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docx
- 文档编号:4589870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7.03KB
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docx
《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
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
摘要:
本文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进行了粗浅的探讨,阐述了这一工作的心理机制,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心理目标及相应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
青少年法制教育心理机制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然而,青少年犯罪现象仍令人担扰。
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使教育成果落到实处,从而杜绝青少年犯罪,实在是学校(尤其是职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
在我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
法制教育并不单纯是向学生宣讲法律知识,要真正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就必须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心理机制层面上来把握其实质,并探讨相应的实施办法。
现将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以下简称:
法育)所进行的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制教育措施报告如下:
一、法育的心理机制
法育的目的应该是形成良好的法制素质,因而,必然遵循素质形成的心理规律。
我们在运用素质形成的心理学理论进行法育的实践中,觉得“心理内化论”能很好地揭示法育的心理机制。
心理内化论认为:
人的道德、知识、智力等,归根到底都是从外部的东西(活动)转化或移植而来的,也就是把外部的东西(要求)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自觉的要求)[1]。
而对学生进行的法育,实际上是,也应该是德育的组成部分,因此,必然遵循心理内化的规律:
把外部的法制规定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
那么法制规定的心理内化是如何实现的呢?
我们试用道德内化的心理规律对法育的心理机制解释如下:
(一)、知,情,意,行模刷式
这一模式把法制规定内化的过程概括为:
法制认识〔知〕、法制情感[情]、法制意志[意]、法制行为[行]四个环节。
法制认识(知)是对法律、法规等的认识过程,主要经历三个阶级:
①法制知识的理解。
了解和掌握法制知识,知道如何按法办事。
②法制观念的形成。
承认,接受法律规定并认识自己应该依法办事。
③法制评价能力的发展。
能够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法制情感(情)是对法制行为产生情绪、情感体验的过程。
守法是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违法时产生痛苦的情感体验,这样就产生了法制情感。
法制意志(意)克服困难、百折不饶地依法办事,并能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不违法的心理过程称为法制意志。
法制行为(行)依法办事,不做违法的事,并形成习惯,这就是法制行为。
以上法制心理内化的各个环节是互相关联、紧密结合的:
知是法制内化的前提或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意志到要依法办事,情、意、行均无从说起。
情、意是由知到行的中介,并具动力和调节机制,只有伴有明显的情绪体验,并用意志力量来调节我们的行为,才能使守法坚定不移,违法的行为不会发生。
行是法制内化的归宿,同时也是提高法制认知,培养法制情感,锻炼法制意志的重要方面。
因为,只有在依法办事中才能进一步理解法的正确性,体会到守法的愉快,并使法制意志增强。
我们在法育的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只有把知、情、意、行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发育,才能切实取得发育的效果。
泰州市十佳律师之一的蔡桂才由于婚外恋而杀人的例子,就是法制认识与法制情感、意志、行为脱节的结果。
可见完成法制心理内化,知、情、意、行相统一是何等的重要。
(二)霍夫曼的内化理论〔2〕
根据霍夫曼的内化理论,法制内化的标志在于人们法制行为独立于外界压力的程度。
也就是说当人们依法办事时能够不考虑外界威胁或惩罚,则法制规定才能认为是已经获得了内化,而且,一个人对外界监督越不注意、那么,他的法制内化的程度就越高。
根据这一理论,法制内化过程中,需要有各种心理因素的积极参与。
主要有:
动机因素。
在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可能会困难或障碍,必须具备一定的动机力量,才能保证法制行为的实现。
例如:
学生中发生的聚众斗殴犯罪,不少参与者就是因为守法的动机力量较弱,没有战胜“哥儿们意气”,他们虽然知道参与打架不对,结果还是去了。
情感因素。
当一个人有违法行为时深感内疚,这样就能保证他自觉地不做违法的事。
这一理论还向我们提示了:
惩罚手段、爱的取消与诱导[3],这三种方法对法制内化影响的心理规律。
惩罚手段、爱的取消如果强度适当会使学生重视法制教育,但如果强度太高则往往会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
而诱导方式会使学生自觉地积极地接受法制教育。
这是因为:
①诱导能使学生注意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别人,对社会的影响:
②诱导哭避免单纯说教、降低强制性,从而减少青少年的抵触反应。
(三)性格理论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决定人行为的核心因素是性格,因为性格是决定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的行为方式。
[4]“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形容性格稳定的,可见,法制内湖的最深层次,就是形成有法必
依、守法必严、执法必公(公正)的性格特征。
因此,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对法育的指导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
(关于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介绍,请参阅有关心理学书籍。
)
二、法育心理机制的应用
在法育中探讨、研究其心理机制,就是为了运用相应的心理规律来提高法育的效果,造就大量的具有良好法制素质的公民,为依法制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那么,怎样用心理学的理论来指导法育工作呢?
