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 文档编号:4583925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83KB
内蒙古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
《内蒙古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内蒙古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h4_18
内国资考核字[2011]155号
发布日期:
2011-10-18
各监管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已由自治区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2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国资委送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六)按照向同行业先进水平看齐的要求,将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通过对标使企业看到自身差距,增强企业提高经营业绩的内在动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工作目标、同业对标指标和否决指标五部分。
国有资产运营类企业仅设置工作目标和否决指标,不设置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同业对标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
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3.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
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三)工作目标由国资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发展规划,针对涉及企业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四)同业对标指标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和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或根据国内外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财务和统计数据,将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主要指标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进行对比并打分,得出企业年度同业对标评价结果。
企业同业对标评价结果得分高于上一年度,总考核结果加一定分值。
否则,扣一定分值。
(五)否决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职
工人数,在征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意见基础上,设置安全责任事故控制指标。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未完成控制指标,考核结果降级。
第八条 确定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第一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在科学分析判断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条件和政策走向的基础上,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认真编制本企业财务预算,并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如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考核目标建议值不得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既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又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送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签订(或送达)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国资委对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
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
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财务指标定量考核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
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
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上一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1/3-1]×100%
第十五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
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国资委。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根据企业负责人三年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综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企业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完成全部考
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倍到0.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5倍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二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对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等于100%的企业负责人,全额返还延期绩效薪金。
对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等于130%,且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同行业良好值及以上的企业负责人,除全额返还延期绩效薪金外,另给予1至2倍基薪的任期奖励;
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的企业负责人,扣减其在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不再对其续聘。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下级别,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根据任期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大项目建设、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细则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或者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
金或者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
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可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
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
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
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工作目标得分+同业对标评价结果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40分。
具体分值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等特点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平均值(亏损年份数据减半计算)。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4%,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以上的,不论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多少,均不加分。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20分。
具体分值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政策性因素影响和企业规模大小等特点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该指标计分参考基准值。
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平均值(亏损年份数据减半计算)。
1.经济增加值(或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经济增加值(或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以上的,不论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多少,均不加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的基本分总分为20-30分,每一项分类指标的基本分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
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无论是否完成考核目标,均
可直接加满分。
(四)工作目标计分。
工作目标的基本分总分为10-30分,每一项工作目标的基本分在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工作目标只扣分不加分。
未完成工作目标,视工作情况扣减相应分值,直到基本分扣完为止。
(五)同业对标评价计分
同业对标评价结果得分基本分10分。
对不同企业的同业对标,采取不同计分方式,且同业对标计分方式具有连续性:
(1)凡国内外行业组织对行业内所有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主要指标有公开、持续的行业排名信息的,可进行行业排名比较升降结果计分。
计分方法为:
每项指标在行业排名每升(降)1名,该指标按照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规定的指标权数加(减)分值。
例如,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权数为20,该指标在行业排名每升(降)1名,同业对标结果加(减)2分。
指标排名进入行业前三位,不论排序是否升降,只加分,不扣分。
将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指标得分汇总,得出同业对标评价结果得分。
得分为正,总考核结果加分,最多加12分;得分为负,总考核结果扣分,最多扣12分。
(2)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 监管 企业 负责人 经营 业绩考核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