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Z02009奖金发放管理办法(第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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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NBZ02009第3版签发:
徐远洲
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强化薪酬体系管理,规范各类奖励评价与薪资发放行为,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有关精神,结合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薪酬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奖金的激励作用,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1.2公司总体奖金水平的确定以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为依据;各部门奖金水平以各部门绩效为依据;职工个人的奖金所得以岗位所赋予的职责和实际的绩效评价为依据。
1.3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公司内发放的月度(季度)绩效奖、专项工作推进奖、劳动竞赛奖、各类先进奖励(定额)、效益加奖等各项奖金。
1.4奖金分配原则
1.4.1坚持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原则;
1.4.2与公司规划发展、生产经营、效益水平相结合原则;
1.4.3与各部门整体绩效、个人工作绩效挂钩原则。
2管理职责分工
2.1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负责公司各项奖金的发放管理。
2.2综合管理部综合办负责公司绩效考评方案的制定,负责月度绩效的评价。
2.3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参与相关绩效评价指标的制定与考评。
3业务流程
3.1公司依据下列原则确定当年度奖金水平:
3.1.1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薪资指导线;
3.1.2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总体目标;
3.1.3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取得的经济效益状况;
3.1.4根据公司薪资分配制度情况,在应提的薪资总额内,合理确定奖金水平。
3.2奖金项目的设置
3.2.1绩效奖:
对各部门季度绩效指标和预算执行的评价是对各部门事故考核和季度绩效的评价,奖金形式包括月度、季度绩效奖(根据绩效方案酌定)。
3.2.2专项工作推进奖:
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点、难点、薄弱环节等需要组织攻关、推进而设立的阶段性、短期性奖励。
3.2.3劳动竞赛奖、各类先进奖励(定额):
是指公司组织的各项劳动竞赛的奖励和各项先进表彰等。
3.2.4效益嘉奖:
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方针和预算管理目标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预算利润目标全面实现,适时的激励(根据绩效方案酌定)。
3.2.5津(补)贴性奖金
3.2.5.1学历津贴性奖金
3.2.5.1.1毕业后两年内进入公司工作的大学生享受学历津贴,享受期为毕业后三年,三年到期予以取消。
享受时间原则上本科、专科生从毕业当年8月到毕业满三年年度的7月,研究生从取得毕业证次月计算。
3.2.5.1.2学历津贴性奖金标准:
研究生600元/月,本科生400元/月,专科生200元/月。
学历津贴性奖金实施月度预付80%,余20%在服务五年期满考核胜任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结算发放。
3.2.5.1.3毕业当年8月以后取得毕业资格或其他延期毕业人员不予享受学历津贴性奖金。
3.2.5.1.4当月缺勤(年休假除外)11天及以上的的不予享受学历津贴性奖金;享受学历津贴性奖金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操作、质量、设备等责任事故的,取消3-6个月津贴,年度业绩考评为基本胜任(B)及以下或能力素质考评为3的下一年度不予享受相应津贴,其他情况由部门提出公司研究予以取消学历津贴性奖金。
3.2.5.2技术(能)津贴性奖金。
具体标准及发放办法见《NBZ02059技术、技能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3.2.5.3补贴性奖金。
作为紧缺岗位、特珠人才引进或特珠保留待遇的员工按协商工资或保留待遇执行,在执行正常的岗位工资制之外而给予的补贴性奖金,全月休假(年休假除外)的不予发放,具体标准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3.2.5.4各类津(补)贴性奖金不重复享受。
3.3奖金考评
3.3.1公司对各部门实行绩效考评。
3.3.2各部门必须根据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内部的分项考评指标,按照逐级考评的原则考评,并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奖金考评分配方案或实施细则,报公司绩效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备案。
3.3.2.1各部门对职工的考评,必须按照职工绩效评价办法,实行奖金与其业绩挂钩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3.2.2对圆满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责任者和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加奖或重奖,各部门亦可对部门内部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加奖或重奖。
3.4奖金分配
3.4.1绩效奖
3.4.1.1绩效奖实行月度预发、季度结算。
月度绩效奖(下称:
月奖)按部门上月的绩效情况兑现,季度绩效奖按部门上一季度绩效情况兑现,季度绩效奖按评价结果结算额低于月度累计预发总数的,已预发的超出部分在次月的月奖中扣除。
每月(季)13日前(遇节假、休假日提前,以下同),综合管理部运营改善室将部门上月(季)绩效实绩交人力资源室,由人力资源室核发各部门当月(季)实得奖金。
3.4.1.2提奖人数:
按当年1月在岗人数核定,不包括执行目标薪资制;年内对核定的人数,实行减人不减奖(不含体制划转、职能转移及调至由宝钢集团、宝钢股份公司发放工资范围的人员等情况),新进公司人员根据定员实际按人均水平进行核定。
3.4.1.3公司对管理人员及技术(兼管理)人员的奖金按人均水平的一定系数计发。
3.4.1.3.1公司对一般管理层按各部门当月奖金平均水平的1.4系数计发。
3.4.1.3.2公司对职能室技术业务岗位(兼主任、作业长)的人员按各部门当月奖金平均水平的1.3系数计发。
3.4.1.4各部门应按职工岗位性质等因素确定奖金系数,并按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奖励,各部门确定的奖金系数报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核准后实施。
3.4.2专项工作推进奖
3.4.2.1立项原则:
列入公司重点工作推进奖的奖项必须是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或“瓶颈”、薄弱环节而需要公司专门组织阶段性攻关、推进的项目。
3.4.2.2专项工作推进项目奖励由各牵头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推进项目、推进目标、考评指标及方法、奖励额度等),经运营改善室审核,人力资源室确认奖励指标后,由运营改善室报公司领导批准。
3.4.2.3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归口单元必须制定年度目标及分阶段目标,制定详细的推进计划、措施、进度要求以及相应的细化考评办法等,明确有关责任者及相关人员。
