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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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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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安装工程承包补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将盛邦家居一期广场A区安装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
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相互创造条件,配合协作时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和《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将签订本工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盛邦家居一期广场A区
2、工程地点:
人民大道旁
3、工程结构:
地上二~三层,框架结构;
4、建筑面积:
约50000M2
5、工程造价:
约400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按照设计施工图内容,完成水电安装工程,下列单项工程不计入本合同承包范围(但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配合):
(A)电梯、智能化系统、高低变压电设备安装(洞口、管井、管线由乙方预留预埋,费用按定额计算付给乙方);
(B)公共部分二次装修工程;
(C)基础打桩工程;
(D)景观园林、道路(含铺装)工程;
(E)消防工程;
2、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承包,质量标准为合格等级,其中电缆主材料由甲方提供,其余由乙方采购。
第三条工程预算、结算和取费标准执行依据
1、工程量计算依据:
以甲方下发的本工程施工图、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及其它甲、乙双方往来的确认资料等为依据,按定额计价原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2、计价依据:
安装工程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通则(2010)》及与定额相配套的文件规定;如有其它专业工程项目均执行广东省2010年相关定额。
3、地区类别:
四类地区。
4、费率约定:
其他项目费中预算包干费按1%计取;工程排污费及施工噪音排污费按0.2%计取;防洪工程维护费按现行标准0.1%计取,如果政府调整该税率,计价随之调整,其它均执行定额规定的取费标准。
5、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单价以湛江市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计入定额计价,若湛江市信息价无相关材料或设备价格,则参照广东省造价部门发布的同期信息价格,其中主体材料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价计价,装饰装修材料按装修期间的平均信息计价。
如发生超信息价或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采购前需报甲方同意并办理双方认质认价资料,结算时按甲方确认的价格为准计入定额计算造价。
安装工程材料按甲、乙双方询价后共同确认的价格计取。
6、信息价中没有公布的材料按实际购买价上浮10%作为主材费计入工程造价(此材料单价不参加第7条下浮)。
7、计价办法:
本工程按以上1—6款约定定额计价,按实结算,以工程总造价下浮10%作为最终结算价。
8、结算时间约定: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工后即可上报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上报的结算资料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毕。
如果超过三个月,甲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认可上报结算数据。
第四条施工工期
承包范围工程的工期从乙方开始施工之日起共计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月日(以开工令发出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2014年月日。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机械、材料进场施工,钢筋、混凝土甲方供应,各单体工程进度款支付暂按建筑面积以80元/M2计算(此价已扣甲供材料款),只作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能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各单体工程完成至正负零零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已完成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之和乘以上单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2)、各单体工程主体封顶预埋线管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已完成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之和乘以上单价的15%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3)、各单体工程排水管、管内穿线及电缆敷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已完成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之和乘以上单价的3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4)、各单体给水管、卫生洁具灯具及完成后,甲方按已完成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之和乘以上单价的3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5)、工程竣工,并经建设、监理、质监站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已完成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之和乘以上单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2、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天内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并遁过审计部门审定,留审定总造价的2%质量保修金,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付清,保修满壹年后15天内返还50%保修金,保修满贰年后15天内返还90%保修金,保修满伍年后15天内返还全部保修金。
3、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确认的工程价款提交工程发票,甲方据此拨款。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开工前提供必要的有关工程的资料文件。
2)、向乙方提供整套有效工程设计图纸6份,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提供准确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
3)、清理施工现场范围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接通水源、电源及道路畅通,提供有关工程所需临时设施用地。
4)、配备工地管理人员,监督工程施工管理,协调关系,处理施工中发生的有关问题;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事宜。
5)、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章或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而进行施工质量整改等行为给予警告或处罚。
6)、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生产例会。
例会所有决定、决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效力等同。
7)、开工前负责办理报建等有关手续,但乙方须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甲方。
8)、按工程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9)、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工期顺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补偿;停工超过9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现行规定进行补偿。
10)、三通一平
2、乙方责任:
1)、指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套施工所需要的施工技术人员,投入足够的施工设备和人力、物力,进行施工;配合甲方进行开工前施工报建手续。
2)、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熟悉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预概算,制订施工作业计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方法和实施细则。
3)、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健全各种责任制和质量自检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为优良工程创造条件。
4)、提供开、竣工报告,安全事故报告及重大事故报告;按月提供施工计划和月进度报表。
5)、所有隐蔽工程项目提供隐蔽工程初验单的技术资料,经设计单位、质检部门、监理公司和甲方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将检验、评定结果整理成文,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
6)、作好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的试验验证工作,健全技术资料档案。
工程技术资料要准确齐全,为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及办理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7)、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由于乙方违章或自身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乙方不负责进场前己完成工程的质量问题,但应对己完成的工程对后续工程有影响的,应书面提出;
9)、乙方施工现场应达到文明施工标准,做到所有现场人员持证上岗、配戴安全帽等;
10)、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有现场技术人员(包括施工期间更换主要人员需经过甲方同意)的技术资质证书、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便现场统一管理。
11)、甲方所购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应经验收合格或质量主管部门、建筑质量检验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材料提供
