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竞争性谈判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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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竞争性谈判文件
CompanyDocumentnumber:
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施工监理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施工监理
竞争性谈判文件
邀请人:
有限公司
年月
总目录
第一卷谈判须知、合同格式
第一章谈判须知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标准条件
第二卷技术条件和相关内容及技术规范
第三章技术条件和相关内容
第四章技术规范
第三卷谈判书格式
第四卷竞争性谈判评审标准
第一卷谈判须知、合同格式
谈判邀请书
被邀请人:
1、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现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来拟确定监理单位,欢迎前来参加谈判。
2、质量要求达到,服务周期要求为年月日起至完成全部项目管理工作(直至项目后评价、审计结束、质保期满后合同执行完毕),预计工程竣工时间:
年月日。
3、你单位在接到邀请函后,若愿意参加本次谈判,请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提交万元保证金并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4、该工程服务范围为:
5、谈判工作安排:
(1)年月日在发售谈判文件。
(2)谈判书递交时间:
年月日(北京时间)
(3)谈判日期/时间为另行通知。
邀请人:
年月
第一章谈判须知
前附表
项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建设地点:
采购方式:
工程质量标准:
监理服务期:
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全部竣工。
服务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全程监理(具体详见第三章),即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内的工程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具体范围为所有土建工程和粗/精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工程、试桩、地下开挖、基坑围护工程、地下室结构、上部主体结构、内外装饰工程(包括幕墙工程)、综合机电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强/弱电、给排水、消防、暖通、燃气、动力、电讯、通讯和电梯、空调、人防工程、地下管道、室外总体管道、管线、景观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节能工程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理服务;同时还包括对临时设施工程(如现场临时施工围墙和现场临设搭建(如有)等监理服务;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监理服务。
建筑面积约为㎡。
2
合同名称: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方式:
合同方式。
3
资金来源:
4
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5
谈判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
6
保证金数额:
元人民币
7
谈判答疑:
各供应商将有关问题于年月日以前传真给邀请人,由邀请人将答疑文件发给各供应商
8
谈判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光盘贰张
9
谈判书递交时间:
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43层(邮寄以到达时间为准)。
10
监理费付款方式
11
邀请人:
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43层
联系人:
兰春香电话:
-625
传真: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工程的说明见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2、资金来源
邀请人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为履行本监理合同的目的,参加谈判的被邀请人至少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列的资格要求。
参加谈判的被邀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为非同体关系。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被邀请人应提供令邀请人满意的谈判书,以证明其符合谈判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谈判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3.3.1有关确立被邀请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外埠的被邀请人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外埠备案手续,谈判时提供备案手续原件。
3.3.2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管理人员身份证、岗位证书、注册证书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3.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其他拟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情况。
同时必须保证合同签订后,未经邀请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和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必须在现场主持工作。
3.3.4按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设备情况。
4、谈判费用
被邀请人应承担其编制谈判书与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谈判结果如何,邀请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按建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支付本合同价款(具体以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二、报价说明
9、报价:
应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
合同总价的有效期应保持到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总价不因政策性调整和市场因素的变化以及工期延期而调整,该报价包括监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被邀请人应在谈判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合同总价原则上应当与谈判总价一致。
工程监理参考《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结合本企业自身实力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报价。
被邀请人派驻现场的人员及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被邀请人自行办理,相关保险费含在报价中。
被邀请人因完成监理服务需缴纳一切税费均由被邀请人承担,含在报价中。
邀请人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包括监理人员的食宿、办公地点等)。
被邀请人如需要搭建或租用临时设施的费用含在报价中,地点的选择应在邀请人指定的范围内。
被邀请人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特别说明: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如对某些产品、企业进行考察等)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监理单位承担。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
本项目所发生费用均用人民币支付。
三、谈判书的编制
10、谈判书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谈判书及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之间与谈判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谈判书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谈判书的组成: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1.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1.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1.3报价说明、报价构成分析
11.1.4近三年类似经验业绩一览表
11.1.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
11.1.6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及装备表
11.1.7监理大纲及监理方案
11.1.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11.1.9拟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管理人员一览表及相对应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等复印件
11.1.10由养老保险部门提供的年月至月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班子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
11.1.11保证金复印件
12、保证金
被邀请人应提交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此保证金是谈判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保证金为现金。
