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docx
- 文档编号:4561733
- 上传时间:2022-12-06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0.23KB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docx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一)数额犯
所谓数额犯,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
件的犯罪行为。
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
否的数额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140 条),同时,
注意根据 2001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 140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 5 万元以上。
(153 条)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l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 1 万元以
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l 条)。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 l 万元以上的(203 条)。
5.盗窃罪——根据 97 年 11 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
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
数额较大以 500 一 2000 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 5000 一 2 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 3-10 万元为起点:
不
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
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 200 克、海洛因、冰毒 10 克以上(348
条);注意:
347 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
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 357 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
不以纯度折算。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 500 株以上(351 条)。
8.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
或者虽
然不满 5000 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
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383 条)。
9.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 5 千元至 l 万
元为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 l 万元为起点(最高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丽
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
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
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
——238 条第 3 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
241 条第 5 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
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而且该转化仅仅
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
公务罪,参见 242 条第 2 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
死亡的,247 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
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
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见253 条第 2
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 条第 2 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
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见 269 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 273 条所规定的救济、
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 384 条第 2 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见
第 292 条第 2 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
限于重伤害。
)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 355 条第 1
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
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
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
13.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关于审
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6 条之规定,
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
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
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 5
条以及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规定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
(三)包容犯情形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
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
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见 239 条,行为
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
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
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架罪所包容。
)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卖淫罪(见 240 条)
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
为的,该奸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
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
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
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
被其所包容)
3.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1
年 5 月 2 2 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
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即表明刑法第 263 条的“暴
力”程度上可以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
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
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
罚)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 318 条,
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
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
行为或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
成,被其所包容)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见
321 条第 2 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
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47 条,行为
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
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
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 35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
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
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 358 条,
组织行为本身是~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
包括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
独罪,而作为组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
包容)。
(四)亲告罪
所谓亲告罪是指被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刑事犯罪,
即告诉才处罚的犯罪。
这类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根
据刑诉法第 170 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远远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1.侮辱罪(见 246 条,但当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除外):
2.诽谤罪(见 246 条,但当诽谤行为严熏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见 257 条,但当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的除外);
4.虐待罪(见 260 条,当当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见第 270 条)。
此外,还应注意刑法第 98 条的规定: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
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
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五)刑法典中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
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所指向对象互为相对人,彼
此依存,缺一不可。
这种对合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
的对合关系(简称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只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合
关系(简称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可分
为彼此同罪和彼此异罪的两种情形。
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1、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
即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
理论上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
主要有:
(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 条):
(2)串通投标罪(223 条);
(3)重婚罪(258 条,注意相婚者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在于其明知对
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 条第 l 款);
(5)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281 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 条);
(7)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 条)。
2、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
即双方行为人虽然均构成犯罪,但刑法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各自独立定罪量刑(也属于对合犯的类型)。
主要
有: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J63 条与第
764 条);
(2)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签订、履行合同失
职被骗罪(224 条、167 条和 406 条):
(3)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17l 条);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
条);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0 条与 24l
条);
(6)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312 条,注意形成对合犯的前提是
销售者所销售的并非自己或其参与共犯的赃物);
(7)受贿罪与行贿罪(385 条与 389 条):
(8)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387 条与 391 条):
(9)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400 条
与 316 条);
(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411 条与 151.153 条):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4
条与 140——148 条):
(1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415 条与 322
条);
3、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所谓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中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
一方则不构成犯罪,这种对合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
因为另一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为缩小打击面而未将其
作为犯罪处理。
主要有:
(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条)与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2)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283 条)与非法购买间谍器材的行为:
(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条)与购买、受赠
珍贵文物的行为;
(4)倒卖文物罪(326 条)与购买文物行为;
(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 条)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
的行为;
(6)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63 条)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7)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与购买伪造高校学历、
学位证明的行为(前者根据 2001 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刑法第 280 第
2 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而后者不构成犯罪);
(8)贩卖毒品罪(347 条)与购买毒品的行为(注意,如果购买毒
品的目的不能证明是为了贩卖、且数量未达到 348 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
量标准的,则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刑法 相同 特征 罪名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