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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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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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制度一、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2.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1)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3)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4)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5)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工程名称和地点。
2工程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3开、竣工的日期。
4工程造价。
5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6业主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8取费标准。
9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10互相协作事宜。
⑪违约责任。
(6)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3.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
(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由业务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批准后才能签订
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劳动队伍资质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2)项目工程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
合同管理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征得业主同意,由项目工程部(重大分包合同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其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
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工程部、合同管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重大买卖合同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
4)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工程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合同管理部一份备案。
5)合同的履行
(1)合同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缕析执行情况台账。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本、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公司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当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帐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同意。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事的确认:
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4.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应提出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
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的一部分。
(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责任。
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5.合同的日常管理
(1)所有合同必须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存档。
(2)一般项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盖章。
(3)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方可盖章。
4)严格履行合同登记盖章手续,核对审批程序,对无签字手续的有权拒绝
5)合同的签订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任何人不得
越权使用其印章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6)建立合同档案,对个单项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记录的签证。
(7)对于登记上账的合同,按月转送统计人员以便按规定上报各有关部门。
(8)建筑施工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个基层单位合同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
2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执行合同的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3各子公司所洽谈的重大工程项目或因资质需要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合同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4凡到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必须同时报送内部承包合同,一并审核、签字盖章。
5严格执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指标的,要按相关合同条款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于联营协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对联营单位的信誉、业绩、资信、施
工能力等进行调查,并附有一定的风险抵押,且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方可签字、盖章。
6.合同与奖惩
(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给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想责任
人追偿损失:
1XX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骗的。
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
3遗失重要证据的。
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告和报案。
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
(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合同考查
(1)工程合同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2)内部承包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0天内,签约率达100%。
(3)合同条款要真实准确、责任分明,企业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签字要齐全有效,不允许出现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
4)合同履约率达到80%以上
附表:
合同审查表
附表2-7
审查项目
编号
审查
项目
合同
条文
内容
问题和风险分析
建议或对策
J020200
工程
合同
包括
工程
1.限
范围
第
在工
范围
定工程范围仅为工程清单所列
13
程清
不清
2.增
条
单中
楚,
加对附加工程重新商定价格的条款
所列
甲方
出的
可以
建议加上“在接到到货通知后XX天内,甲方完成海关
J060201
海关
供应
随便
放行的一切手续”
手续
合同
和工
扩大
第
程,
工程
在合同谈判中要求甲方补充该条款,美元比例争取
40
以及
范
达70%,不低于50%
条
没有
围,
S070506
外汇
比例
无
列出的但为工程经济地
增加
新项
目
在“缺点和不足”前加上“由于乙方施工和材料质量原
因引起的”
S080812
维修
和安
该国
期
全地
海关
合同
运行
效率
第
必不
太
54
可少
低,
条
的供
经常
应和
拖延
工程
海关
手
续,
乙方
故最
负责
好由
交纳
甲方
海关
负责
税,
入关
办理
手续
材料
起的
年。
在这期间发现缺点和不足,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一周内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1•总则
(1)为即使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制定本办法。
(2)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主,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2•调解、仲裁组织
(1)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
若调解成立时,其调解书或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
组成临时仲裁庭对其进行仲裁。
(4)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对仲裁全过程负责。
(5)领事仲裁庭一般由4人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6)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50万元的纠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万元以上的纠纷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裁。
3.仲裁范围
(1)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在受理范围内。
(2)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清、申请要求不明的纠纷,均不予受理。
(3)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
4.仲裁程序
1)申请
(1)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2仲裁请求事项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及证据来源。
2)受理
(1)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并在3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受理后,即提请公司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通知并送达申请书副本。
不受理时即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答辩
被申请人受到仲裁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4)调查
内裁庭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后半个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5)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主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成立即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后结案。
调解不成即实行仲裁。
6)仲裁
(1)内裁庭提前五日书面以书面形式将仲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内裁庭成员进行评议并作出
裁决。
在休庭后一周内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送达《仲裁通知书》,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效力与执行
(1)已送达的一般案件的《裁决通知书》为最终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
(2)对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时,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提交《仲裁复议申请书》,由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委派人员组成新的内裁庭并在10日内完成“复议”并,送达《仲裁复议通知书》。
5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按《仲裁通知书》执行。
(3)如不服裁决或复议,并在半个月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通知财会部,从该单位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费用中划拨、结转。
对因此而继续违纪违规、寻衅报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单位和负责者,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公司按程序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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