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木结构的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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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木结构的维修
第六章木结构的维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修工作应在该建筑物法式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
若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抢修,可允许采取不破坏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第6.1.2条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鉴定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凡经鉴定确认需要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求、分别轻重缓急予以妥善安排;凡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构安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第6.1.3条进行古建筑维修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保持的法式特征;
二、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制订周密的维修方案,并根据该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
三、对更换原有构件应持慎重态度,凡能修补加固的应设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凡必须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明更换的年、月、日;
四、维修中换下的原物、原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一由文物主管部门处置;
五、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加固的全套技术档案应存档备查;
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6.1.4条在维修古建筑过程中,若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着有害因素可能导致重新出现同样问题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节荷载
第6.2.1条按本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时,其荷载除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本节的规定。
第6.2.2条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未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古建筑各部位构造和材料的不同情况,分别抽样确定;每种情况的抽样数不得少于5个、以其平均值的1.1倍作为该荷载的标准值。
第6.2.3条对古建筑木结构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取0.7kN/m2;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可按实际情采用。
第6.2.4条验算屋面木构件时,施工或检修的集中荷载可取0.8kN,并以出现在最不利位置进行验算。
第6.2.5条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风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1.2。
第6.2.6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风压时,可按由山麓算起的风压高度变化规律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规定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第6.2.7条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雪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雪压值乘以系数1.2。
第6.2.8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雪压时,可按实测资料确定;若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本规范第6.2.7条确定的基本雪压值再乘以系数1.2。
第三节木材及胶粘剂
第6.3.1条古建筑木结构承重构件的修复或更换应优先采用与原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按表6.3.1中选取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构件的木材代替。
常用针叶树材强度等级表6.3.1-1
强度等级
组
别
适用树种
国产木材
进口木材
北美
前苏联及欧洲
其他国家及地区
TC17
A
柏木
海湾油松、长叶松
——
——
B
东北落叶松
细部落叶松
欧洲赤松、落叶松
——
TC15
A
铁杉、油杉
短叶松、火炬松、花旗松(含海岸型)
——
——
B
鱼鳞云杉、西南云杉
南部花旗松
——
南亚松
TC13
A
侧柏、建柏
北美落叶松、西部铁杉、太平洋银冷杉
欧洲云杉、海岸松
——
B
红皮云杉、丽江云杉、红松、樟子松
——
苏联红松
新西兰贝壳松
TC11
A
西北云杉、新疆云杉
东部云杉、东部铁杉、白冷杉、西加云杉、北美黄松、巨冷杉
西伯利亚松
——
B
冷杉、杉木
小干松
——
——
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表6.3.1-2
强度等级
适用树种
国产木材
进口木材
东南亚
前苏联及欧洲
其他国家及地区
TB20
栎木、青冈、椆木
门格里斯木、卡普木、沉水梢
——
绿心木、紫心木、孪叶豆、塔特布木
TB17
水曲柳、刺槐、械木
——
栋木
达荷玛木、萨佩莱木、苦油树、毛罗藤黄
TB15
锥栗(栲木)、槐木、乌墨
黄梅兰蒂、梅萨瓦木
水曲柳
红劳罗木
TB13
檫木、楠木、樟木
深红梅兰蒂、浅红梅兰蒂
——
——
TB11
榆木、苦楝
——
——
——
第6.3.2条雕刻、高级内檐装修等精细小木作的维修,应采用原件树种或采用紫檀、楠木、花梨、香红木、红椿、红豆木、麻楝、加吉尔、坤甸、柚木、银桦等性质和外观近似的木材制作。
