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的说明61起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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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的说明61起执行
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费计列的说明
二0—六年五月
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费计列的说明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北京市水务局于2013年12月20日制定了
《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流程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指
导方案》,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大兴区试点推行“水影响评价审查”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前置条件。
2015年4
月,北京市水务局通知在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水影响评价审查”。
自“水影响评价审查”政策推行以来,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
报告编制费一直无正式颁布的收费办法。
北京市水务局于2014
年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取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京水务法[2014]89号),在向社会征求意
、II\!
■-—O
见时,均反映计费不合理,且最终未取得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批准发布。
2015年1月北京市水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提出“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水影响评价内容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
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水影响评价报告取费应包含以上三项工作取费。
具体取费建议如下:
1.水资源论证(评价)费
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令第15号文《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收费基准价如下:
表1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核算基价
投资规模(元)
收费额(万元)
小于3000万
10
3000万〜1亿
14〜19
1亿〜2亿
19〜22
2亿〜5亿
22〜27
5亿〜10亿
27〜31
10亿〜50亿
31〜45
50亿以上
45〜52
表2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核算调整系数
论证等级调整系数
*1•\\
水源调整系数
...'...'111
行业调整系数
等级
调整系数
水源
调整系数1
行业
调整系数
一级
1.20〜1.40
地表水
1.00
纺织、石化、采掘业、火电、造纸、冶金、皮革、医药
1.20〜1.30
1
二级
1
1.00〜1.10
地下水
1.25
水利、核技术应用
1.10〜1.20
建筑业、商饮业、农业、林牧渔业、建材、木材、食品、纺织
0.90〜1.10
三级
0.70〜0.90
混合取水
1.30〜1.70
机械、服务业、其它
0.80〜0.90
注:
1、污水再生利用水水源调整系数参照地表水水源调整系数执行;
2、矿坑排水水源调整系数参照地下水水源调整系数执行。
水资源论证(评价)费=项目投资核算基价X论证等级调整系数
X水源调整系数X行业调整系数
2.水土保持方案费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3月废止。
现按照“国家计委
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计算。
2.1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中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如:
表1水土保持方竟绸制费计列标准
浸■n)
0.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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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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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计委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费如下:
表4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兀~1
亿元
1亿元~5亿
元
5亿元~10亿
元
10亿元~50
亿元
50亿元以上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表5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火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水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查系数
0.8—1.2
水土保持方案费=收费基价X行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
调整系数
3.洪水影响评价费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测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费如下:
表6水文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序号
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基价(兀)
简单
中等
复杂
1
设计洪水
1■
河流设计洪水
设计断面
「54600
78100
109300
小流域暴雨洪水
6900
9900
13900
水库、湖泊设计洪水
'工程点
29100
41700
58400
平原地区设计洪涝
P32800
46900
65600
施工洪水
9100
13000
18300
溃坝、溃堤洪水
16400
23400
32900
滨海、河口设计洪水
102100
145800
204100
11
11
2
1
供水水源
河流水源
取水断面
47400
67700
94800
滨海、河口水源
工程点
91200
130200
182300
水库、湖泊水源
47400
67700
94800
3
工程泥沙
河床演变
51000
72900
102100
滨海、河口、岸滩演变
76500
109500
153200
河床自然冲刷、基础局部冲刷
12400
17800
24800
4
其他水文
设计波浪
21900
31300
43800
滨海、河口设计波浪
32900
47000
65600
设计水温、河流冰清、设计泥沙特征值
3300
4900
6800
波浪玫瑰图
2700
3900
5400
4.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二水资源论证(评价)费+水土保持
方案费+洪水影响评价费
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
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
(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
(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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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影响评价内容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一)日取(用)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
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表。
(二)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
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铁路、公路干线长度超过5公里的;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
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
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i■.I-
第五条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相应级别的资质或技术条件。
不符合相应级别资质或技术条件要求的,可以联合编制。
第六条水影响评价报告各部分内容编制资质要求如下:
\\*■I
(一)具有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
•'.J
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
具有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
(二)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或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部分的编制工作。
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资质或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承担区县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部分的编制工作。
(三)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或咨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仅限于具有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
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或咨询丙级的单位,可以承担区县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水影响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等审查文件。
第九条水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
第十条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I
(一)年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但是年取(用)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
(二)拟市级立项、核准、备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拟市级及中央立项、核准、备案建设的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
设项目。
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一条水影响评价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一)水影响评价书面申请;
(二)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3份,并附电子版;
(四)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报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委托书复印件、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报告及修改说明;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
\I*■I
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应由水利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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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建设项目 影响 评价 报告 编制 费计列 说明 61 执行