3.4.2.4运营改善室结合专项工作推进项目的情况,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激励意见,协同人力资源室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额度测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项目归口单元进行分配分解。
项目归口单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奖金分配明细表,经运营改善室、人力资源室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室按奖金分配明细表兑现。
3.4.2.5项目达到推进目标后纳入正常考评,不再单独立项。
3.4.3劳动竞赛奖
3.4.3.1年初由牵头部门提出竞赛项目申请,报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列入当年竞赛奖预算。
3.4.3.2批准立项的项目,牵头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竞赛办法,明确目标、措施和推进计划。
3.4.3.3达到竞赛目标,由牵头部门根据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报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审核、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实施分配。
3.4.4对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职工的奖励,由申请加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分配。
3.4.5各类先进奖励按照《公司先进评选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5奖金发放具体规定
3.5.1月奖的发放
3.5.1.1发放范围
3.5.1.1.1公司在册并在岗,且执行“岗位工资制”工资制度的职工属发放范围。
3.5.1.1.2下列人员不属发放范围:
3.5.1.1.2.1触犯刑法关押期间的人员;
3.5.1.1.2.2留用察看期间的人员;
3.5.1.1.2.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3.5.1.1.2.4工伤人员停工医疗期内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
3.5.1.1.2.5六个月以上长期病、休假人员;
3.5.1.1.2.6待聘待工人员。
3.5.1.1.3公司录用的新职工(应届生按有关规定执行),从进公司工作并由本公司起薪之日起实行奖励,月度工作日少于5天的不予奖励。
3.5.1.1.4女职工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奖金照发。
3.5.1.1.5应征入伍、退休、死亡人员从公司停发薪资的之月起停发奖金。
3.5.1.1.6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公司停发薪资的之日起停发奖金,实际工作日少于10天的,取消当月奖金。
3.5.1.1.7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凡1-15日调动到并报到的职工,当月奖金由调入单位计发;凡属16日至月底调动并报到的职工,当月奖金由调出单位计发。
3.5.1.1.8公司选派参加业务培训脱产一个月以上的员工,业绩工资转为月奖学金,根据本人考核情况计发。
考核合格的以原所在部门生产经营月奖平均水平的70%计发;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奖学金,特殊情况培训期间奖金由公司另行确定。
3.5.1.1.9职工缺勤的奖金扣发规定
3.5.1.1.9.1职工请事假缺勤一天者(累计四小时以上按一天计算),扣发当月奖金的五分之一,累计五天以上者当月不发奖金。
3.5.1.1.9.2员工休探亲假、搬迁假、婚假、丧假、产假(含产前及哺乳假)、护理假时,在规定的假期内,生产经营月奖每天按二十一分之一减发(一个月之内,假期超过二十一天及以上的,扣全月业绩工资(生产经营月奖)。
因晚婚增加的婚假、护理假、晚育增加的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正常出勤考核享受当月奖金。
3.5.1.1.9.3职工请病假缺勤一天者(累计四小时以上按一天计算),扣发当月奖金的十分之一,累计十天以上者当月不发奖金。
3.5.1.1.10职工受行政处分的奖金发放
3.5.1.1.10.1受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发当月奖金;受记过(包括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停发三个月奖金;受行政记大过(包括党内严重警告)、降职处分的人员,停发六个月的奖金。
3.5.1.1.10.2受行政停职检查处分的人员,停职检查期间每天按十分之一扣奖。
3.5.1.1.10.3受拘留处分的,拘留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月不发奖金。
收容、取保候审期间不发奖,待有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再决定其如何补发。
3.5.1.1.10.4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管理规定情况的,各部门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对《员工奖惩办法》中未作规定的,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考核规定,报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审核,部门通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后实施。
3.5.1.1.10.5经职工业绩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各部门可按本部门职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3.5.1.1.11职工发生各种事故的奖金发放,按各专业考核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3.5.1.1.12职工工伤假的奖金发放
职工被确定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全月工伤的(不满一个月按出勤考核发放奖金),不发奖金,改发工伤待遇。
3.5.1.2发放原则
3.5.1.2.1各部门可以在公司核定的奖金总额内合理确定内部各单元的分值及单元提奖系数,并报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核准后实施。
内部单元的分值及单元提奖系数,应客观反映各单元的难度、风险、工作环境等因素。
3.5.1.2.2要鼓励职工为企业多作贡献,多创佳绩。
职工个人的奖金发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其业绩考核挂钩,各部门绩效奖的人均水平,应合理拉开差距,但差距要适度,部门作业长或技术业务岗位兼(室主任、作业长)的实得奖金不得高于本作业区(室)平均奖的3倍。
3.5.2专项工作推进奖、劳动竞赛奖、各类先进奖励的发放
3.5.2.1各部门申请专项工作推进奖,必须提出申请报公司综合管理部运营改善室和人力资源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室核拨。
3.5.2.2各部门申请劳动竞赛奖、先进奖励必须提出申请报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先进评审办公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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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Z02009 奖金 发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