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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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doc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
2016年8月1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2012年以来我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新的特殊制度和程序。
我院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一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
二是选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干警,配强办案力量。
目前6名干警中法学硕士3人,博士1人,4人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三是加强理论研究,并于2013年5月成功承办了“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全国性研讨会。
四是明确职能定位,主要办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与普通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不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从而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壁垒,最大限度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四年来,我院紧紧围绕“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建设目标,全面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一是加大办案力度。
共办理批捕、起诉案件524件685人。
办案中,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帮教、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
二是加强工作规范化。
制定了逮捕必要性审查、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办法等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
在全面规范未检工作的基础上,我院派员参与市检察院组织编写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一书通》,为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化贡献了力量。
三是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相继建立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
同时,积极寻求党委、政府、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各方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确保各项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落到实处。
经过努力,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了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粗渐精的长足发展。
未检处先后被授予区青年文明号、区级“巾帼文明岗”、“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于今年7月被市检察院推荐参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两名干警分获最高检和市级表彰。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四年来,共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89件242人,提起公诉177件222人。
如在办理殷春阳强奸幼女案过程中,经过细致审查,我院发现除公安机关认定的一起犯罪事实外,嫌疑人还曾对另外两名幼女实施过强奸、猥亵行为。
通过补充完善证据,依法追加认定两起犯罪事实,后殷春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二)积极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一是建立妇女儿童维权通道,设立工作台账,加强对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严格保护被害人隐私权,对于性侵案件,主要由女干警办理,并严格宣传纪律,避免二次伤害。
三是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委托心理咨询师为23人进行心理疏导,努力修复其受伤的心灵;四是大力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帮扶,通过“新起点——小额爱心救助”项目为6人发放1万余元救助金。
(三)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在办案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方面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对涉罪未成年人能不捕的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坚决不诉,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如2014年2月,办案人员在审查一起3名高三学生盗窃摩托车(价值2600余元)案件中,发现3人因此被学校停课反省,可能无法参加高考。
经多次与学校协商,联合学校、家长共同开展帮教工作。
我院最终基于3人盗窃数额较小,认罪态度好,决定依法作不起诉处理,3人均顺利考上了大学。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处,做到宽容但不纵容,关爱更要严管。
(四)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注重纠正违反未成年人特殊办案程序的侦查行为。
如办理蒋某某盗窃案时,针对公安机关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如办理窦友柱在公共汽车上猥亵幼女案件时,针对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在公交车上猥亵幼女属于加重处罚情节,而导致被告人判决偏轻的情况,我院及时提起抗诉,并获二审法院改判,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五)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举措
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针对一些被不起诉的非京籍涉罪未成年人返回原籍后,考察帮教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我院在办案中大胆尝试,办案人员赴河南、甘肃等地,分别与当地检察院签订协议,共同开展监督考察及帮教工作,逐步探索出“以办案检察机关为主、原籍司法机关为辅,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协助工作机制。
2015年10月,这一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
三、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和职能宣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大力开展普法志愿者工作
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
我院从各业务部门挑选出22名干警,选聘到国际职业学校、179中学等18所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
通过讲授法制课、指导模拟法庭、与家长座谈,提高学生及家长法治意识。
工作中,我院制定了相关工作办法,编制了专门的法制课教案和书籍,不断规范法制副校长工作。
四年来,共开展法治教育200余次,受众上万人,发放法制宣传册2千余本。
(二)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临界干预
坚持预防关口前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以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如针对某校一名多次向低年级学生索要钱财的初中生,办案人员会同家长及学校的德育老师开展专门的法制训诫教育,并督促家长加强教育和管教,促使该名学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三)主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宣传
树立“互联网+检察”理念,针对青少年喜欢上网的特点,2013年4月,我院开通北京未检系统首个微信平台“未检之窗”。
实行专人负责,每周二、五定期推送信息,到目前共推送信息319期。
此外,在平台运行一周年时,我院将所发的信息汇编成未成年人教育读本,进一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积极参加市院举办的“未检之光—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宣讲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讲述我院在挽救、救助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7月中旬,我院在东花市南里社区设立“青心草”法治宣传工作室,并自编自导、与社区干部联袂出演法治情景剧,受到社区少年及其监护人的欢迎与好评。
加强与《检察日报》等媒体合作,定期对重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四年来,共在《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稿件25篇。
其中,“用关爱谱写未来”的微电影在2013年北京市检察机关优秀微电影评选活动中获二等奖。
四、推动配套体系建设,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配套体系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建设。
(一)建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针对非京籍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经常不能参与诉讼的情况,在团区委支持下,成立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四年来,共有50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的同时,依法对办案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基地
联手爱心企业建立首个区级观护基地—“和咖啡”社区青年汇,由检察官、基地观护人员一对一进行帮扶,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机制
四年来,依托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共对61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为公正处理案件和开展后续帮教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建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会同区司法局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共为5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聘请法律援助律师,为10余名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向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免费、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
(一)存在的问题
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目前仅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制度的落实。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帮教预防体系还不完善,仍存在信息不畅、各自为战的情况,相关资源未得到最大化利用。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未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执法理念仍需转变。
部分办案人员对少年司法理念认识不够深刻,工作中还是习惯从成年人司法出发考虑问题,影响了未成年人检察专业性的发挥。
二是未成年人特殊制度机制仍不健全,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等工作还不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有待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进一步衔接。
三是刑事领域未检职能发挥不全面,民事、行政等领域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仍存在缺位。
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解决。
(二)今后工作思路
我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高检院、区委、市院各项工作部署,以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为目标,确保办案质量、突出帮教预防效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少年宜教不宜罚”、“恢复性司法”等四大国际少年司法理念,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正确处理教育与惩戒的关系,注重帮教的效果和质量。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彻底摆脱成人司法的理念束缚。
2、进一步推进两个配套体系建设。
监督公安机关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构建公检法司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增强执法和帮教合力。
加强与团区委、妇联、教委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落实复学安置、技能培训等综合救助工作。
拓展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基地规模,加强观护人员培训工作。
3、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
坚持以法治进校园、进社区为载体,以案释法,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
创新法治教育方式,通过模拟法庭、展板展示、辩论赛等,开展内容丰富的法治教育活动。
整合法治教育资源,利用观护基地适时开展法治教育。
建立法治教育年报制度,撰写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开展法治教育情况年度报告,定期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
4、进一步打造专业化队伍。
加强与专家学者、院校合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提升干警理论水平。
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庭审观摩、岗位练兵等培养实战能力。
加大对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学习,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熟练掌握对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方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院将在区委、市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力监督下,牢记使命,锐意进取,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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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捕诉监防”一体化:
是指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以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2、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监督考察,视情况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
3、合适成年人到场: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或者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4、社会调查:
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的调查”,功能是分析其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5、犯罪记录封存:
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
6、国家亲权,又称国家监护权:
是指当青少年(未成年)的父母没有适当履行其义务时,国家理所当然地介入其中,代替不称职或无计可施的父母,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行使亲权,这样国家也就拥有了与父母一样的权利来制约和维护孩子的行为。
7、儿童利益最大化:
来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
8、少年宜教不宜罚:
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的古典学说。
“不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挽救的儿童”。
清末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新刑律》的奏折中说:
“夫刑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
对于少年的犯罪与不良行为,应当尽量采取教育性的手段,而不是施以惩罚,惩罚少年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
刑诉法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9、恢复性司法:
是指少年司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少年的违法行为,而在于修复该行为对被害人、少年及社会所造成的创伤,使当事方都能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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