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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制度汇编2个
卷烟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卷烟网上交易管理,规范卷烟经营行为,提高卷烟交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行业卷烟内部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网上交易是指行业工商企业(会员)利用国家局的卷烟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卷烟内部交易的业务活动。
卷烟网上交易包括省际间卷烟交易和区内卷烟交易。
省际间卷烟交易指区内商业会员与区外工业会员之间的卷烟订货、区卷烟销售公司与区外销售公司之间的卷烟调剂业务。
区内卷烟交易指区内商业会员与区内工业会员之间的卷烟订货、区卷烟销售公司与市公司、市公司与市公司之间的卷烟调剂业务。
第三条卷烟网上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市场引导、计划调控;企业衔接、省级平衡;统一平台、分级管理;规范运作、诚实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际间卷烟网上交易和区内卷烟网上交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区局(公司)和工业公司共同成立工商协调小组,负责区内工商卷烟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协调小组由区局(公司)和工业公司主管领导共同负责,销售、计划、生产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区卷烟销售公司归口管理所属商业会员卷烟网上交易业务,审批商业会员签订的区内卷烟交易合同并监督、考核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商业会员参加国家局举办的省际间卷烟网上交易活动。
第七条市级局(公司)以卷烟交易会员身份参加卷烟网上交易活动,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对卷烟进行实物交收。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卷烟网上交易实行计划管理。
交易计划分为省际间卷烟交易计划和区内卷烟交易计划。
第九条省际间卷烟交易计划管理。
(一)计划分配。
在每半年省际间卷烟集中订货前,由区局(公司)将国家局下达的半年调入计划总量分解到各商业会员,并将分解计划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二)计划调整。
区局(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已分解到各商业会员的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计划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十条区内卷烟交易计划管理。
(一)区产卷烟产销计划衔接。
在每季度区产卷烟交易前,由区卷烟销售公司汇总各商业企业的需求,提交工商协调小组,工商协调小组以召开产销衔接会的形式对季度区产卷烟产销计划进行衔接和平衡;
(二)区产卷烟计划分配。
区产卷烟交易计划一般直接由参与交易的工商会员双方协商确定。
当出现供应计划不足时,由区卷烟销售公司统一进行计划平衡,交易双方须严格按照平衡后的计划签订交易合同;
(三)商商调剂计划管理。
卷烟商商调剂仅限于区内商业会员之间进行少量的卷烟余缺品种调剂。
需要调剂的双方须事先向区卷烟销售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签订商商调剂合同。
第四章牌号管理
第十一条对网上交易的卷烟产品实行代码管理。
只有取得国家局核发产品代码的卷烟,才允许参加交易活动,否则不能交易。
第十二条对网上交易的卷烟牌号管理要求如下:
(一)非低档烟原则上必须是国家局确定的百牌号产品名录内的牌号;
(二)重点扶持名优卷烟品牌、大品牌和成长性品牌;
(三)销量小、效益差的品牌规格要逐步退出市场;
(四)符合区局(公司)各个时期关于品牌整合的具体部署和要求。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卷烟网上交易必须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电子交易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类型。
网上交易合同分为订货合同和调剂合同。
订货合同是指工业会员(包括工业会员委托的代理者和包销工业产品的商业会员)与商业会员签订的六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调剂合同是商业会员之间为调剂余缺签订的三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时间。
(一)省际间卷烟交易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集中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做出统一安排后,另行通知;
(二)区内卷烟交易每季度集中交易一次,交易时间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30日;
(三)其他时间可根据需要随时补签卷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内容。
交易双方通过国家局卷烟交易信息平台签订交易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执行期限、卷烟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在签订省际间卷烟交易合同前,区内商业会员须按照区卷烟销售公司下达的分解计划填写交易品种、交易数量申请表(格式自定),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区卷烟销售公司,再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的鉴章。
省际间卷烟交易由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鉴章并核销已完成的交易计划。
区内卷烟交易由区局(公司)和工业公司分别鉴章,并核销已完成的交易计划。
未经鉴章的合同经交易双方协商可以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的执行与准运证的开具。
