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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UPL犯罪心理学讲稿
犯罪心理学讲稿
第一课绪论
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从我国1983年打黑的效果看,尽管国家不断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犯罪仍然有增无减。
二、97刑法修改增加了许多罪名,且现在国家不断加重部分犯罪的刑法,但犯罪仍屡禁不止。
三、刑事案件中,再犯率相当高,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占相当大的比重。
四、近年来,我国重大刑事案件不断发生。
张君案、邱兴华案、马家爵案等。
这说明,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仅寄希望于通过刑罚,将犯罪人实施惩罚并不足以犯罪。
除施用必要的刑罚外,我们还必须反思,我们的社会到底怎样了,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犯罪,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
犯罪学当然就应运而生。
就犯罪学而言,犯罪学主要从犯罪的生物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角度探讨犯罪,如天生犯罪人、学习理论等。
只有弄清楚了犯罪的原因,针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综合治理,该改变社会政策的修改社会政策,该修订刑事政策的修订刑事政策。
以期从跟上治理犯罪。
犯罪心理学是从心理学上探讨犯罪发生的原因,亦即,犯罪心理是怎样形成的、怎样变化的,犯罪心理形成、变化的规律是怎样的,犯罪心理与一般人的心理有何区别,不同类型犯罪的心理有何区别,针对这些心理状况,我们应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
这就是我们这学期所要学习的犯罪心理学。
例如,河南杨案,云南大学马家爵案。
(必须指出的是,犯罪心理学不是算命,不要有同学下课后再我算命。
)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一)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
1.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的行为。
刑法学是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探讨犯罪,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
具体而言,危害行为除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亦即危害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
2.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以危害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类生活的安宁的破坏为判断的唯一标准。
犯罪学中的犯罪既要探讨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发生的原因、预防及表现形态,还要探讨那些没有被立法规定为犯罪,但行为已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虽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的危害行为。
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
(1)学界关于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的观点
相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保持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
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研究重点的不同。
不同说
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2)相同说的缺陷
首先,相同说限制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
将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的范围限定为与刑法学犯罪的范围相同将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心理。
然而,犯罪心理学主要是探讨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以便于预防犯罪。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应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放之于超过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之中,如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青少年的犯罪、精神病的犯罪等。
只有扩大犯罪心理研究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其次,混淆了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功能。
刑法学是规范科学,立法只有对实施有罪过,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施以刑罚,才能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
否则,刑罚将是强人所难。
但犯罪心理学是探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科学,通过研究犯罪心理生成的原因,生成的规律,并予以矫治从而预防犯罪。
矫治越提前,矫治越早,预防犯罪的效果就越好。
在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之前,很难判断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为更好地预防犯罪,犯罪心理的矫治只有提前,凡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人的心理都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矫治的对象。
如,犯罪心理的预测与预防都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因而,凡是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人的主观心理都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范畴,不管这些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基于刑法学和犯罪学功能的不同,两者所指称的犯罪亦有所不同。
(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是一致的
首先,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有利于扩大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使犯罪心理学能针对更大范围内犯罪心理进行矫治,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其次,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相吻合。
几乎所有的犯罪心理学著作除研究刑法意义犯罪心理的矫治外,还研究诸如青少年犯罪的矫治、精神病犯罪心理的矫治等。
这种研究犯罪的范围是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范围是相同的。
(二)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心理概念
1.犯罪心理的学说概况
(1)狭义说
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的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
(2)广义说
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
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罪犯通过教育改造而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
(3)与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相适应,犯罪心理应指广义的犯罪心理。
(三)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行为表现的一门学科。
2.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行为表现,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3.结论
我们主张广义的犯罪心理学。
