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改革下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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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改革下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doc
定价中图分类号:
F830.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291X(2013)03-0057-03利率是金融活动的核心要素,利率定价科学化水平的提高,关系到金融宏观调控、金融市场发展以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近年来,中国加快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尤其是2004年以来,央行先后两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不再根据贷款对象的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来确定,而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来进行资源配置,显然,这种利率政策对于加快中国与国际金融接轨,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定价机制,改进定价技术,提高定价能力,科学规范定价行为,理性确定产品价格并增强定价的透明度,合理确定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利率,维护金融机构利率竞争秩序。
我们以海南省某农村信用社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中探讨和研究农村信用社利率自主定价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信社经营效益、竞争能力和促进农村信用社金融稳定。
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情况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主要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在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上浮,其定价公式为:
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这种贷款定价方法考虑的是信用社面临的各种贷款风险、成本、贷款规模和利润计划。
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坚持贷款人和借款人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行业、市场、资金成本以及贷款户的信用度、贷款用途、对象和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评价,较合理、较科学地制定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在无其他因素前提下,这种方法还是比较适合农村信用社现状的,能较好地满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需要,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
我们以海口市农村信用联社为例,可见贷款利率分类浮动情况(见下页表1)。
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实施情况与正面估价
(一)利率市场化政策在农村地区得到迅速落实截至2012年10末,海南省共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20家(含海南省联社),资产总额9592482万元;历年亏损136301万元。
2012年10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035644万元,比年初增长1556082万元,增幅为34.74%,各项贷款余额3810682万元,比年初增长1004409万元,增幅为35.79%,不良贷款率为4.04%。
调查表明,2012年9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3788273万元,其中2012年9月末6个月以内的固定利率贷款发生额为0.1175亿元,加权平均利率9.9026%,上浮幅度为77%,六个月至一年(含)固定利率贷款发生额为1.1068亿元,加权平均利率9.4621%,上浮幅度为58%,一至三年(含)固定利率贷款发生额为3.8193亿元,加权平均利率8.8746%,上浮幅度为44%,三至五年固定利率贷款发生额为10.8346亿元,加权平均利率9.1442%,上浮幅度为43%。
出现利率普遍上浮这种现象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
一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基本上处于金融垄断地位,有资金价格制定的主动权;二是提高贷款利率可直接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利润;三是在当前资金尚属于“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仍然旺盛。
(二)利率市场化对农村信用社当前发展带来积极效果1.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的改善。
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增加了利率的弹性,提高了盈利能力,扩大了发展空间。
截至2012年10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息收入200637万元,同比增加了75375万元,增长60.17%,利润3.851亿元。
盈利能力的增强,也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提足呆坏帐准备、加大呆帐核销,增强抗风险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大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力度。
贷款利率市场化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工作重心,转变经营观念,将更多的精力放到贷款管理和营销上,通过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拓宽贷款业务范围,支持种养大户和特色农业的发展,信贷支农的力度逐年加大。
根据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数据,截至2012年10月末,海南省农信社全年各项贷款净增1004409万元,增长35.79%,其中海南省涉农贷款245874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4.52%,比年初增长616728万元。
截至2012年10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从人民银行借入支农再贷款3.31亿元,增强了资金实力,改善了资产状况,有力地促进了三农经济的发展。
3.优化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实行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可以使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市场发展潜力,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献率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标准,有利于优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2012年10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年初下降7424万元,降幅达1.71个百分点。
4.为农村信用社赢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县域和农村经济市场中,农村信用社受历史经营体制的影响无论在硬件还是在软件上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中都处于较大的劣势,金融服务手段相对落后,但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定价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金融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通过制订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利率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信用社在同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为农村信用社在县域地区赢得了更多的市场发展空间。
三、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存在的问题1.缺乏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方式。
