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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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机构诉讼案件的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及下属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等。
集团及下属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理集团及下属机构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
(二)选聘诉讼案件外聘代理律师;
(三)组织、协调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案件执行工作;
(四)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总结;
(五)处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集团及下属机构的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统一管理:
公司经营过程发生的业务类诉讼案件(主要指各类追偿案件)由集团资产管理部归口统一管理。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追偿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法务部归口统一管理。
第七条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
第九条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案发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发部门指发生诉讼案件的部门或机构,是诉讼案件的最终责任部门,因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纳入案发部门预决算管理。
案件管理部门指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
第十条案发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明确专人作为诉讼案件的经办人,积极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和/或外聘律师处理诉讼案件;
(二)负责提供与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参与诉讼案件的处理讨论;
(四)承担诉讼案件处理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处理费、案件执行费等);
(五)负责与诉讼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二)指导业务部门收集、整理诉讼案件证据材料;
(三)依据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四)对没有委托外聘律师办理的诉讼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负责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开庭、执行等工作;
(五)对需委托外聘律师处理的重大、复杂非业务类诉讼案件,集团法务部负责或协助案发部门完成外聘律师的选聘,并对外聘律师的工作予以支持;
(六)对需委托外聘律师处理的重大、复杂业务类诉讼案件,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确定外聘律师的选聘及委托代理合同的审核,并对外聘律师的工作予以支持;
(七)针对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裁决书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是否启动下一步诉讼程序提出分析意见。
(八)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并负责提起执行程序或配合案发部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起诉与应诉
第一节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案件的起诉
第十二条案发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三条案发部门认为有必要主动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下列时限之前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起诉申请:
(一)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
(二)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60天。
第十四条起诉申请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发部门的意见、诉讼目标、债务人有可执行无财产等内容的分析或说明。
起诉申请经案发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会同案件资料报送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审批。
下列资料应在提交起诉申请时一并提交:
(一)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他往来文件复印件;
(二)债务人(含担保人)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情况说明;
(三)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四)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五)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
(六)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可要求案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补充,有关单位有责任及时补充、完善案件资料。
第十五条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收到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论证。
第十六条诉前论证应当以审查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为基础,重点对下列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及定性;
(二)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
(三)诉讼成本分析;
(四)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预测;
(五)诉后执行情况预测;
(七)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
(八)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
第十七条根据诉前论证结果,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应在收到起诉申请及相关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并反馈给案发部门,对于不建议起诉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并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案发部门收到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见后,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二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申请及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经领导批准决定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案发部门应在收到领导批复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反馈给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并确定案件的具体对接人。
第二十条集团法务部或集团资产管理部收到案发部门反馈的领导同意提起诉讼批复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由案件承办人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拟定起诉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如案发部门未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由案发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如案件管理部门未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案件起诉后,案发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应时时关注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及时向相关领导及案件管理部门报告案件审理情况,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第二节公司作为被告诉讼案件应诉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案件,案发部门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被诉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填写《诉讼案件呈报表》,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抄送案件管理部门,同时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资料并指定案件对接人。
第二十四条案件管理部门收到《诉讼案件呈报表》后三个工作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向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制定应诉方案,并在被诉通知要求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有关部门及案发部门指定的案件对接人应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的工作,积极协助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应诉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的分析论证;
(三)结合与该案有关的确定或不确定因素,对本案诉讼结果进行合理预测;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集团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各类诉讼案件及未配备法务人员下属机构的各类非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法务部指定案件承办人。
(二)已配备法务人员(包括机构专职法务人员和机构风险管理部法务人员)机构的非业务类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机构法务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集团法务部指定专人提供支持和协助,如案发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由集团法务部另行指定法务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
(三)各类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资产管理部统一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六条对我方确实存在过错且有可能败诉的被诉案件,应力争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诉讼风险,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二十七条重大、复杂诉讼案件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委托外聘律师办理,案发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指定的承办人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需委托外聘律师处理的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资产管理部按本办法的规定选定外聘律师。
需委托外聘律师处理的非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法务部按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或协助案发部门选定外聘律师。
第二十九条对有必要委托外聘律师办理的重大、复杂诉讼案件,案发部门应结合案件情况就是否外聘律师出具意见,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结合集团区域化管理,各区域应建立外聘律师资源库作为备选合作对象,原则上外聘律师应从资源库里的合作律所中选聘,特殊情况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选聘确有资源、有利于案件处理的资源库外的律师。
第三十一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综合考虑案发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可结合公司的招标流程进行。
第三十二条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风险代理,将律师代理费用同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挂钩,督促外聘律师尽职代理。
第三十三条对委托外聘律师处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应积极协助外聘律师的工作,及时与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研究诉讼对策,确保在举证期内按时举证,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诉讼案件处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案件管理部门指定的案件承办人或外聘律师应按时出庭,在规定的举证期内积极举证。
开庭完毕后,应就庭审情况以
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案发部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应于两日内报送案件管理部门,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案件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案发部门报送的一审判决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就一审判决的合理、合法、公正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反馈给案发部门。
第三十六条对案件管理部门建议上诉的一审诉讼案件,案发部门应在收到案件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后两日内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并在收到领导批复后当日内将批复意见反馈给案件管理部门。
考虑到上诉期的限制,案发部门应确保至少在上诉期届满前三天将领导批复意见反馈给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在上述期限内收到案发部门反馈的领导批复意见后,应确保在上诉期内办妥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法律文书生效后,案发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十八条以我方为原告且获得胜诉的案件,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案发部门应会同案件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第三十九条案发部门应根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掌握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效果。
同时,主动做好与法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执行胜诉法律文书。
第四十条对于以我方为被告或第三人且败诉的案件,案发部门应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沟通,争取通过采取执行和解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或被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判决我方承担责任的案件,履行判决义务后,应及时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段,依法向相关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尽可能挽回损失。
第四十二条对确有错误的败诉生效判决,案发部门应会同案件
管理部门采取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对案件情况、审理结果、启示收获等进行总结并形成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对败诉案件,案发部门应认真分析原因,对案件暴露的内部风险隐患、管理漏洞等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避免同类情况再次发生。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案发部门指定的案件对接人、案件管理部门指定的案件承办人以及与争议案件相关的业务部门的业务经办人应恪尽职守,共同努力促成案件诉讼目标地达成。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或隐瞒案件事实,导致诉讼不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诉讼证据材料丢失、毁损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期的;
(四)案件承办人未按时出庭,导致案件缺席判决的;
(五)案件胜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导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
(六)败诉后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公司被强制执行、被有权机关处罚或被加入黑名单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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