我们的粗浅看法和做法是:
(一)把握好法良的心理目标
法育从不同的角度出法可有不同的目标,例如:
从内容的角度可有:
了解、熟悉、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目标;从形式的角度可有:
开几次讲座,进行几次测验等目标。
而目标具有导向(影响法育的方向),评价(对照目标判定效果)等作用。
摘要:
本文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进行了粗浅的探讨,阐述了这一工作的心理机制,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心理目标及相应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
青少年法制教育心理机制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然而,青少年犯罪现象仍令人担扰。
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使教育成果落到实处,从而杜绝青少年犯罪,实在是学校(尤其是职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
在我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
法制教育并不单纯是向学生宣讲法律知识,要真正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就必须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心理机制层面上来把握其实质,并探讨相应的实施办法。
现将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以下简称:
法育)所进行的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制教育措施报告如下:
一、法育的心理机制
法育的目的应该是形成良好的法制素质,因而,必然遵循素质形成的心理规律。
我们在运用素质形成的心理学理论进行法育的实践中,觉得“心理内化论”能很好地揭示法育的心理机制。
心理内化论认为:
人的道德、知识、智力等,归根到底都是从外部的东西(活动)转化或移植而来的,也就是把外部的东西(要求)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自觉的要求)[1]。
而对学生进行的法育,实际上是,也应该是德育的组成部分,因此,必然遵循心理内化的规律:
把外部的法制规定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
那么法制规定的心理内化是如何实现的呢?
我们试用道德内化的心理规律对法育的心理机制解释如下:
(一)、知,情,意,行模刷式
这一模式把法制规定内化的过程概括为:
法制认识〔知〕、法制情感[情]、法制意志[意]、法制行为[行]四个环节。
法制认识(知)是对法律、法规等的认识过程,主要经历三个阶级:
①法制知识的理解。
了解和掌握法制知识,知道如何按法办事。
②法制观念的形成。
承认,接受法律规定并认识自己应该依法办事。
③法制评价能力的发展。
能够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法制情感(情)是对法制行为产生情绪、情感体验的过程。
守法是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违法时产生痛苦的情感体验,这样就产生了法制情感。
法制意志(意)克服困难、百折不饶地依法办事,并能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不违法的心理过程称为法制意志。
法制行为(行)依法办事,不做违法的事,并形成习惯,这就是法制行为。
以上法制心理内化的各个环节是互相关联、紧密结合的:
知是法制内化的前提或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意志到要依法办事,情、意、行均无从说起。
情、意是由知到行的中介,并具动力和调节机制,只有伴有明显的情绪体验,并用意志力量来调节我们的行为,才能使守法坚定不移,违法的行为不会发生。
行是法制内化的归宿,同时也是提高法制认知,培养法制情感,锻炼法制意志的重要方面。
因为,只有在依法办事中才能进一步理解法的正确性,体会到守法的愉快,并使法制意志增强。
我们在法育的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只有把知、情、意、行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发育,才能切实取得发育的效果。
泰州市十佳律师之一的蔡桂才由于婚外恋而杀人的例子,就是法制认识与法制情感、意志、行为脱节的结果。
可见完成法制心理内化,知、情、意、行相统一是何等的重要。
(二)霍夫曼的内化理论〔2〕
根据霍夫曼的内化理论,法制内化的标志在于人们法制行为独立于外界压力的程度。
也就是说当人们依法办事时能够不考虑外界威胁或惩罚,则法制规定才能认为是已经获得了内化,而且,一个人对外界监督越不注意、那么,他的法制内化的程度就越高。
根据这一理论,法制内化过程中,需要有各种心理因素的积极参与。
主要有:
动机因素。
在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可能会困难或障碍,必须具备一定的动机力量,才能保证法制行为的实现。
例如:
学生中发生的聚众斗殴犯罪,不少参与者就是因为守法的动机力量较弱,没有战胜“哥儿们意气”,他们虽然知道参与打架不对,结果还是去了。
情感因素。
当一个人有违法行为时深感内疚,这样就能保证他自觉地不做违法的事。
这一理论还向我们提示了:
惩罚手段、爱的取消与诱导[3],这三种方法对法制内化影响的心理规律。
惩罚手段、爱的取消如果强度适当会使学生重视法制教育,但如果强度太高则往往会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
而诱导方式会使学生自觉地积极地接受法制教育。
这是因为:
①诱导能使学生注意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别人,对社会的影响:
②诱导哭避免单纯说教、降低强制性,从而减少青少年的抵触反应。
(三)性格理论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决定人行为的核心因素是性格,因为性格是决定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的行为方式。
[4]“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形容性格稳定的,可见,法制内湖的最深层次,就是形成有法必
依、守法必严、执法必公(公正)的性格特征。
因此,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对法育的指导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
(关于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介绍,请参阅有关心理学书籍。
)
二、法育心理机制的应用
在法育中探讨、研究其心理机制,就是为了运用相应的心理规律来提高法育的效果,造就大量的具有良好法制素质的公民,为依法制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那么,怎样用心理学的理论来指导法育工作呢?