第6.3.3条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应与原件相同;若原件已残毁、无以为凭,则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材质标准标选材。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表6.3.3
项次
缺陷名称
原木材等级
方木材等级
Ⅰ等材
Ⅱ等材
Ⅰ等材
Ⅱ等材
受压构件或受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次要受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受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次要受弯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或沿周长)任何150mm长度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或所在部位原木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2/5
1/5
2/3
1/4
1/3
——
2/5
——
3
斜纹
任何1m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不得大于
80mm
120mm
50mm
80mm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
不允许
直径的1/4
不允许
直径的1/3
不允许
材宽的1/4
不允许
材宽的1/3
5
生长轮(年轮)其平均宽度不得大于
4mm
4mm
4mm
4mm
6
虫蛀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注:
①供制作斗栱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
②古建筑用材不允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③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理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图6.3.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图6.3.3木节量法
第6.3.4条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檩、椽等,不应大于于20%,为便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但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二、板材、斗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第6.3.5条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第6.3.6条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性胶,如环氧树脂胶、苯酚甲醛树脂胶和间苯二酚树脂胶等;对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主要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程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素甲醛树脂胶等或传统使用的膘胶骨胶或皮胶等。
第四节计算原则
第6.4.1条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第6.4.2条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并乘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考虑长期荷载作用和木质老化的调整系数表6.4.2
建筑物修建
距今的时间(年)
调整系数
顺纹抗压设计强度
抗弯和顺纹抗剪设计强度
强性模量和横纹承压设计强度
100
0.95
0.90
0.90
300
0.85
0.80
0.85
≥500
0.75
0.70
0.75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什规范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四、验算原件时,若其材质完好且最大木节不大于20mm,其顺纹设计强度可提高10%。
第6.4.3条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第6.4.4条古建筑中斗栱的各部件尺寸应按各时期的建筑法式确定,不作结构验算;当维修中发现大斗原件被压扁则应验算新斗的横纹承压强度;横纹承压设计强度应按全表面横纹承压采用;若横纹承压强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宜改用硬质木材或改性木材制作。
第6.4.5条2根或2根以上木梁重叠承受上部荷载的叠合梁应按每一木梁的惯性矩分配每根木梁的荷载,按分配的荷载验算各木梁的强度;若上木梁短于下木梁,则应考虑二木梁变形协调来计算上下木梁。
第6.4.6条在古建筑木构架中,垂直荷载应由柱承受、墙体仅起稳定结构和传递水平力的作用;对一般古建筑木结构可不进行水平荷载验算,对无墙的木构架应考虑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力;若构架本身不能承受水平力应采取其他结构措施;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木构架,若发现结构过度变形或有损坏,应专门研究确定其验算方法。
第五节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
第6.5.1条木构架的整体维修与加固应根据其残损程度分别采用下列的方法:
一、落架大修即全部或局部拆落木构架,对残损构件或残损点逐个进行修整、更换残损严重的构件,再重新安装,并在安装时进行整体加固;
二、打牮拨正即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使倾斜扭转拔榫的构件复位,再进行整体加固;对个别残损严重的梁枋、斗栱、柱等,应同时进行更换或采取其他修补加固措施;
三、修整加固即在不揭除瓦顶和不拆动构架的情况下,直接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这种方法适用于木构架变形较小、构件位移不大、不需打牮拨正的维修工程。
第6.5.2条落架大修的工程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分层拆落望板、椽、檩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防止榫头折断或劈裂,并采取措施避免磨损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记。