(一)省际间卷烟交易按合同开具准运证。
每份合同对应一份准运证,由供方会员打印电子合同,与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二)区内卷烟交易可对交易合同分解执行,每执行一次,开具一份相应的准运证,直至合同全部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除、更改和增补。
为维护合同严肃性,提高合同履约率,各市公司要根据当地市场的需求做好卷烟购进计划,所签订的合同不能随意解除、更改或增补。
如确实需要解除、更改或增补合同,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省际间交易合同的解除、更改或增补。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并报区卷烟销售公司审核批准后,再向国家局提出解除或增补申请,经国家局批准后,双方才能上网解除或增补合同;合同需更改、置换的,必须在合同执行日期生效满2个月后(即上半年合同在3月份以后,下半年合同在9月份以后)才能向区卷烟销售公司提出更改、置换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局申请合同更改、置换,经国家局批准后双方才能上网更改、置换合同;同时须将更改、置换后的合同报区卷烟销售公司备案。
(二)区内交易合同的解除、更改和增补。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并向区卷烟销售公司和工业公司提出解除、更改或增补申请,经区卷烟销售公司和工业公司分别批准后,双方才能上网解除、更改或增补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履约。
各商业会员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六章信息查询
第二十一条卷烟网上交易数据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保存,各会员单位可通过卷烟交易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卷烟网上交易信息查询进行权限管理。
(一)国家局有关部门有权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信息;
(二)区局(公司)有权查询所属商业会员的交易信息;
(三)各商业会员可在网上随时查询自身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会员单位要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网上交易的帐号信息和交易专用卡,如变更持卡人,丢失或损坏交易专用卡须及时申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烟草商业企业卷烟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卷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全区卷烟流通秩序,全面推进我区卷烟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确保广西烟草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二条 卷烟采购业务包括购进计划管理、卷烟网上交易、实物扫码入库、卷烟到货确认四个环节。
第三条 卷烟采购分为区产烟采购、区外烟采购和卷烟商商调剂三个类型。
第四条 区产烟购进计划管理。
区产烟购进计划分季度购销计划和月度执行计划两种。
(一)季度购销计划。
在每个季度末月的23日前,由各市公司向区卷烟销售公司上报下一季度的地产烟需求计划。
区卷烟销售公司汇总计划后,会同区局(公司)计划处和工业公司的计划、生产部门进行产销衔接和计划调整,形成季度产销总计划。
总计划经区局(公司)分解到各市公司后,形成各市公司的季度购销计划;
(二)月度执行计划。
市公司根据季度购销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与工业公司协商,按均衡调拨的原则将季度购销计划分解成每月的执行计划。
月度执行计划的品种和数量累计不得突破季度购销计划的框架。
第五条 区外烟购进计划管理。
区外烟购进实行计划总量管理。
(一)计划分配。
在每半年省际间卷烟集中交易前,由区局(公司)将国家局下达的区外烟购进计划总量分解到各市公司,市公司根据计划指标和市场需求,制定具体的区外烟购进计划。
(二)计划调整。
区局(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已分解到各市公司的计划指标随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商商调剂计划管理。
卷烟商商调剂是指区卷烟销售公司与市公司、市公司与市公司之间的卷烟调剂。
商商调剂仅限于区外卷烟。
(一)市公司从区卷烟销售公司调剂购进卷烟,需在每月15日前上报下月的需求计划,并在每次执行计划前,将具体品种、数量以传真方式上报区卷烟销售公司。
(二)市公司之间需要进行少量余缺品种调剂的,经调剂双方协商后,由调出方向区卷烟销售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调剂。
第七条 卷烟网上交易。
卷烟购进计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后,供需双方即可进行卷烟网上交易。
卷烟网上交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物扫码入库。
网上交易的卷烟到货后,必须全部进行实物扫码入库,未经扫码的卷烟,不得入库和销售。
实物扫码入库按照《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卷烟到货确认。
对于区外烟采购,在实物扫码工作完成后,需进行卷烟到货确认。
卷烟到货确认分为实物信息确认和准运证信息确认。
准运证上有实物扫码编号的,应当进行实物信息确认和准运证信息确认;准运证上无实物扫码编号的,应当进行准运证信息确认。
卷烟到货确认按照国家局《卷烟到货确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退货。
到货1个月内因质量问题或到货3个月内因滞销问题,经双方协商,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退货。
第三章促销管理
第十一条 在广西区范围内开展的卷烟促销活动,促销者须将促销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报告当地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卷烟促销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促销宣传品单位价值不得高于所促销卷烟的单条价格。
