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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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风险评估5
1.5灾害分级6
1.6工作原则8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
2.1组织指挥机构8
2.2日常办事机构12
2.3现场指挥部13
2.4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13
3监测预警18
3.1监测与预测18
3.2预警分级19
3.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19
3.4预警措施20
4信息报告22
4.1报告时限和程序22
4.2报告方式和内容22
5应急处置23
5.1分级响应23
5.2指挥与协调23
5.3应急处置措施24
5.4应急联动和区域合作25
5.5应急结束26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6
7后期处置27
7.1善后处置27
7.2调查处理与总结评估27
8应急保障27
8.1队伍保障27
8.2装备物资保障28
8.3通信保障28
8.4交通运输保障28
8.5资金保障28
9责任追究28
10宣传、培训与演练29
10.1宣传29
10.2培训29
10.3演练29
11附则29
11.1预案制定29
11.2预案修订30
11.3预案实施30
11.4名词解释3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防范及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护周围资源与环境,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海洋局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洋赤潮灾害,以及我区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区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海洋赤潮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风险评估
“赤潮”,被喻为“红色幽灵”,国际上也称其为“有害藻华”,赤潮又称红潮,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一种异常现象,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产生的,相关因素很多,但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是海洋污染。
黄岛区地处山东半岛西南隅,胶州湾畔。
位于北纬35°35′-36°08′,东经119°30′-120°11′。
南临黄海,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海岸线282公里,滩涂83平方公里,岛屿42处,沿岸分布自然港湾23处。
黄岛区地处黄海中部,海域开阔,海洋水动力与自净能力强,污染物可以较快地被稀释和运移,所有近岸海域水质均达到二类水质标准。
优越的地理环境加上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我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
1.5灾害分级
根据海洋赤潮灾害影响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受灾海域的功能要求和涉海产业及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海洋赤潮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1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发生在我区管辖海域的海洋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赤潮灾害:
(1)发生5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1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的。
(2)发生1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或5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海洋保护区,下同),并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5.2较大赤潮灾害(Ⅲ级)
发生在我区管辖海域的海洋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
(1)发生50平方公里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200平方公里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有毒赤潮,且出现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发生1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或5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并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5.3重大赤潮灾害(Ⅱ级)
发生在我区管辖海域的海洋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赤潮灾害:
(1)发生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且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2)发生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或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并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1.5.4特别重大赤潮灾害(Ⅰ级)
发生在我区管辖海域的海洋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赤潮灾害:
(1)发生500平方公里以上有毒赤潮,且出现100人以上因摄入赤潮毒素引起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发生1000平方公里以上无毒赤潮,或500平方公里以上有毒赤潮,影响社会敏感海域。
并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6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协同处置、减少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区海洋赤潮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气象局、驻区海事部门(胶南海事处、前湾海事处、董家口海事处、黄岛海事处,下同)及发生灾害的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处置情况,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1.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防范和应对赤潮灾害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赤潮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挥赤潮灾害的防范与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赤潮灾害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赤潮灾害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赤潮灾害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负责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赤潮灾害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
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区内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宣传海洋赤潮灾害预防知识;组织协调把握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所确定的新闻发布口径和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灾害的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
协助区财政局监督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联通、移动、电信、供电等企业,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和供电畅通。
区科技局:
调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区民政局:
会同相关部门对海洋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汇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和接受捐赠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必要时负责协助联系驻区部队参与救援。
区财政局:
组织预警响应及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经费的筹措工作,及时拨付经费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城市管理局:
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封闭管理;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对市政超标排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有毒赤潮污染海产品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赤潮处置期间交通运输车辆调配工作。
区水利局:
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的监测调查。
区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全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和发生原因调查,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海洋局赤潮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海洋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海洋赤潮灾害信息发布;监控受赤潮影响的海水增养殖场及周围渔港码头的相关水产品,及时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要渔业海域、海水增养殖区、海洋保护区,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关闭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重大活动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组织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开展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担因海洋赤潮灾害而造成的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审计局:
负责应急工作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区旅游局:
负责对受海洋赤潮影响、或可能受海洋赤潮影响的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活动进行警示。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区水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受有毒赤潮污染水产品的赤潮毒素监控。
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
负责赤潮应急处置期间社会治安保障、交通监控疏导工作。
区环保分局:
协助监测调查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协助调查处理引发海洋赤潮灾害的陆源污染事故;为陆上无害化处理受有毒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提供技术指导。
区气象局:
做好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天气状况预报。
驻区海事部门:
参与海洋赤潮灾害发生原因监测调查,对引发海洋赤潮灾害的非军事、非渔业船舶的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赤潮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浴场管理部门、企业对受海洋赤潮灾害污染的浴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封闭管理。
2.2日常办事机构
2.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
2.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赤潮灾害应对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演练与评估;
(4)建立赤潮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赤潮灾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赤潮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市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协调各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做好赤潮灾害的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2.3.1现场指挥部成立
当发生赤潮灾害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提请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下设总指挥(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请求市级海洋赤潮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
现场指挥部设置于赤潮灾害现场附近。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救援方案,掌握现场变化,调配救援力量,上传下达指令;
(2)组织物资供应,检查督促任务开展;
(3)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联络,报告情况,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程总结报告。
2.4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监视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市场监控组、经费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统一联动、协调处置赤潮灾害。
现场各工作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