事实上,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务于预防犯罪的司法实践,否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就成了空洞的说教,失去了实践的价值。
狭义犯罪心理学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表现,不探讨预防、矫治犯罪心理的问题,丧失了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相反,广义论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还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问题,犯罪心理活动的研究就是为了探寻犯罪心理活动的规律,进而为犯罪心理的矫治服务。
从这个角度上说,广义说具有可取性。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学说介绍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2.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的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等内容作为其研究对象。
3.作者的观点——相对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心理生成机制,并矫治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围绕其研究目的服务,与该目的不吻合的对象,就不应列入其研究对象。
否则,研究范围过宽,不助于研究目的的实现。
狭义说仅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列入研究的对象,没有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致使犯罪心理的研究没有落脚点,导致犯罪心理研究无法服务于司法实践。
但广义说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等都列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而研究这些对象与犯罪预防的关联性不大,无助于犯罪心理的矫治。
因此教材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二)群体犯罪心理
(三)有关预防犯罪的心理学问题
我认为,犯罪心理学主要是研究以下内容:
(一)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例如,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外因。
(二)犯罪心理的差异:
例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犯罪心理的性别差异;犯罪心理的经历差异;犯罪心理的组织差异。
(三)犯罪心理的类型。
例如,毒品犯罪心理、财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等。
(四)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治。
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一)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就是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只有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才能针对该原因实施针对性的矫正,以预防犯罪。
因此,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犯罪心理学从多个角度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有学者从生理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社会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二)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
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仅找到犯罪行为产生的源头,犯罪心理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必须进一步探明犯罪心理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变化的规律,只有找到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才能针对该规律对症下药。
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不仅包括一般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也包括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规律;不仅要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还要研究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即犯罪心理在怎样的条件下向良性的方向转化,在怎样的条件下向恶性的方向转化等。
(三)针对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犯罪的对策。
从根本上说,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和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都是为探索犯罪心理的对策服务的。
犯罪的对策既包括打击犯罪的实践,如侦查、审讯等活动的对策,也包括预测、预防和矫正的对策。
例如现实中运用得较多的犯罪心理画像。
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心理学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不同
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客观的自然物,而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心理、精神,心理是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
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为客观的物质;而人的心理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精神的属性,具有灵性。
人生活在社会中,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
人的心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受自身的心理状态、周边的环境的影响等不断变化。
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
人的心理并不完全是由生理因素决定,除了生理因素以外,人的心理还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
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人的心理变化。
但也不能决对说某种心理变化完全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抑或生理因素决定的,毋宁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共同发挥作用。
因此,影响心理的因素是多元的。
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
心理活动具有隐藏性,不易观察,我们不能用仪器扫面观察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身体动作的变化推断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心理内容获取的间接性表明了心理测量的非精确性。
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
以研究者的思维审视被研究者的心理时,被研究者也会以自己的心理审视研究者,如此,研究者的心理与被研究者的心理就产生一个互动的过程,这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静止性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互动性决定了研究者在研究被研究者的心理时,总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不可能完全吻合。
总结:
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标准要求心理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不能以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非实验性、非精确性否定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盖然性,经验性与科学性。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指导原则