1、属于乙方所承包的工程所需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性能等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不合格、伪劣产品、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乙方选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及单价经甲方确认。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给予顺延。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确保主体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同时产品必须有合格证明,进口产品必须提供进口入关商检文件、质量合格证书,并做复检检测,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5、所有建筑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须附有合格证明,但产品质量不应以产品合格证为准,应委托建筑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为准,证明合格方可使用,进口材料须经商检合格且作为化学成份分析后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甲方供应材料必须向乙方提供材料厂家及相应的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由甲供材料而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7、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经验收发现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同时承担不合格工程部分的违约责任,并负责修理更换或整改,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双方经济、违约责任
A、甲方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出现中途停建、缓建、变更设计、更改图纸内容、地皮产权纠纷、提高设计标准造成的停工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文件依据规定按规定执行,无文件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均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
甲方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材料不能及时供应造成乙方误工、窝工及其它经济损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
2、向工地派出工程监理人员,乙方必须服从监理人员的监督。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甲方没能按本合同第五条中规定执行支付工程款项,所欠款项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给予计付利息;但拖欠时间需甲乙双方确认。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力、物力等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施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该由哪方负责的由哪方负责。
B、乙方责任
1、在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穷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在建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或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3、如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房屋倒塌及人身伤亡和用户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C、承包人违约责任下列情形、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其他人;
2、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且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停工;
4、对甲供材料或指定分包单位无理拒收或不予配合的行为;
5、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工期延误;
6、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进行修复、整改。
而又拒绝监理人甲方工程师的指示令不能及时进行修复、整改;
7、乙方确保劳务工资得到及时发放,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
乙方必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的支付与甲方是否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因为民工的劳资纠纷问题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亦由乙方按实赔偿。
D、承包人违约处理
l、发生以上违约情况第1、2项约定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工程以八建承包,我们施工,已存在分包及权利义务转移)
2、发生以上违约情况第3项约定时,经检查承包人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时,可由监理人发出通知复工。
3、发生以上违约情况第4、5、6项约定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
4、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监理工程师可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整改令,施工单位不予执行,发包人可向施工单位发出强制整改令,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甲乙双方确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人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第九条工程签证及效力
1、合同外发生的工程项目或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以双方签证确认为依据,纳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增减项目。
2、本工程签证的项目工程量,需经甲方,乙方和监理三方现场确认。
签证单据甲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证确认,超过五个工作日时则视为确定(除甲、乙双方确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3、双方特别约定:
款项超过壹万元以上的签证项目,审批期限不能超过7天,若超过7天则视为已确认;因此而导致乙方停工、窝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重大事项的变更,双方应及时协商,如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则工期顺延。
第十条工程质量与检验
一、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都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查,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甲方工程师的检验、检查应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4、因甲方工程师指令失误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计量
1、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及甲方现场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2、甲方现场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经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甲方现场工程师没能按以上时间内提出延期的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双方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
但甲方现场工程师不在记录在签字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督促现场工程师签字,如甲方收到乙方通知12小时后,现场工程师仍没有在记录上签字,则视为工程师已经确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四、重新检验
当甲方现场工程师要求对乙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并处以罚款,工期不得顺延。
五、按规范和验牧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争取达到优样板工程。
六、每道工序施工须经监理公司、甲方主管工程师、工程经理等有关人员验收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承包人按规范、设计文件等完成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全部工程
(资料)自检验收完毕后,向监理公司及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公司初检合格后,按程序组织竣工验牧。
2、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将工程结算书连同有关工程经济签证资料交给甲方审计,甲方接到其文件后30天内完成审核或委托政府规定的有审计资格的单位30天内完成审计,审计部门盖章后作为工程的最终结算,在办理结算完毕后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尾款,如甲方借故拖欠,则所拖欠工程款按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计付月利息。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前,甲方不得私自使用,若擅自使用,则视该工程合格交验;若乙方在工期、材料质量、工程质量等多项违约的违约金,其比例和数额累计计算。
4、工程完工及验收后,乙方负责清理施工现场的堆放物和垃圾。
在工程交付甲方之前,因施工或建筑物件脱落造成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一切损失和最终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保险
一、发包人员工伤事故险和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承包人员工伤事故险和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并要求其分包人进行此项保险。
第十三条指定分包
1、指定分包指本合同第二条第1项不列入本合同承包范围部分所指定的专业分包。
2、对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方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方应对指定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验收资料统一归档整理。
4、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方应对指定分包单位整个施工过程给予配合、
协作。
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塔吊、垂直运输机、外脚手架等,承包人应给予使用。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承包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工地代表:
工地代表: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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