第6.5.3条拆落木构架前,应先给所有拟拆落的构件编号并将构件编号标明在记录图纸上。
第6.5.4条对拆下的构件,经检查确定需要更换或修补加固时,应按本规范第六章第六、七、八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6.5.5条对木构架进行打牮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望板和部分椽并将擦端的榫卯缝隙清理干净;如有加固铁件应全部取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檩、角梁、平身科斗栱等构件也应先行拆下。
第6.5.6条木构架的打牮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每次调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音响或出现其他未估计到的情况应立即停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6.5.7条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三、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檩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第6.5.8条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榫卯连接构造较为薄弱;在整体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形式的连接件予以锚固:
一、柱与额枋连接处;
二、檩端连接处;
三、有外廊或周围廊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连接处;
四、其他用半银锭榫连接的部位。
第6.5.9条对Ⅳ类建筑:
若暂时不具备落架大修条件,可对木构架暂设支撑,使倾斜或扭转不致继续发展;但支撑系统应经设计计算。
第六节木柱
第6.6.1条对木柱的干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方向截面尺寸)1/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一、当裂缝宽度不大于3mm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中用腻子勾抹严实;
二、当裂缝宽度在3~30mm时,可用木条嵌补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牢;
三、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用木条以耐水性胶粘剂补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2~3道;若柱的开裂段较长,则箍距不宜大于0.5m;铁箍应嵌入柱内,使其外皮与柱外皮齐平。
第6.6.2条当干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规范第6.6.1条规定的范围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须待构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规范第6.6.1条第三款的方法进行处理;若裂缝处于柱的关键受力部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第6.6.3条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第6.6.4条当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
可采用下列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
一、当柱心完好、仅有表层腐朽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足受力要求时,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如系周围剔补,尚需加设铁箍2~3道;
二、当柱脚腐朽严重,但自柱底面向上未超过柱高的时,可采用墩接柱脚的方法处理;墩接时,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部位和墩接材料,选用下列方法:
1.用木料墩接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再根据剩余
部分选择墩接的榫卯式样,如巴掌榫、抄手榫等(图6.4.4)。
施工时,除应注意使墩接榫头严密对缝外,还应加设铁箍,铁箍应嵌入柱内;
2.钢筋混凝土墩接仅用于墙内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过1m;柱径应大于原柱径200mm,并留出0.4~0.5m长的钢板或角钢、用螺栓将原构件夹牢;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5,在确定墩接柱的高度时,应考虑混凝土收缩率;
3.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脚腐朽部分高度小于200mm的柱;露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100mm的矮柱,周围用厚木板包镶钉牢并有与原柱接缝处加设铁箍一道。
第6.6.5条若木柱内部腐朽、蛀空,但表层的完好厚度不小于50mm时,可采用高分子材料灌浆加固;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9.1条的规定。
第6.6.6条当木拄严重腐朽、蛀或开裂而不能采用修补、固方法处理时,考虑更换新柱;更换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原柱高:
若木柱已残损,应从同类木柱中考证原来柱高;必要时,还应按照该建筑物创建时代的特征推定该类木柱的原来高度;
二、复制要求:
对需要更换的木柱应确定是否为原建时的旧物,若已为后代所更换、与原形制不同时,应按原形制复制;若确为原件,应按其式样和尺寸复制;
三、村料选择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三节的要求。
第6.6.7条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墩接木柱时,必须用架子或其他支承物将柱和柱连接的梁枋等承重构件支顶牢固,以保证木柱悬空施工时的安全。
第七节梁枋
第6.7.1条当梁枋构件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修补、加固时,应根据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采取不同的方法。