被邀请人应在获取谈判文件前将现金交到邀请人财务部并取得收据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谈判书,邀请人将视为不响应谈判而予以拒绝。
谈判失败的监理单位保证金将在定标后7日内退还(无息)。
谈判成功的监理单位保证金,在按要求签署合同书后,予以退还(无息)。
如被邀请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保证金:
12.6.1被邀请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书;
12.6.2由于监理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书。
13、谈判书的份数和签署
按本须知规定,编制一份“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谈判书正本”和“谈判书副本”。
谈判书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谈判书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被邀请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鉴。
全套谈判书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邀请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被邀请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修改处应由被邀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四、谈判书的递交
14、谈判书的密封与标志
邀请人应将谈判书的正本及电子文档、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谈判书密封袋中。
并在内层谈判书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谈判书正本及电子文档”、“谈判书副本”,外层包封严禁标明被邀请人名称与标志。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邀请人的名称与地址、工程名称、并注明谈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被邀请人的名字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出现逾期送达谈判书时能原封退回。
五、评审
15、评审
被邀请人应在规定的谈判书递交时间把竞争性谈判书送达指定地点。
邀请人确认谈判书的完整性,是否按要求提供了保证金,文件签署编制顺序是否正确。
评审由邀请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对各家提报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小组根据各被邀请人提供的竞争性谈判书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被邀请人的最终报价、监理服务质量、人员到位情况、监理能力及经验条件、公司信誉等拟确定成交监理单位。
谈判小组不向未成交监理单位解释未成交原因,不退还竞争性谈判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谈判书:
15.5.1谈判书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5.2谈判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15.5.3被邀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参加谈判会议的;
谈判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谈判失败处理:
15.6.1谈判书正本、副本未加盖单位公章、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鉴、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署的;
15.6.2谈判书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5.6.3被邀请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书,或在一份谈判书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15.6.4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
15.6.5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15.6.6未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15.6.8以他人名义进行谈判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的;
15.6.9向邀请人或者谈判小组以行贿的手段谋取谈判成功的;
15.6.10外埠被邀请人开标时提供备案手续原件的;
15.6.11谈判书中未提供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班子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出现其它未列情况,由谈判小组确定谈判书是否有效。
六、拟确定监理单位
16、谈判成功通知书
拟确定出监理单位后在谈判有效期截止前,邀请人将谈判成功通知书发送给拟确定的监理单位。
同时,邀请人将未谈判成功的结果通知其他被邀请人。
谈判成功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谈判成功通知书,仅作为参加社会公开招标资格预审通过文件,拟中标人应在接到此通知书后,40天内需配合邀请人进行社会公开招标,邀请人没有义务一定保证拟中标人最终通过社会公开招标获得中标,由此造成的风险因素由拟中标人承担。
七、授予合同
17、合同的签署
谈判拟确定的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谈判成功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并在合同签订前,向邀请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必须使用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本项目要求履约担保为谈判成功价的10%;监理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给邀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时,邀请人有权无条件得到上述履约保证金。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如果监理单位不按本须知第的规定与邀请人签订合同,则邀请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宣布谈判失败,并没收保证金,给邀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出现此情形,邀请人可以考虑向第二谈判候选人授权。
谈判拟确定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的监理工作,不得将该项目转包(让)给他人。
对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邀请人可按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诉诸法律。
八、其他
18、不正当竞争与与纪律监督
严禁被邀请人向邀请人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谈判工作有关信息。
不得邀请参与谈判工作的有关人员到被邀请人单位出席被邀请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被邀请人在谈判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损害谈判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被邀请人参与正当谈判。
如发现邀请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谈判资格。
如发现谈判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予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谈判日期前同时向邀请人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谈判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02—0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书
(2)谈判成功通知书
(3)本合同标准条件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如果有)
(6)谈判书
(7)竞争性谈判文件及补遗
(8)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
(9)图纸
(10)其他相关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以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除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直接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师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的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对损失及丢失的设施和物品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总监(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总监,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主要协调事项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更改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级主要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予以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以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应该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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