1.客观性原则
通过对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我们尅客观地研究各种犯罪心理现象。
2.系统性原则
(1)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2)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
(3)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行,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3.个性观原则
4.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5.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6.伦理性原则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步骤
1.建立科学假设
2.收集信息
3.分析信息资料
4.作出科学结论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调查法
2.个案追踪研究法
3.心理测验法
4.比较研究法
5.准实验研究法
6.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
7.着重发现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
第二课有关犯罪原因的流派
一、知识背景介绍
中世纪刑法的改革,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19世纪末古典犯罪学派面临的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诞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人物及思想。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
二、犯罪生物学派
(一)犯罪生物学派产生的社会背景
1.哲学实证主义的产生。
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的影响,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神经科学的产生等。
2.古典犯罪学派的缺陷。
不能解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青少年犯罪、惯犯、累犯等。
(二)犯罪生物学派前期的主要犯罪的思想
1.龙勃罗梭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隔代遗传的变异所致,是隔代遗传性使个体退化到了低级的原始人类的必然结构。
他将犯罪分为:
冲动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天生犯罪人。
2.菲利
他认为,犯罪是生物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
他将犯罪分为:
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惯犯、偶犯和情感犯罪人。
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规则,亦即在一定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下,总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3.加罗法洛
加罗法洛区分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罪触犯了人的两种基本感情:
怜悯之心,即避免给他人造成痛苦之心;正直之心,即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之心。
也即自然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怜悯和正直的违反。
自然犯是一种不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低劣发展状态的人。
(三)犯罪生物学派的发展
1.体型说
这种学说认为,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从返社会;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性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说
这种观点认为,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解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
这种观点还认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的攻击性,消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性欲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3.染色体说
这种观点主张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4.脑电波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四)生物学派的优点与不足
1.优点
(1)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否定犯罪的生物学因素是片面的。
(2)犯罪生物学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研究方法是可取的,对推动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功不可没。
2.不足
把犯罪的原因完全归结为生物学的因素,忽视社会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片面性。
三、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
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李斯特和菲利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为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基础的是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塔尔德和爱米尔•迪尔凯姆。
(一)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
塔尔德认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制于“模仿”这一基本的社会事实。
社会生活的组织及发展正是借助了“模仿”这一本来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方式的作用。
社会之所以能够作用于个人,就在于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的支配,是人们彼此模仿的结果。
现实中的犯罪和其他社会现象都是遵循着以下三条模仿规律周而复始地发生:
1.人与人的关系越密切,即彼此间距离越近、交往越频繁,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2.模仿具有方向性。
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因此,模仿从社会上层向下层漫延,由城市向农村扩展。
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并存时,一般新的行为将取代旧的行为。
但在例外情况下,两种或更多的行为方式有可能并存。
(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1.犯罪是无法消灭的正常社会现象
首先,社会没有力量去将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情感转化为同情或赞许,即使转化,也仅是一种形式而已。
由于犯罪的原因依然存在,当前被标定为犯罪的种种行为不再出现,社会也必然把新的行为方式列入犯罪范畴中去。
其次,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强迫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有同一道德是不可能的。
2.犯罪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现象
首先,犯罪个人独创精神的体现,是道德意识进化的先导。
其次,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反应是增强集体观念和促进社会整体化的因素。
3.犯罪是社会规范调整失效的产物。
(三)差别交往理论
差别交往理论是1939年由萨瑟兰提出的,核心思想是:
正是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存在着一种犯罪定义。
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
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不容易犯罪。
差别交往理论并不认为和犯罪人的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们犯罪的必要条件,最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合法的说法给行为所下的定义。