若验算表明其剩余截面面积尚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贴补的方法进行修复;贴补前应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按所需形状及尺寸以耐水性胶粘剂贴补严实,再用铁箍或螺栓紧固;若验算表明其承载能力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则须更换构件;更换时,宜选用与原构件相同树种的干燥木材并预先做好防腐处理。
第6.7.2条对梁枋的干缩裂缝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当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小于梁宽或梁直径的1/4时,可采取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先用木条和耐水性胶粘剂将缝隙嵌补粘结严实再用两道以上铁箍或玻璃钢箍箍紧;
二、若构件的裂缝深度超过上款的限值则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若验算结果能满足受力要求仍可采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修整若不满足受力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6.7.3条当梁枋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梁枋下面支顶立柱;
二、更换构件;
三、若条件允许可,在梁枋内埋设型钢或其他加固件。
第6.7.4条对梁枋脱榫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下列修复方法:
一、榫头完整仅因柱倾斜而脱榫时,可先将柱拨正再用铁件拉结榫卯;
二、梁枋完整仅因榫头腐朽断裂而脱榫时,应先将破损部分剔除干净,并在梁枋端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榫头嵌入卯口内;嵌接时,榫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牢、并用螺栓固紧;榫头的截面尺寸及其与原构件嵌接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在嵌接长度内用玻璃钢箍或两道铁箍箍紧。
第6.7.5条对承椽枋的侧向变形和椽尾翘起,应根据椽与承椽枋搭交方式的不同采用下列维修方法:
一、椽尾搭在承椽枋上时(图6.7.5a),可在承椽枋上加一根压椽枋,压椽枋与承椽枋之间用两个螺栓固紧;压椽枋与额枋之间每开间用根矮柱支顶;
二、椽尾嵌入承椽枋外侧的椽窝时(图6.7.5b),可在椽底面附加一根枋木;枋与承椽枋用3个以上螺栓连接,椽尾用方头钉钉在枋上。
第6.7.6条角梁(仔角梁和老角梁)梁头下垂和腐朽,或梁尾翘起和劈裂,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梁头腐朽部分大于挑出长度1/5时,应更换构件;
二、梁头腐朽部分小于挑出长度1/5时,可根据腐朽情况另配新梁头,并做成斜面搭接或刻榫对接;接合面应采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牢固;对斜面搭接还应加两个以上螺栓(图6.7.6-1)或铁箍加固。
三、当梁尾劈裂时可采用胶粘剂粘接和铁箍加固梁尾与檩条搭接处可用铁件螺栓连接(图6.7.6-2)
四、仔角梁与老角梁应采用2个以上螺栓固紧。
第八节斗栱
第6.8.1条斗栱的维修应严格掌握尺度、形象和法式特征;添配昂嘴和雕刻构件时,应拓出原形象、制成样板,经核对后方可制作。
第6.8.2条凡能整攒卸下的斗栱,应先在原位捆绑牢固、整攒轻卸、标出部位、堆放整齐。
第6.8.3条维修斗栱时不得增加杆件;但对清代中晚期个别斗有结构不平衡的,可在斗栱后尾的隐蔽部位增加杆件补强;角科大斗有严重压陷外倾,可在平板枋的搭角上加抹角枕垫。
第6.8.4条斗栱中受弯构件的相对挠度如未超过时,均不需更换;当有变形引起的尺寸偏差时,可在小斗的腰上粘贴硬木垫,但不得放置活木片或楔块。
第6.8.5条为防止斗栱的构件位移,修缮斗栱时,应将小斗与栱间的暗销补齐;暗销的榫卯应严实。
第6.8.6条对斗栱的残损构件,凡能用胶粘剂粘接而不影响受力者,均不得更换。
第九节梁枋柱的化学加固
第6.9.1条木材内部因虫蛀或腐朽形成中空时,若柱表层完好厚度不小于50mm,可采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进行灌注加固。
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柱中应力小的部位开孔;若通长中空时,可先在柱脚凿方洞,洞宽不得大于120mm,再每隔500mm凿一洞眼,直至中空的顶端;
二、在灌注前应将朽烂木块、碎屑清除干净;
三、柱中空直径超过150mm时,宜在中空部位填充木块、减少树脂干后的收缩;
四、不饱和聚酯树脂灌注剂的配方,应按表6.9.1采用;
五、灌注树脂应饱满,每次灌注量不宜超过3kg,两次间隔时间不宜少于30min。
不饱和聚酯树脂灌注剂配方表6.9.1
灌注剂成分
配合比(按重量计)
不饱和聚酯树脂(通用型)
过氧化环己酮浆(固化剂)
萘酸钴苯已烯液(促进剂)
干燥的石英粉(填料)
100
4
2~4
80~120
第6.9.2条梁枋内部因腐朽中空截面面积不超过全截面面积1/3时,可采用环氧树脂灌注加固;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探明梁枋中空长度,在中空两端上部凿孔,用的空压机吹净腐朽的木屑及尘土;
二、环氧树脂灌注剂的配方应按表6.9.2采用:
环氧树脂灌注剂配方表6.9.2
灌注剂成分
配合比(按重量计)
E-44环氧树脂(6101)
多乙烯多胺
聚酰胺树脂
501号活性稀释剂
100
13~16
30
1~15
三、梁枋中空部位的两端,可用玻璃钢箍缠紧;箍宽不应小于200mm,箍厚不应小于3mm。
第6.9.3条粘接木构件的耐水性胶粘剂宜采用环氧树脂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氧树脂胶的配方应按表6.9.3采用
环氧树脂胶配方表6.9.3
灌注剂成分
配合比(按重量计)
E-44环氧树脂(6101)
多乙烯多胺
二甲苯
100
13~16
5~10
二、木构件粘接后,若需用锯割或凿刨加工时,夏季须经48h,冬季须经7d养护后方可进行;
三、木构件粘接时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5%;
四、在承重构件或连接中采用胶粘补强时,不得利用胶缝直接承受拉力。
第6.9.4条当用玻璃钢箍作为木构件裂缝加固的辅助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构件上凿槽、缠绕聚酯玻璃钢箍或环氧玻璃钢箍,槽深应与箍厚相同;
二、环氧树脂的配方可按本规范表6.9.3采用;
三、玻璃布应采用脱蜡无捻方格布厚度为0.15~0.3mm;
四、缠绕的工艺及操作技术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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