第十三条 开展促销活动所需的卷烟必须全部从当地烟草公司购入,不得以促销名义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促销活动的评吸烟必须全部用于宣传促销,直接给消费者评吸,一律不允许作为促销奖品馈赠给零售户。
第十五条 促销活动地点必须明显张挂“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公示,并不得以中小学生为促销对象。
第四章库存管理
第十六条 卷烟月末库存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市公司月末库存总量不得超过区局(公司)核定的月末控库指标。
第十七条 加强卷烟库存结构调控,保持各类卷烟科学、合理的存销比率。
建立起库存安全预警体系,保证货源供应。
加强对散、杂滞销牌号的管理,提高商品的库存周转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防火、防霉、防盗、防汛等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各种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对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做到设备完好、设施齐全、性能正常、运行安全。
第五章网络建设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局“优质化服务、规范化经营、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构建以市公司为营销主体,以电话订货、网上配货、电子结算、现代物流为模式,商、物流分离的现代流通体系,全面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的转变。
第二十条 实行商、物流分离。
市公司要按照现代流通体系业务流程再造的需要,设立营销管理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减少管理环节,理顺商、物流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实行集中电话订货。
市公司只设一个电话呼叫中心,负责市公司辖区市场的订单采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结算。
统一由市公司直接与零售户进行卷烟货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配送。
按照“一库式管理、多库式存放”的原则,采取“一级配一级送、一级配二级送、二级配二级送”多种配送模式相结合,以流动送货、指定代送形式为补充的办法,把卷烟直接配送到户,建立以市公司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体系。
第二十四条 代送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代送点既可以是从事卷烟经营的零售户,也可以是不从事卷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原则上不能在交通便利的地区设代送点,地处偏远山区,送货困难的零售户才能列入指定代送的范围。
(三)烟草公司要与代送点签订协议,明确代送点的责权利;明确代送点的代送代存功能,代送点只负责对作为指定代送对象的卷烟零售客户(简称代送客户,下同)进行卷烟代送服务,按照代送客户的需求订单进行代订、代存和代送;要明确代送客户及代送卷烟的报酬。
(三)在订单采集上,原则上要求尽可能地实现电话订单采集,没有电话的代送客户可选定附近有电话的客户进行代订,要求必须做到统一商流管理。
(四)在货款结算上,能实行电子结算的代送客户,尽可能实行电子结算,不能实行电子结算的代送客户的货款由代送点统一预支,烟草公司与代送点结算其指定代送客户的卷烟货款。
(五)代送点要对代送卷烟情况进行登记,签收手续要完备,客户经理要定期拜访代送点和代送客户,对代送点的送货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全区统一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按照系统要求完善客户档案,科学分类,优质服务,提高零售客户满意度、忠诚度和贡献度。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原则上每150个左右零售客户设置1名客户经理,每10名左右客户经理设置1名市场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培训,制定中长期的培训计划,客户经理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第二十八条 各市公司必须规范经营,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不得搞体外循环,所购进的卷烟必须100%入网销售;不得卖大户;不得硬性搭配销售;持证零售客户入网率必须达到100%。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视卷烟销售信息工作,建立市场分析会制度,加强市场调查、市场分析与预测工作,提高对市场的预测与调控能力,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第三十条 市公司必须于每月3日前向区卷烟销售公司上报上月区外烟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公司必须于每月4日前向区卷烟销售公司上报上月卷烟市场销售情况,重点分析总量变化情况和主销品牌的市场价格及销量变化态势。
第三十二条 市公司必须于每月8日前向区卷烟销售上报上月的网建工作情况汇报文字材料,区卷烟销售公司汇总后于10日前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三十三条 市公司必须于每月8日前向区卷烟销售上报上月《卷烟经营数据月报表》,区卷烟销售公司汇总后于10日前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三十四条 市公司必须于每季度首月的8日前向区卷烟销售公司上报上个季度《网络建设数据季报表》,区卷烟销售公司汇总后于10日前上报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市烟草公司。
第三十六条 以前所定规定与本规范条款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区局(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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