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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资料整理
排污收费项目调查报告
1背景及现状
1.1背景
随着污染各类污染日益加重,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国家采用经济手段——排污收费——的方式来试图解决、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1.2现状
中国政府也自2003年正式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之后,排污收费正式启动,并逐步走向正轨。
紧接着,修订的《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同样对排污收费做了规定。
2011年提高了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同时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通知》确定的4851家废水、4422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2864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收费围;2014年国家再次更改了污染物收费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征收价格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以及5种重金属(铅、汞、铬、镉、砷)的收费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且5种重金属均需要征收排污费;同时鼓励各省市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并建议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针对钢铁企业还印发了《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其中煤炭行业还可以结合系数法核算排污费。
2015年国家印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发改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了征收价格新标准,并开始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于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浓度50%的减半收取排污费,对于超出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双倍征收排污费。
自2007年以来,、、等11个省市甚至开始试行污权交易政策,2015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也指明了要加快污权交易的进展。
目前,国较大型企业的排污申报工作部分由其下属的环境保护部门完成申报工作,而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设备不完善,对各类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故无法独立完成排污申报工作,基于此现状开展此项目研究。
目前有益普希环境咨询顾问提供这样的服务。
2容及意义
2.1容
2.1.1排污收费的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a.排污申报登记流程图如下:
图2-1
b.排污申报过程中的相关要求及规定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后(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者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申报表,并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向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资料;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原排污征收管理数据库中已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其相关数据可体迁移至新版排污征收管理系统,排污单位无需再次填报。
2.12排污申报方式及相关基本材料
a.排污申报登记
根据2014《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需要填写《排放污染物申请表》,其中包括:
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个部分。
一般工业企业填写《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及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以外的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申报表(试行)》,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和表2外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申报基本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见附件4),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所有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钢铁企业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建筑施工单位按对应工期填报《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类养殖场按照征收时段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按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对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满足不了排污费征收需求的其他行业,可根据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单独的补充申报表填写。
b.相关基本材料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了填报以上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外,还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采用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相关证明;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13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a.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排污的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发放排污许可证;
c.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或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14排污申报表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
其中包括,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2)用水、废水排放状况
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
(3)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
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噪声源状况
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与排放等状况
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6)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
(7)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状况;
2.1.5排污申报需补充材料
污染源检测报告复印件,单位用水情况及水费单据复印件,申报登记表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有关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等。
2.16排污费征收办法
2.2意义
对企业来说,通过以上容的调查和收集,可以对企业污染物的来源以及分布有很清楚的了解,以便于为企业工艺改造、或者原辅材料的选择等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对政府来讲,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利于政府掌握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通过对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政府可以更为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此外,通过排污收费分差收费可以促进企业原有工艺及技术的创新和改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3.项目依据
对排污申报登记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4.项目术语和定义
单位产品排污量=总的污染物排放量/产品的产量;
产污系数:
在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某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污染物的量;
排污系数:
在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生产单位经过污染控制措施消减后或经消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量。
5.技术路线和开展程序
5.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收集
5.11企业基础资料
其中包括:
地址、平面图、行业类别、重点级别、规模、主要产品。
5.12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物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信息、排放去向、执行标准、是否有自动检测设备、固体废物存储、处置量等。
