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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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XX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与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豫教学[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优劣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全校上下各部门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四条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基层去建功立业;提倡毕业生继续升学深造,参加〃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具体的就业创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学校主导、院(系)主体〃的日常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学校、院(系)两级的积极性,把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作为评估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它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就业创业工作。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就业创业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学校每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
(三)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人员、经费、场所〃三到位〃;
(四)指导、检查学校各单位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结、考评、表彰;
(五)研究和解决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协调、指导院(系)开展日常就业创业工作;
(二)拟定学校年度就业创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三)负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组织,提供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四)拓宽各类就业渠道,指导院(系)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巩固和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负责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网站建设,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组织大型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校园供需见面会,指导协调院(系)开展各种就业招聘活动;
(七)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保障困难群体毕业生顺利就业;
(八)组织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
(九)负责做好毕业生生源信息、就业率等各类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
(十一)组织开展〃专升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志愿填报指导及录取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三)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第九条院(系)是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院(系)成立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院(系)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
(二)制定本院(系)的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本院(系)毕业生择业指导及思想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四)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及生源统计、《XX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的审核、《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就业资料的审查;
(五)组织本院(系)开展各种〃供需见面会〃、〃洽谈会〃等招聘活动;
(六)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拓宽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
(七)负责本院(系)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八)负责本院(系)就业信息和数据的录入、统计和报送工作;
(九)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并形成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情况专题分析报告和年度就业创业工作总结。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毕业生就业程序分毕业生工作程序和毕业生择业程序。
第十一条毕业生工作程序:
统计生源信息,上报毕业生基本情况数据,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进行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转送毕业生档案。
第十二条毕业生择业程序:
准备择业材料(成绩单、相关获奖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自己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有关材料),填写《推荐表》,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
第四章指导教育
第十三条就业创业指导是高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前提,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念,保障毕业生m利就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大赛、咨询等各种形式,其中就业指导等系列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就业创业指导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从入学到毕业把就业创业教育贯穿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
第十六条就业创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五章就业市场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市场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本着〃立足河南、面向全国、依托军工、服务社会〃的原则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院(系)积极进行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发、建设,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开展就业推介活动,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建立实习、就业基地。
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习和管理,在校内举行的招聘活动统一由校招生就业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形式主要有:
学校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各院(系)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国家、省市、地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招聘会及网络双选会。
第二十二条所有来校招聘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校园招聘活动的,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出示本机构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提供招聘活动确认的书面申请,明确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招聘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服从招生就业处的统一安排;
(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诋毁其他招聘单位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三)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
(四)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不得将毕业生提供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五)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不得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八)不得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毕业生就业无关的渤。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个人的学习;
(二)毕业生应诚实、守信,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做有损他人和学院声誉的事;
(三)毕业生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升学、合同就业、灵活就业等就业方式作为学校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第六章《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应聘的推荐材料,由毕业生个人认真填写,院(系)审核签订推荐意见后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就业协议书》由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由学校统一发放,按编号发放使用,复印无效。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就业协议书》原则上不补发,若确实损坏和遗失,则需写明详细原因及经过,经院(系)核查、招生就业处同意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条《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由于转让他人而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转让者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T殳为:
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学校和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审核。
第三十二条解除就业协议原则上只允许一次,毕业生需携带原单位(含上级主管部门)解约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就业协议书重领申请表》到招生就业处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七章《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报到证》主要用于用人单位作为接收毕业生就业,并接转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的有效凭证。
《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衔接手续,只能一人一份。
毕业生须妥善保管《报到证》,不得自行涂改、撕毁和遗失。
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报到证》只发给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分上下联,上联(有色联)发给毕业生用于报到,下联(白色联)存入毕业生的档案。
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处根据毕业生《报到证》上地址送达。
第三十四条首次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按就业方案集中到河南省教育厅办理。
毕业生从毕业生之日起的两年时间作为毕业手续办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调整改派《报到证》的毕业生凭原就业《报到证》、原单位解约证明(无用人单位不需要此项材料)、新单位的接收证明或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回原籍不需要此项材料)到河南省教育厅办理。
毕业生调整改派在两年内有效,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遗失补办《报到证》的毕业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核,经学校招生就业处确认,凭书面申请和学校出具的《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河南省教育厅办理。
第八章就业创业帮扶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要
求开展。
帮扶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及就业创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指导院(系)建立就业创业困难毕业生分类帮扶台账,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通过就业创业指导、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岗位推荐、政策帮扶等途径,提升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和就业率。
第三十九条院(系)要实现教师与就业创业困难毕业生的〃一对一〃帮扶,形成〃产生一个,帮扶一个,就业一个〃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根据河南省关于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文件精神,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九章违反就业创业规定的处理
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创业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离校前,若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则延期就业派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就业创业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章考核与激励
理、提高就业创业工作质量、促进学风建设的重要手段。
十五条考核工作在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
一组织下进行,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对院(系)的就业竞争力、就业创业指导、基地建设、跟踪调查进行量化考
评。
学校将就业创业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就业经费及教学改革的指导与参考。
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就业核查不认真、就业信息不准确的院(系),取消就业创业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其主要领导。
第十一章经费使用
第四十七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每年足额拨
付划拨专项就业经费用于与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创业指导、市场调查、就业基地建设、供需见面、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的招聘活动,专项经费使用情
况由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审计。
专款专用。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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