差别交往理论被归结为九个原则。
(四)亚文化理论
亚文化作为一种为一定社会群体所遵从的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虽然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却相对独立于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和行为体系而存在。
生活在亚文化中的群体一方面分享着主导文明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同时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
1.违法亚文化论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促成了违法青少年采取这种与社会相对抗的行为方式。
违法行为不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对人对物一般并不具有超出暴力之外的经济目的,而是旨在谋求在同龄人中的地位和声望,因为中产阶级社会拒绝给予社会下层青少年地位。
2.不同机会论
当社会下层青年取得合法地实现目标的机会被封锁,在经受多次挫折后还是达不到为社会所标榜的生活目标和理想时,他们就试探性地选择了非法手段,并逐渐发展成为以违法犯罪为生。
(五)标签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违反它们就会构成越轨行为的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并且将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人,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
根据这种观点,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行为的特性,而是他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
越轨者是被成功贴上了标签的人;越轨行为就是人们如此标定的行为。
那些获得这样标签的人,越轨者就常常成为了他的主要身份。
他不再被简单地当做其原来的身份。
由于越轨者获得了一个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公开的污名,社会排斥与疏远也随之而来。
(六)社会控制论
这种观点认为,驱使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
人民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民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和控制人民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
四、精神分析理论
(一)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
1.意识和潜意识
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无意识是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
2.压抑和抗拒
心理中的潜意识部分由于不符合社会要求,因而被压抑在内心深处,精神分析的重要任务就是用自由联想等方法,将被压抑的潜意识找出来,从而达到治愈精神疾病的目的。
3.泛性论
4.快乐原则
人的潜意识中的本能和欲望是按照追求享乐的原则行事的,即只进行能够获得快乐的活动而不管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婴儿的生活与行为就是这样。
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教育和习惯的影响,人逐渐了解了社会规范和禁忌,明白只有对本能冲动进行一定克制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否则不但得不到快乐,反而会得到痛苦的结果,这就是现实原则的意义,即要按照现实社会的要求活动。
(二)弗洛伊德后期理论
人格结构或心理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三部分组成的:
1.本我。
它是指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
本我是按照快乐原则活动的,它要求立即满足肉体的需要。
2.自我。
它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把本我的意象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相配对的意识。
自我是受现实原则控制的,它的很大能量被消耗在对本我的引导和控制上,它既力求使本我获得满足,又尽可能引导本我按社会准许的方法表现出来,避免本我的任意表现引起痛苦。
3.超我。
它是指道德化了的自我。
如果人格中仅有本我与自我,那么个人就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即当处于一种需求状态时,他就会从合适的环境对象中寻求能直接满足需要的对象。
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人格结构中还有更复杂的成分在起作用,这就是超我。
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是儿童在早期对父母的奖赏和惩罚所体现的观念的内化,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
阿德勒
他认为,人人都有一种羡慕别人、战胜别人、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
当这种动机因受到本身条件以及外界的阻碍而不能获得适当的满足时,就会在个人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卑感或自卑情结,犯罪就是个人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
有自卑感的人,一方面自我评价低,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另一方面又极力掩饰缺陷,试图通过补偿活动超越别人,追求优越。
因此,在人的生活中充满了遭受挫折、产生自卑与追求优越的矛盾冲突,克服自我和追求优越成为生活的基本事实。
为了克服自卑感,就会采取补偿行为,使自己能克服低劣和自卑,成为众人注目的中心,成为优于别人的人。
艾希霍恩
他认为,少年教养院中的许多儿童和少年都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由于超我没有得到发展,使得他们不能控制本我的表现,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童年时代的方式追求本我的满足,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
初生的婴儿是一种不合群动物,在幼年时,儿童受本能欲望的支配,按照快乐原则追求本我的满足。
这样现象在幼儿身上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改变,持续到儿童时期就会导致不合群现象。
教养的任务就是让青少年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
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
如果儿童对父母,特别是对父母中的与其同性别的一方产生信任和感情依恋时,才能对他们产生认同,把父母的人格特点溶入自己的人格中去。
潜伏型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破裂家庭、不和谐家庭的作用。
2.对犯罪父母的认同
3.在童年早期失去母亲
4.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产生固着现象。
5.家庭对儿童的过分宠爱、娇惯。
6.家庭教育不一致。
7.情感回归现象。
希利
他认为,少年犯罪行为是儿童和少年在寻求解决心理冲突的方法的过程中所做的尝试;是儿童和少年寻求满足一些内心需求,减轻自己的内心紧张的过程的组成部分;是儿童和少年进行适应性尝试的一个部分。
随着儿童逐渐长达,他们产生了获得自我肯定和摆脱家庭限制的机会的需求。
如果儿童和少年的上述需求总是得不到适当满足,他们自己进行的满足上述需求的活动不断受到家庭成员和其他方面的干扰,他们就会经常产生挫折感,就会出现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和情绪问题。
这些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会转变成强烈的追求满足的行为冲动,不断促使儿童、少年进行种种尝试性行为,以便直接满足其需求,或者使其需求得到替代性的满足。
当儿童和少年体验到的情绪紊乱过于深刻并且长期积累,或者解决情绪紊乱的方式是任意性的、社会不允许的方式时,他们的尝试性行为就会构成少年犯罪。
希利和布朗把儿童、少年的这些尝试性行为分为七类:
1.回避性尝试行为
2.获得替代性、补偿性满足的尝试行为。
3.增强或努力支持被不适当感或自卑感伤害的自我的尝试性行为。
4.向父母和他人表示复仇愿望的尝试性行为。
5.获得最大限度的自我满足的尝试性行为。
6.使受到阻扰的本能性需求获得满足的尝试性行为。
7.克服罪恶感的尝试性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犯罪原因多元性理论
台湾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胜任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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