2.4.1专家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科技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气象局、区环保分局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主要职责
负责海洋赤潮灾害预测分析、预警预报、应对处置技术咨询和指导,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行动决策依据,根据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信息,预测评估海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研究相应对策,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行动决策依据,为灾后处理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
2.4.2监视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气象局、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主要职责
根据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的海洋赤潮灾害预警报,收集所辖海域及周边赤潮信息,组织监视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动态监测海洋赤潮灾害的面积、位置及影响范围;预报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气象、海况,监测该海域的环境、赤潮生物和赤潮毒素,及时提出气象和海况参数及预测意见,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
2.4.3应急处置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工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旅游局、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主要职责
按照各自职责,在技术单位和专家的指导下,对我区海域发生的海洋赤潮灾害实施相关减灾处置工作,指导各单位按部门职责,在专家组的指导下,分别对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海水浴场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相关的减灾处置工作;对在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重点海域赤潮灾害,经专家会商确需实施应急消除的,协调组织实施海洋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发生有毒赤潮的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内及邻近海域,实施封闭管理。
2.4.4市场监控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海洋与渔业局、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主要水产品增养殖区和水产品批发、销售市场的贝毒监控任务。
根据监视组的监测结果,区海洋与渔业局及发生海洋赤潮灾害的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控受赤潮影响的增养殖区及周围的渔港码头的相关水产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发生海洋赤潮灾害的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控全区水产品批发、销售市场的相关水产品。
2.4.5医疗救护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主要职责
承担因海洋赤潮灾害而造成的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4.6调查评估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旅游局、区环保分局、驻区海事部门、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海水浴场主管单位。
(2)主要职责
对海洋赤潮灾害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损失、滨海旅游损失、人体健康影响、出口水产品损失等社会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评估;当海洋赤潮灾害发生与突发性环境事件有较明显关联时,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资料收集,并就事故的原因提出分析结论和处理建议。
2.4.7经费保障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2)主要职责
安排应急行动所需经费,及时拨付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8新闻宣传组
(1)人员组成
组长:
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城市管理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沿海各大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主要职责
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区内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宣传海洋赤潮灾害预防知识;组织协调把握全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及所确定的新闻发布口径和原则,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灾害的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各应急工作组要立即并入现场指挥部,受其统一指挥,快速处置。
3监测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我区赤潮监测预警信息以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监测信息为准,必要时委托专家对我区赤潮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对监测信息进行预警会商和评估,预测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对重大活动海域、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提出组织应急行动的安全技术条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行动所需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发布我区赤潮监测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2预警分级
我区海洋赤潮灾害预警与青岛市海洋赤潮预警同步,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预警标准同市海洋赤潮灾害预警标准。
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3.2.1蓝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
3.2.2黄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
3.2.3橙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
3.2.4红色预警级别
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
3.3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3.3.1预警的发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信息或接到所辖海域赤潮发生的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专家对赤潮信息和其他相关的海洋、气象信息开展预测分析,预测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专家研究分析认为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建议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其中,海洋赤潮灾害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3.3.2预警的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更新、解除信息,或根据所辖海域赤潮发生发展变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专家根据预警信息和赤潮监测信息开展分析研判,预测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预警更新、解除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
3.4预警措施
3.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成员单位、沿海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入应急状态,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报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监视组按照职责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对赤潮发生海域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有毒赤潮开展赤潮生物及赤潮毒素鉴定和检测,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如发生有毒赤潮,新闻宣传组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消息,提醒公众避免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赤潮海水;应急处置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封闭相关海区和减灾处置准备;市场监控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赤潮毒素监控准备;医疗救护组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并随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严重不适病例和人员死亡病例情况。
(4)赤潮消除队伍检查船只和设备,调集材料,做好应急消除准备。
3.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发布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成员单位、尤其是事发沿海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日报制度,及时传递赤潮预警响应各类信息。
(2)赤潮消除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根据赤潮发展态势调集赤潮消除船只、设备和材料,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赤潮消除。
3.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发布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市级应急资源支持。
3.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发布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寻求市、省级应急资源支持。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成员单位,尤其是沿海功能区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赤潮灾害迹象后要立即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海上赤潮灾害事件信息,或医疗机构发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身体不适和人员死亡病例后,应立即对事件信息进行初步评估,经研判事件为一般级别赤潮灾害时,须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区政府总值班室,并按规定上报书面信息。
对初步评估确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赤潮灾害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并在与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管理部门。
4.2报告方式和内容
通过传真或金宏网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话上报简要信息并随后上报正式书面信息。
海洋赤潮灾害灾害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海洋赤潮灾害灾害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海洋赤潮灾害灾害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内容:
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损失、有无中毒或死亡人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建议等。
(2)续报内容:
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以及对灾害事态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
(3)终报内容: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自接报以来的处置措施及应急响应效果、事件调查、责任追究、工作总结评估等内容。
5应急处置
5.1分级响应
5.1.1一般赤潮灾害(Ⅳ级)
接到Ⅳ级海洋赤潮灾害事件信息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5.1.2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接到Ⅲ级、Ⅱ级、Ⅰ级海洋赤潮灾害事件信息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按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并改进处置工作。
5.2指挥与协调
5.2.1一般海洋赤潮灾害事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视情提请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5.2.2较大海洋赤潮灾害事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视情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5.2.3重大及以上海洋赤潮灾害事件: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区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现场的,根据《区政府领导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区政府总值班室;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出现场的,报请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一般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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