5.13收集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处理工艺图、设施名称及数量、处理方法、处理能力、进出口的污染物浓度等。
5.14工艺流程的详细资料
主要包括:
生产工艺流程图,基础数据,包括产量、质量、原料质量、半成品、产品、副产品、回收品的数量和质量,原料转化率、分解率、净化率、处理率和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
5.2污染物排放量基本计算方法
5.2.1实测法
(1)概念:
通过实地测量排污单位外排废气、废水量及污染物溶度,计算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其中某污染物的绝对排放量。
(2)计算公式如下:
Gi=K·Q·Ci
式中,Gi——废气(废水)中污染物i的排放量,kg/a;
Q——废气(废水)排放总量,m3/a;
K——单位换算系数,废水取10-6,废气取10-3;
Ci——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mg/L、mg/m3。
例如:
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项主要重金属属于第一类污染物,还是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应当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并计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
5.2.2物料衡算法
(1)概念
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
具体来说,是通过把工业污染源的排污量、生产工艺和管理、资源(原材料、水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及环境治理结合起来,系统地全面地研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排放的一种计算方法。
(2)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衡算及计算公式:
∑G1主副产品和回收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
∑G投入生产系统∑G产出
∑G2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
∑G投入=∑G产出=∑G1+∑G2
式中,∑G投入——投入物料总和;∑G产出——产出物料总和。
(3)物料衡算的一般步骤
a.划定物料衡算系统,即确定对哪一个过程进行物料衡算。
b.收集物料衡算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图、主副化学反应方程式、物料流失方向等
c.确定计算的基准物质;
d.计算当量换算值;
e.物料平衡计算;主要采用总量法和定额法
f.物料衡算结果分析及应用。
(4)针对工艺过程中有化学变化的物料衡算方法
a.总量法
以报告期的原料总耗量、主副产品及回收产品的总量为基础,按照物料衡算公式计算物料或污染物流失总量。
b.定额法
以报告期的原料消耗定额为基础,首先求出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流失量,然后求取报告期的污染物流失总量。
按照物料衡算公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生产的污染物最终流失于环境的流失总量计算公式为:
A=M·A定
式中,A——某种污染物的流失总量,t、m3;
A定——单位产品某污染物的流失定额,kg/t、m3/t;
M——报告期的某主产品的产量,t。
其中A定由下式计算得出
A定=B定-(a定+b定+c定+d定)
式中,B定——单位产品所使用或生产的污染物量,kg/t、m3/t;
a定——单位产品结构中污染物量,kg/t、m3/t;
b定——单位产品的副产品、回收品结构中污染物量,kg/t、m3/t;
c定——单位产品分解、转化掉的污染物量,kg/t、m3/t;
d定——单位产品净化处理掉的污染物量,kg/t、m3/t;
B定由下式计算得出
B定=∑Hi·fsi·gi·KHi
式中,Hi——单位产品的原料消耗量,kg/t;
fsi——原料主要成分的纯度,%;
gi——原料在生产过程中的转化率,%;
KHi——当量换算值。
a定由下式计算得出
a定=1000ms·Km
式中,ms——主产品与污染物有关的主要成分纯度,%;
Km——当量换算值;
1000——每吨产品的kg数。
b定由下式计算得出
b定=F·hs·KF
式中,F——单位产品所回收的副产品或回收品数量,kg/t;
hs——副产品、回收品中与污染物有关的主要成分纯度,%;
KF——当量换算值。
c定由下式计算得出
c定=L·rs·KL
式中,L——单位产品分解、转化掉的污染物数量,kg/t;
rs——分解物中与污染物有关的主要成分的纯度,%
KL——当量换算值。
d定由下式计算得出
d定=(Ca-Ce)·Q/M
式中,Ca——处理前某污染物的浓度,kg/t、kg/103m3;
Ce——处理后某污染物的浓度,kg/t、kg/103m3;
Q——报告期废弃物的处理量,t、103m3。
5.23经验计算法(排放系数法)
(1)概念
在正常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单位产品所产生(排放)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入下:
G=K·M
式中,G——污染物排放量;
K——污染物排放系数;
M——产品产量。
通常来说,排污系数是通过评估企业生产产量、工艺及管理等情况进而查询对应的各个行业各污染物的排污系数参考值来确定。
5.3用水排水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207—218。
5.4废气排放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227-237。
5.5固体废物排放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237-251。
5.6噪声统计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P256-258。
5.7以一般工业企业为例,详解排污申报工作的开展及技术
5.7.1企业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收集
企业初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情况发生变更时,则需要填写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容:
a.确定企业为排污单位,需要进行排污申请;
b.收集相关附加材料:
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等具体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c.按照要求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见附件1,2),根据其中《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中的项目,收集以下资料:
单位地址、中心经纬度、单位类别、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企业规模(上述四种均填写相应的代码)、投产日期、总量指标(环保部门批准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基本资料;
d.收集企业工艺相关资料,绘制生产工艺图,其中主要是产污工艺,并注明投加的原料和辅助材料,标明给水、排水流程、水源种类、废水种类、总排污口还需要注明编号和废水排放去向,标明废气、固体废物及有害废物的排放位置、标明各监测点位置和编号。
例如,某印染行业的某工艺图如下,在此基础之上还应添加上述信息;
图5-1
e.收集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排放口编号(如未编号则按照《污染源排污口规化设置导则》申请编号)、名称、位置、排放去向、水体名称、污染物名称、执行标准,废气排放规律等;
f.收集噪声基本情况,设立监测点,填写其名称、监测位置、噪声源性质及受体功能区类别;
g.固体废物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其种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或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信息(是否为危险废物)。
h.收集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
治理设施名称、治理哪类污染物(水、气、生、渣),治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填报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废气除尘、脱硫方法分类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填报;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填报)以及最终排放口编号;
i.生产装置基本情况收集,包括:
编号(企业自己安装生产流程编号)、名称、对应的排放口编号、型号等。
5.7.2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动态信息收集
投产单位必须按照每月(季度)实际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主要包括以下容:
a.生产情况
主要包括:
主要产品名称、产量;原辅材料名称耗用量;生产、生活用水来源、总量及其中重复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的名称、用量、硫份、灰分等信息;
b.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主要包括:
废水的总排放量(其计算方法按照5.2及5.3中污染物计算基本方法计算得出);数据的来源(自动监测、监督检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放系数);各污染物填表日期的平均排放浓度以及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的监测浓度。
c.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主要包括废气排放口及生产设备中:
废气总排放量;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根据5.2及5.4中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排放口排放时间、排放速率;数据来源及林格曼黑度;
d.边界噪声排放情况
主要包括:
各个监测点昼夜排放时数、等效声级、超标分贝数、超标天数、超标长度是否超过100米;
e.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主要包括:
主要污染物的产量、综合利用量、处置方法及去向、符合或不符合环保标准(主要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两个标准)的处置量和储存量以及不符合环境标准的排放量。
报告人:
罗涛部门:
技术中心报告日期:
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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