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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
档案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档案法规体系
1、什么是法?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2、《档案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什么层次?
我国的法律分为宪法、基本法律和法律(普通法)三个层次;《档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属法律层次。
3、我国目前有哪些法律部门?
根据我国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军事法等。
各个法律部门既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照应,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4、《档案法》分属哪类法律部门?
因为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具有行政法律国家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第二,行政法律是属于国家行政权实施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不具有平等性;第四,在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解决方式上,行政主体有处理争议的行政执法权.
从《档案法》的调整对象看,有以下特征:
一是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二是行政内容是组织和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档案的收集、保护、管理、利用、公布、所有等方面的事务而不是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档案事务的管理;三是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在档案事务上的意志,而不是追求某一团体的利益;四是行政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档案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而不是某一群
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章程。
根据《档案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等具有行政法特征,因此,档案法属行政法律部门。
5、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由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6、什么是档案法律?
档案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
包括单行档案法律和有关法律对档案的规范条款。
如:
《档案法》、《刑法》第329条,就是档案法律。
7、什么是档案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档案规范性文件。
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发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
如:
《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就是档案行政法规。
8、什么是档案地方法规?
档案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制的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档案规范性文件;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档案条例。
如:
《**省档案工作条例》就是**省档案地方法规。
9、什么是档案行政规章?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
10、档案法规体系分哪些层次?
档案法律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它是制定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依据,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档案行政法规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它是制定地方档案法规与行政规章的依据,地方档案法规与行政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档案地方法规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处于第三层次,档案地方法规不得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档案地方行政规章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处于第四层次,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抵触。
部门档案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次于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居第三层次。
部门档案行政规章与档案地方法规、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在立法上没有互相依据和制约关系,在层次上也不好分上下层次。
二、《档案法》、《**省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11、《档案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补充了哪些内容?
《档案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
《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部署与检查,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设施、经费的落实”。
12、《条例》对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各专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的管理”。
13、《档案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补充?
《档案法》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培训档案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推广档案管理先进技术”。
14、《档案法》对档案馆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档案法》规定: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15、《档案法》对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补充?
《档案法》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条例》规定:
“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并对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还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16、《档案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档案法》规定何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档案法》规定,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一)至(八)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18、《档案法》规定何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条例》规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条例》把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扩大到了档案馆以外。
29、《档案法》规定何种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
《条例》对责令赔偿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档案法》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上述三项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条例》规定,有三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即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一)至(八)项违法行为,造成属于国家所有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条例》与《档案法》相比,扩大了责令赔偿的范围。
20、《档案法》规定何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规定,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一)至(八)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条例》规定何种违法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未按时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拒绝向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移交应当归档材料的;(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四)不按规定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和目录的;(五)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六)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七)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迹象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八)聘用无资质证书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
三、档案的行政处罚
22、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法律制裁。
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促进行政管理目的实现。
23、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确定为七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25、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有何规定?
档案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档案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档案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档案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1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部委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由制定行政规章的人民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内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6、《档案法》对行政处罚主体有何规定?
《档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海关。
27、对档案行政处罚的管辖如何理解?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出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档案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1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应该是: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辖;同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社会公民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监督
28、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是谁?
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有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即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司法监督,即检察、法院的监督;专职监督,即监察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即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29、党和政府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党和政府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属全面监督,监督的方法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直接具体检查。
30、权力机关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监督的内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立法行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即档案执法行为。
监督的方法主要有审查档案行政规章,通过视察、检查、质询和听取汇报了解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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