当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定价统一由海南省联社来确定和管理,一般都是采取“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贷款定价方式,基层信用社遵照执行,定价依据较缺乏、方式不严谨,一般都没有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运行状况及自身成本、效益等要素,制订以产业、行业、信用状况、期限、金融、担保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虽然都制订了相应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定价实行差别化管理,但没有科学具体的定价浮动标准,在定价前虽进行简单测算,但缺乏事前细致的调查分析、事中科学的研究、事后运行效果的跟踪反馈,为较随意定价和主观定价留下了空间,极易造成利率执行的无序局面,同时也潜伏着定价风险和利率风险。
2.缺乏健全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出台后,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
二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而且执行具体贷款业务的基层员工又很难正确贯彻浮动利率政策的精神。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刚性”,由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实行统一定价,统一执行,基层信用社没有灵活的定价权,需要浮动或优惠的利率必须报联社审批决定。
四是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没有建立对贷款对象进行细分贷款定价机制,缺乏信用评定标准等划分指标,使得农信社只有选择一些粗线条的单一指标对贷款对象进行划分。
3.缺乏敏感的贷款利率定价风险。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贷款市场上处于卖方市场,在无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意识淡化了,即使发生因利率调整形成利率期限结构错配,引起经营损失,也不会从利率上去认识、找原因,当出现利率敏感性缺口时,唯一措施是吸收新增存款填补缺口,易酿成利率风险。
同时,对利率的预测能力较弱,不能对利率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不能定期对贷款利率风险形成评估报告,对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的金额与期限配比情况心中无数,利率风险突出。
4.缺乏基础的贷款利率定价信息。
一是农村信用社对央行法定贷款利率的依赖性较强,在贷款利率确定方式的选择上采取固定利率方式,既不遵循市场的客观需求来定价,也不通过收集历史数据和对数据分析,形成可供借鉴的较完整有效的利率曲线来定价;二是缺乏征信记录,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覆盖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一些规模较小个私企业,而这些客户都是信用社的主要客户群。
5.缺乏专业的贷款利率定价人才。
当前,农村信用社缺乏对贷款利率定价重要性的认识,就更谈不上重视利率定价人才的挖掘、引进和培养,形成了贷款利率定价人才的奇缺,现有的人员只能较粗放、较主观地进行贷款利率定价,不能较好地进行科学定价和风险控制,对利率风险管理意识较弱,容易形成人情定价、指令定价、随意定价、主观定价。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完善建议1.增强贷款利率定价意识。
一是要提高对贷款利率定价重要性的认识。
要清醒认识到利率不仅可以调节资产与负债结构,平衡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而且还可以发挥利率杠杆在信贷资产优化、增强客户关系,促进业务增长等方面的综合作用;二是要发挥利率杠杆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发挥贷款利率定价的主导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主动适应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利率定价;三是要增强对农户贷款利率管理意识。
合理细分农户贷款,制订多种农户贷款的利率定价,充分运用利率杠杆的手段,促进农户调整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
2.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健全贷款利率定价体系。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期限、信用记录、客户承受能力及在农信社存款额度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行业风险、产品市场等多方信息制订具体的贷款利率体系,为科学合理定价提供依据;二是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权限制度。
联社要充分发挥基层信用社和客户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授予基层信用社及客户经理一定幅度的贷款利率定价权,促使农村信用社更好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三是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度。
为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人情定价,主观定价等现象产生,要建立相应检查监督制度;四是建立利率风险的预警机制。
负责利率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利率市场趋势,通报利率变动对业务经营产生的影响,根据基准利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引导信用社调整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结构,规避利率风险;五是建立贷款利率操作流程。
贷款利率定价应由下而上,根据各自权限,建立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联社利率管理部门—联社分管主任—联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贷款利率定价操作流程。
3.完善贷款利率定价基础。
一是成立贷款利率定价组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金融市场垄断地位逐步会打破,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直接关系到农信社自身业务的发展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联社理事会要设立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定期分析利率走势,评估本联社利率政策及执行效果,审议批准经营层制订或调整利率定价体系;经营适应设立利率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时制订调整利率政策,审批超权限的利率定价;二是重视贷款利率定价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引进或挖掘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对现有人员通过举办培训、赴商业银行学习交流等方式培育专业人才;三是注重基础信息收集和积累,利率管理部门应注重搜集、积累、分析与贷款利率定价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4.推新贷款利率定价方式。
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严明的、系统的数据分析。
为使贷款利率定价合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联社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效益来推出新的定价模式,如最优惠利率加风险点方式、成本加总式(即贷款利率在资金成本、贷款管理成本、风险补偿水平和目标收益加点基础上确定贷款利率,以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获取目标收益)和成本收益式(将贷款定价纳入客户分信用社的整体业务关系中考虑,以贷款收益和相关业务收益作为总收益,贷款成本及相关业务成本作为总成本,再根据贷款的预期利率水平确定贷款利率)等。
同时,还可对市场和客户进行细分,并根据客户需要,适时推出“利率套餐”。
5.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管理。
一是农村信用社应向社会公布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及贷款利率定价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联社的监事会应不定期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合理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尚处在摸索阶段,定价技术匮乏,要加强与人行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人行的技术扶持;四是联社科技部门要加大研发力度,开发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系统,并能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达到降低贷款利率定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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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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