行认定,培养方案建议课程之外的课程成绩按学院规定计算;未参与学习或考试的课程以0分计算,在计算总学分时,该课程学分要计入总学分;纳入B2进行评分的公共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公共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B2
第四章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十五条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指学生在专业领域内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领域内的科技发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得的成果,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六条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专业相关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专业相关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2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出版专业相关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
<10万字
≥10万字
5至10万字
1至5万字
<1万字
学术著作
25
5—20
10
7
5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0
2—5
5
4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C2)。
发表学术论文的,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第一名学生作者和通讯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顺序依次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刊物级别由学院认定。
表二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EI论文
国家权威、SSCI期刊
国家核心、ISTP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30
20
10
5
3
1
发表论文如第一作者是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本院的指导老师,第二作者为学生的,加分按第一作者计算,其他作者按相应顺序依次减半计分。
发表论文如第一作者是非本院的指导老师,第二作者是本院学生的,加分按第二作者计算,其他作者按相应顺序依次减半计分。
(三)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5分。
表三科技发明及大学生科研项目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学生参与科研项目
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
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20
15
12
8
5
7
5
3
2
参与业余科研立项的同学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以项目计分,可以累加,有多人参与时,第一责任人为满分,其余参与者减半。
提交专利材料按以下规定加分:
1、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加20分;因发明专利审查周期较长,若专利已经公示,加10分;若只有专利受理证明,加3分。
同一专利不重复加分。
2、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加5分;若只得到受理证明,加2分。
同一专利不重复加分。
3、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软件著作权(专利)加5分,若只得到受理证明,加2分。
同一著作不重复计算。
4、以第二作者份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及其他专利(著作权)权,按相应项减半计分;第三作者及以后,按相应项分值的一半除以第三作者及以后的作者数为最后得分。
若作者中有指导老师,则导师后面的学生作者依次前移;若指导老师非我校老师,不予加分。
注:
以上专利权须为**大学或学生作者个人所有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加分。
(四)学习、学科、科技竞赛(C4)。
参加学习、学科、科技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
团体竞赛获奖,队长或排名第一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队员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表四学习、学科与科技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20
18
15
12
6
2—4
二
17
15
12
9
3
5—8
三
14
12
9
6
1
优秀奖
7
6
4.5
3
0.5
参加比赛
3
3
2
1
0.5
第十七条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
第十八条实践与综合能力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文化文艺体育素质、社会活动及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方面获得的成果。
(一)文体竞赛(D1)。
参加文体竞赛的,按表五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队、集体获奖,队长或主要负责人按相应级别记满分,其他队员则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30分。
表五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18
16
13
10
8
2—4
二
15
13
10
7
4
5—8
三
12
10
7
4
2
优秀奖
6
5
3
2
1
参加比赛
3
2
1
0.5
0.5
(二)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D2)。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1.参加社会实践(D21)。
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按表六加分。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团队或集体奖项,队长或主要负责人按相应级别记满分,其他成员则减半计分。
表六社会实践评分表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5
12
12
8
6
4
2
社会实践团队及成果获奖
12
8
4
1
2.创新创业(D22)。
已经注册公司者(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加10分,参与者减半;成立创业团队,有名称且有具体项目者(有项目指导老师证明),主要负责人加6分,参与者减半;参与其他学院创业项目者凭证明材料经学院甄别认定后,主要负责人加4分,参与者减半。
(三)参加社会活动与担任社会工作(D3)。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5分。
1.参加社会活动(D31)。
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按表七加分。
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表七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20
15
15
9
9
6
5
成员
10
7.5
7.5
4.5
4.5
3
2.5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网安之星
15
12
12
8
6
4
3
院级通报表扬一次加分0.5分,可累加,上限不超过5分。
2.担任社会工作(D32)。
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八加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表八担任社会工作评分
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主席团成员、党支部书记联席会主席团成员。
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年级学生会及学生党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校学生会、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党支部书记联席会各部门主要干部。
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副部级干部;学校、学院直属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
班团委员;院团委学生会部委;学校、学院直属学生组织部门主要干部。
其他学生干部
20—15
15—10
12—8
8—5
4—1
校级各学生团体的学生干部加分在上级分管单位给出成绩后,统一经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认可后发布,否则一律无效。
(四)其它(D4)。
学生在出版非专业相关著作,在各类媒体发表非专业相关的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按表九加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九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
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院官方媒体及各类刊物
非专业著作、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5
4
3
2
1
第十九条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分(记作F4),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D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六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70%+F3×10%+F4×10%
第二十一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将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线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网络安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9月起开始试行。
**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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