我们的粗浅看法和做法是:
(一)把握好法良的心理目标
法育从不同的角度出法可有不同的目标,例如:
从内容的角度可有:
了解、熟悉、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目标;从形式的角度可有:
开几次讲座,进行几次测验等目标。
而目标具有导向(影响法育的方向),评价(对照目标判定效果)等作用。
摘要:
本文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进行了粗浅的探讨,阐述了这一工作的心理机制,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心理目标及相应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
青少年法制教育心理机制
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做了大量工作,然而,青少年犯罪现象仍令人担扰。
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使教育成果落到实处,从而杜绝青少年犯罪,实在是学校(尤其是职校)法制教育工作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
在我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
法制教育并不单纯是向学生宣讲法律知识,要真正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就必须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心理机制层面上来把握其实质,并探讨相应的实施办法。
现将我们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以下简称:
法育)所进行的研究,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制教育措施报告如下:
一、法育的心理机制
法育的目的应该是形成良好的法制素质,因而,必然遵循素质形成的心理规律。
我们在运用素质形成的心理学理论进行法育的实践中,觉得“心理内化论”能很好地揭示法育的心理机制。
心理内化论认为:
人的道德、知识、智力等,归根到底都是从外部的东西(活动)转化或移植而来的,也就是把外部的东西(要求)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自觉的要求)[1]。
而对学生进行的法育,实际上是,也应该是德育的组成部分,因此,必然遵循心理内化的规律:
把外部的法制规定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
那么法制规定的心理内化是如何实现的呢?
我们试用道德内化的心理规律对法育的心理机制解释如下:
(一)、知,情,意,行模刷式
这一模式把法制规定内化的过程概括为:
法制认识〔知〕、法制情感[情]、法制意志[意]、法制行为[行]四个环节。
法制认识(知)是对法律、法规等的认识过程,主要经历三个阶级:
①法制知识的理解。
了解和掌握法制知识,知道如何按法办事。
②法制观念的形成。
承认,接受法律规定并认识自己应该依法办事。
③法制评价能力的发展。
能够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法制情感(情)是对法制行为产生情绪、情感体验的过程。
守法是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违法时产生痛苦的情感体验,这样就产生了法制情感。
法制意志(意)克服困难、百折不饶地依法办事,并能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不违法的心理过程称为法制意志。
法制行为(行)依法办事,不做违法的事,并形成习惯,这就是法制行为。
以上法制心理内化的各个环节是互相关联、紧密结合的:
知是法制内化的前提或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意志到要依法办事,情、意、行均无从说起。
情、意是由知到行的中介,并具动力和调节机制,只有伴有明显的情绪体验,并用意志力量来调节我们的行为,才能使守法坚定不移,违法的行为不会发生。
行是法制内化的归宿,同时也是提高法制认知,培养法制情感,锻炼法制意志的重要方面。
因为,只有在依法办事中才能进一步理解法的正确性,体会到守法的愉快,并使法制意志增强。
我们在法育的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只有把知、情、意、行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发育,才能切实取得发育的效果。
泰州市十佳律师之一的蔡桂才由于婚外恋而杀人的例子,就是法制认识与法制情感、意志、行为脱节的结果。
可见完成法制心理内化,知、情、意、行相统一是何等的重要。
(二)霍夫曼的内化理论〔2〕
根据霍夫曼的内化理论,法制内化的标志在于人们法制行为独立于外界压力的程度。
也就是说当人们依法办事时能够不考虑外界威胁或惩罚,则法制规定才能认为是已经获得了内化,而且,一个人对外界监督越不注意、那么,他的法制内化的程度就越高。
根据这一理论,法制内化过程中,需要有各种心理因素的积极参与。
主要有:
动机因素。
在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可能会困难或障碍,必须具备一定的动机力量,才能保证法制行为的实现。
例如:
学生中发生的聚众斗殴犯罪,不少参与者就是因为守法的动机力量较弱,没有战胜“哥儿们意气”,他们虽然知道参与打架不对,结果还是去了。
情感因素。
当一个人有违法行为时深感内疚,这样就能保证他自觉地不做违法的事。
这一理论还向我们提示了:
惩罚手段、爱的取消与诱导[3],这三种方法对法制内化影响的心理规律。
惩罚手段、爱的取消如果强度适当会使学生重视法制教育,但如果强度太高则往往会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
而诱导方式会使学生自觉地积极地接受法制教育。
这是因为:
①诱导能使学生注意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别人,对社会的影响:
②诱导哭避免单纯说教、降低强制性,从而减少青少年的抵触反应。
(三)性格理论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决定人行为的核心因素是性格,因为性格是决定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的行为方式。
[4]“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形容性格稳定的,可见,法制内湖的最深层次,就是形成有法必
依、守法必严、执法必公(公正)的性格特征。
因此,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对法育的指导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
(关于性格形成的心理学机制,限于篇幅在此不作介绍,请参阅有关心理学书籍。
)
二、法育心理机制的应用
在法育中探讨、研究其心理机制,就是为了运用相应的心理规律来提高法育的效果,造就大量的具有良好法制素质的公民,为依法制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那么,怎样用心理学的理论来指导法育工作呢?
我们的粗浅看法和做法是:
(一)把握好法良的心理目标
法育从不同的角度出法可有不同的目标,例如:
从内容的角度可有:
了解、熟悉、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目标;从形式的角度可有:
开几次讲座,进行几次测验等目标。
而目标具有导向(影响法育的方向),评价(对照目标判定效果)等作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少年 法制教育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