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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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95
附件1
2017年9月5日
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2017年1月进行了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结果为134.76万t/a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符合6#通风系统图
符合10#通风系统图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6#、10#二采区均已形成通风系统
(60201采煤工作面
100201采煤工作面
60202、100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
60202、10020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各掘进工作面均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均采用“三专两闭锁”。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无串联通风
采掘均实现独立通风
我矿为低瓦斯矿井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采煤工作面均实现全风压通风
(60201采煤工作面
100201采煤工作面)
41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煤层倾角3°-6°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6#、10#各一个采区变电所,中央变电所在10#井底车场均实现独立通风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测风地点49处均符合要求
60202回风顺槽局部通风机前风速偏高
全面检查各地点风量,查出原因全面整改
44
通风
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我矿为低瓦斯矿井
通风设施均符合要求
(6#调节风门8组
风桥22座
正反风门1组)
(10#调节风门8组
正反风门1组
风桥19座
防爆门1道等)
建立了通风设施管理台账和检查记录
6#二采区第一联络巷风门联锁钢丝绳断裂
即使进行更换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2017年6月28日测定
全系统计算阻力942.3pa
46
矿井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建立了测风制度,每10天一次测风
(测风地点共49个测点)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均符合要求
(氧气20.3%,二氧化碳0.01%)
60202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
全面检查各地点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重新悬挂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瓦斯日报、瓦斯台账、通风设施检查记录等均齐全完善
49
通风
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我矿主要通风机型号为FBCDZ№28/2×250
2017年1月4号由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我矿主要通风机进行了性能测定,测定结果为主通风系统合格
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2016年10月已进行反风演习(反风前总进风量8200m3/min,反风后矿井总进风量2#主要通风机5340m3/min,为反风前的62%;反风后矿井总进风量1#主要通风机5510m3/min,为反风前的64%)
反风设施检查记录不全(缺6#二采区回风上山风门)
即使进行更新
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通风机房与进风井距离200m,与压缩空气站距离200m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2016年11月由山西岩玉地质勘测有限公司对我矿进行地质勘探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不涉及
54
瓦斯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2016年8月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
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全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3.48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50m3/min;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1.50m3/min,二氧化碳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50m3/min;
鉴定结果为:
低瓦斯矿井。
56
瓦斯
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建立了有害气体监测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处置制度;(瓦斯员35名)
(光学瓦斯检查仪50台)矿长和总工、副总、等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记录齐全
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中编制人未签字
即使进行签字
57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矿井制定了瓦斯事故征兆及相应撤人制度;瓦斯综合管理制度;
矿井无瓦斯超限
58
瓦斯
抽采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8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7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21条
不涉及
59
突出
鉴定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
不涉及
60
防突
措施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不涉及
61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不涉及
62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不涉及
63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92条、193条
不涉及
64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94条
不涉及
65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煤矿安全规程》第195条
不涉及
66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4条
不涉及
67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7条
不涉及
68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08条
不涉及
69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
不涉及
70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
不涉及
71
防爆
措施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不涉及
72
安全
间距
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9条
不涉及
73
设备
检验
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不涉及
五、防灭火单元
74
煤层
鉴定
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
2017年4月1日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对我矿二采区进行了自然倾向性鉴定
鉴定结果为6#、10#二采区煤层均有自然倾向性等级为Ⅱ级
75
图档
管理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绘制6#防灭火系统图
绘制10#防灭火系统图
76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
无火区
77
消防
设施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煤矿安全规程》249条
地面圆柱型消防水池500m3
(直径8m,高10m)
78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256条
井上下均有
79
外因火灾防治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
80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81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82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272条
不涉及
83
检测
预报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26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
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制定了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84
井下火灾防治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
2013年10月由江苏省第一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
采取了黄泥灌浆、喷洒阻化剂、注凝胶的措施
黄泥灌浆记录填写不全
及时不全记录
85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262条
煤层有自然倾向性,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均已喷浆
86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根据防火措施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煤矿安全规程》263条
87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
在采煤工作面顺槽构筑防灭火墙
88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
建立了采空区密闭墙巡回检查制度
矿井有毒有害检查制度
采空区管理制度
无与采空区连接的各类废弃钻孔
采空区密闭墙巡回检查制度未贯彻
及时贯彻学习
六、粉尘防治单元
89
煤尘
鉴定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
2017年3月31日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对我矿二采区
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为6#、10#煤尘均有爆炸性
90
图档
管理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绘制6#防尘系统图
绘制10#防尘系统图
91
防尘
措施
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我矿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矿井制定了隔爆设施检查记录与台账
1、6#轨道上山第一组隔爆水袋2个脱落
2、602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隔爆水袋缺水
1、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并吊挂
2、全面检查隔爆水袋
92
消防
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
地面圆柱型消防水池500m3
(直径8m,高10m)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均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93
井下
防尘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
两顺槽每隔25m一个注水孔
94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9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矿安全规程》第648条
采煤工作面安设风水帘和风流净化水幕
96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649条
建立综合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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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650条
掘进机安设了风水联动装置,掘进工作面安设了除尘风机
60202掘进作业时,全断面水幕未开启
及时开启
98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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