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请假申请书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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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请假申请书范例
怀孕请假申请书范例
怀孕
(1)
尊敬的XX领导:
我因怀孕已有时间(医院相关证明附在请假条后),预产期为,因身体原因需从现在开请产假一个学期,(从即日起来7月4日),请准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某某某
xx-xx年9月1日
怀孕请假条
(2)
尊敬的XX领导:
我因怀孕已有某个月时间(可以把医院检查相关证明附在请假条后),即将临产,现需请产假,具体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请准予批准为盼!
请假人:
某某某
xx-xx年10月1日
怀孕请假条(3)
尊敬的XX领导:
姓名:
;,性别:
女,出生年月:
年月日,什么时候毕业于哪个学校,本人的工作单位,什么时候与哪个结婚,因为预产期在(于什么时候生下小孩),特请产假天(指明从哪天到哪天),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时间:
刑事辩护中的技巧应用
本人执业多年来,成功代理了无数起重大刑事案件,在此为您讲解刑事辩护过程中要掌握的技巧,供您参考。
(一)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
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二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
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
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
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
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三)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
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
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
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
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
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
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四)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
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
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
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
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
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
达不到辩护目的。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
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
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
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
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
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
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七)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常言道:
“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
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
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
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
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的委托协议怎么写
根据《刑诉法》,公诉案件从移送审查起诉那天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利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从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那天起的三日内,应当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该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写作要求
刑事辩护委托协议属于标准格式文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印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共同填写。
该协议的制作要点主要是:
(1)委托人与受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姓名与名称。
(2)协议的具体内容,即:
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委派哪位律师担任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多少;该委托的生效期限如何确定;对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形双方采取的态度。
最后,由委托人签字,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盖章,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该协议应制作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格式
委托协议
委托人XX经与XX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律师担任XX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委托人XX向律师事务所加纳委托费用XX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XXX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要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X年X月X日
(注: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限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
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二)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五、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害人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2、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主张行使抗辩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七、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认为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时,可以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家人的委托,指派何翠律师担任被告人张**的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
本辩护人认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和量刑,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37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以得出注册商标需要两个构成要件:
一、商标局核准性;二、时间性。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指控被告人假冒“壳牌”注册商标的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壳牌”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1983年7月5日至1993年7月4日止”,之后续展有效期“1993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4日”。
自此之后,未进行再次续展注册期限,“壳牌”已经不是注册商标了,也就是因为“壳牌”没有续展注册期,不符合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从原来的“注册商标”变为“商标”,失去了法律原特定的保护。
被告人在2009年后制造的润滑油使用“壳牌”商标并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2、指控被告人假冒“统一”注册商标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提交的“统一”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1995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20日止”自2005年之后,未进行续展注册期限,因此2005年9月20日之后,“统一”已经不是注册商标了,因此认定被告人该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3、指控被告人假冒“东风小康”注册商标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注册商标是“东风”,而“东风小康”这个商标并未注册,根据《商标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使用“东风小康”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认定被告人假冒“东风小康”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不清。
4、指控被告人假冒“BYD”注册商标部分事实不清。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注册商标“BYD”是在2010年月份才开始注册。
该商标注册前,被告人使用该商标制作润滑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该商标注册前的经营所得不应计算在犯罪经营所得之内。
二、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犯罪手段比较轻微。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毋庸置疑,但被告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调配润滑油的技术手段,从整个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生产的润滑油质量是合格的。
证实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比较轻微。
2、认罪态度好。
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真诚悔改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
从公安机关的讯问,一直到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张**都积极配合,主动自愿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一点推卸责任的行为,并表示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3、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
张**今年32岁,身世坎坷。
家庭一直十分清贫。
早年因家庭困难,自己的三个姐姐都在小学就缀学在家务农,而自己虽成绩优异,被乡重点中学入取,但终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缀学。
2006年,父亲也因积劳成疾无钱医治而病逝。
现其母亲也已高龄且体弱多病。
其妻大学毕业后,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四处打零工,入不敷出。
张**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
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
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
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
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其次,张**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之后,就决定洗手不干了,同时也已经注册并开始制作自己的品牌(向法庭提交的赛达的注册商标印证这一事实)。
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不大。
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4、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对国家法律认识不够。
被告人张**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
张**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
本次犯罪,是初犯。
请求法庭对张**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
5、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一)从整个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张**已经掌握了制造润滑油的技术,其生产制造的润滑油是符合质量要求,其出售并使用后的润滑油没有发生其他事故,因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
我们讲这句话并不是鼓励犯罪,只是相比较那种生产有毒有害的产品造成人身伤亡恶劣社会后果的,其犯罪后果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表明,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部分尚未出售,在仓库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张**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对张**的认罪态度给予了充分的体现。
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本罪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刑法有专门条文规定了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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