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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课稿电子教案
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主讲:
邓维莲
大家好,根据社区领导的安排,这节课由我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劳动合同法》。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
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首先要明确的两个概念
1、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法》:
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标志。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
1、订立主体(劳动者)
2、订立时间
3、订立条款
4、无效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1、订立主体(劳动者)
(1)应与订立人:
为用人单位工作,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
包括:
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外地工;本单位外派员工;本单位下(待)岗人员;主要在本单位工作,按期从本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股东。
等等。
(2)不应与订立人:
包括未成年人;已退休或离休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单位借调人员、股东单位派到本单位工作人员;仅依据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完成后领取报酬,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人员,如顾问、劳务人员等(兼职)。
(劳动合同订立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职工不签,可清退,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届时不签订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条款
订立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新增内容,可不可以将社保放入工资?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关于新旧法规劳动合同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应当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
对比《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的变化是很大的,主要是增加了五方面内容分别是:
(一)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原因:
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二)增加了工作地点内容。
(原因: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三)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内容。
(原因:
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增加了社会保险内容。
(原因:
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
(五)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原因: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同时,也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内容,分别是:
(一)劳动纪律条款内容。
(原因:
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原因: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中止)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原因: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订立条款的内容阐述:
A、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从提供劳动之日算起)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新法实施后签订的第一次视为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果,因此总体上评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
B、工作时间条款
劳动合同文本中工时制条款可填写“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际用工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相应工时制的审批,否则合同约定无效。
1、定时工作制:
——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加班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计算:
平时延长工作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月工作天数=(365-104-11)/12=20.83天。
全年工作200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无法执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
即:
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
——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告知劳动者
3、不定时工作制
..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没有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
——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批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有具体实施办法和工资计发办法
C、试用期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D、培训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培训条款应遵循:
..应是专项技术培训,而非一般业务培训;
..应约定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期限;
..应约定违约金;
..注意:
要求赔偿培训费的前提是试用期满。
E、商业秘密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培训条款和保密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不能约定违约金,但不等于劳动者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的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包括:
全面履行、合法履行、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得是全面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的个别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属于合法履行
一是明确了合同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方式。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二是提出了工资拖欠的新的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是明确提出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的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属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不是合并或分立,而是将本单位的员工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即使这两个单位有着共同的股东单位,只要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就应该由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再由新的单位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不是变更合同,而是解除旧的合同,签订新的合同。
)
(2)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到期或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结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双方结束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违法招用童工)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条无偿,一条有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据了解,百分之八十的饰品店都推出“DIY饰品”来吸引顾客,一方面顺应了年轻一代喜欢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心理;另一方面,自制饰品价格相对较低,可以随时更新换代,也满足了年轻人“喜新厌旧”的需要,因而很受欢迎。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大学生对手工艺制作兴趣的调研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996年“碧芝自制饰品店”在迪美购物中心开张,这里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四通八达,由于位于市中心,汇集了来自各地的游客和时尚人群,不用担心客流量的问题。
迪美有300多家商铺,不包括柜台,现在这个商铺的位置还是比较合适的,位于中心地带,左边出口的自动扶梯直接通向地面,从正对着的旋转式楼梯阶而上就是人民广场中央,周边4、5条地下通道都交汇于此,从自家店铺门口经过的90%的顾客会因为好奇而进去看一下。
开除、除名的操作要点
..开除是指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由厂长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根本不知道□..除名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二)DIY手工艺品的“热卖化”5、用人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虽然调查显示我们的创意计划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各种如“漂亮女生”和“碧芝”等连锁饰品店在不久的将来将对我们的创意小屋会产生很大的威胁。
(要点:
提前30天通知需要给补偿金不必对方同意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位置的优越性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然而影响我们大学生消费的最主要的因素是我们的生活费还是有限,故也限制了我们一定的购买能力。
因此在价格方面要做适当考虑:
我们所推出的手工艺制品的价位绝大部分都是在50元以下。
一定会适合我们的学生朋友。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新材料手工艺品。
目前,国际上传统的金银、仿金银制成饰品的销售在逐步下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数年以前兴起的崇尚然风格、追求个性的自制饰品--即根据自己的创意将各种材质的饰珠,用皮、布、金属等线材串出的品,正在各国的女性中大行其道。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送人□有实用价值□装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工会法》规定)
7、经济补偿金规定和计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由于水平有限,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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